马寅卯:俄罗斯的法律虚无主义传统
2018年01月26日 07:4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月26日第1382期 作者:马寅卯

  【核心提示】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走向了两个极端。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法律会伤害道德,与法律相关对于道德来说是致命的,法的精神不仅有别于而且根本上有悖于道德的精神,法律是冷冰冰的、形式化的、外在的、强制的,而道德则是充满温情和爱意的、内在的、自省的。

  虚无主义一词来源于拉丁文“nihil”,意思是“一无所有”。许多人相信这个词是由俄国小说家屠格涅夫在《父与子》中最早创造的,但是这个词的实际使用很可能要早于屠格涅夫的这部小说好几十年。而就构成虚无主义的基本原则而言,更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的怀疑主义。高尔吉亚也许可以被看作最早的虚无主义者,这位哲学家因其针对巴门尼德提出的三个著名命题而在哲学史上确立了自己的位置,这就是:1.无物存在;2.即使有某物存在,我们也不可能认识它;3.即使有物存在并且我们能够认识它,我们也不可能将这一知识传达给别人。高尔吉亚试图向人们表明:既然被当作绝对不变的真理都有相反的说法,其他事情还能例外吗?

  与虚无主义相关的最著名的哲学家非尼采莫属,他提出的“重估一切价值”的主张几乎无人不知。在俄国哲学家当中,虚无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皮萨列夫、杜波罗留波夫、车尔尼雪夫斯基等人。不过我们这里不去谈论一般的虚无主义或者说哲学上的虚无主义,而只涉及法律虚无主义。

  梅德韦杰夫在2008年总统竞选的第一场重要演说中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毫不夸张地说,俄罗斯是一个虚无主义的国度,欧洲的任何其他国家都不会在这样一种程度上鼓吹对法律的蔑视。”什么是法律虚无主义呢?按照通常的理解,它指对法律的一种否定态度,不大信仰法律对社会的益处。亨得利(Kathryn Hendley)在《谁是俄罗斯的法律虚无主义者》一文中指出:“在其核心上,法律虚无主义指缺乏对法律的尊重。更直白地说,法律虚无主义方便时就遵守法律,不方便时就视若无物。”

  在对俄罗斯民族精神的探讨中,法律虚无主义常常被当作“俄罗斯理念”的同义语或核心内容,如弗拉基米尔·维德尔(Wladimir weidle)就把俄罗斯理念的内容简明地概括为“家庭联系,对法律的恐惧,对形式的仇视,谦卑精神”。与法律虚无主义相对立的是“法的精神”。在俄罗斯,“法的精神”被看作某种西方的或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法被看作没有灵魂的,只是形式上的、容易被操纵的东西,它无限地低于道德。不同的人以不同(甚至相反)的名义、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批判。

  法律虚无主义在俄罗斯最典型的代表人物是列夫·托尔斯泰。他几乎完全否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主张用道德代替法律,用爱的原则代替法的原则。在托尔斯泰看来,作为一部分人统治和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工具,法律没有存在的必要,即便真有所谓公正无私和服务于共同善的法律,也是有害于道德的,因为对法律本质的解释暗含着一种道德上的恶,那就是人可以被没有爱地对待,但是,对于一个基督徒来说,“这样的关系是不存在的”。托尔斯泰指出:真正的基督教学说只承认爱是生活的最高法则,而且不允许有例外。这意味着伪装的基督教学说允许例外,比如在法的执行中使用暴力的可能性,显而易见,这是自相矛盾的,如同冰火或温冰一样。托尔斯泰认为,这种例外一旦被许可,“那么人们就可以同样以人道的名义折磨和杀死他们的同类,其他人可能会以未来的理想的名义要求同样的折磨和杀死的权利。允许与爱的法律相反的个案,会摧毁其全部有益的特点,尽管它是一切宗教或道德学说的基础。这一点是如此自明,以致人们不需要去证明它。”(托尔斯泰:《爱的法则和暴力的法则》)

  托尔斯泰对于法律的这种虚无主义立场在俄罗斯思想传统中并非个案,即便是像赫尔岑这样被伯林视为自由主义者的思想家在对待法律的问题上也与通常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非常不同。赫尔岑在1851年写给米什莱的题为“俄罗斯人民和社会主义”的一封书信中,甚至表达了非常具有斯拉夫主义色彩的法律观。在他看来,在俄国,没有法律未尝不是一种优点,缺乏一种坚实的私有财产的法律传统,这是一种积极的善。法律不能给人提供什么保护,一个人被法庭判决有罪或无罪完全出于运气或几率,因而是无关紧要的,这丝毫不会损害他的声誉。所谓的罪犯或被判决流放的人是不幸者或倒霉蛋。对于一个俄罗斯农民来说,他的全部生活世界就是农村公社,只有对村社和村社的成员他才负有责任和义务,除此之外,他不了解任何形式的生活,他也对村社之外的世界不负有任何责任。在村社当中,俄罗斯农民很少相互欺骗,但是面对法官,他们撒谎时内心会毫无愧疚感。在赫尔岑看来,俄罗斯的有村社而无法的传统保存了某种比法更好、更重要、更珍贵的东西,这就是“从村社生活中直观地和有机地流淌出来的”道德,这使得俄国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更有利于走向社会主义。

  法律虚无主义在某些主张上接近于路德提出的反法律主义(Antinomianism),反法律主义拒绝一切法规和法律,认为神的恩宠能够使基督徒确定哪种行为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因此,法律应当为福音书所取代。这一点与法律虚无主义,特别是托尔斯泰的法律虚无主义高度一致。但是反法律主义还有另外一层含义,那就是极端的相对主义的态度,它拒绝一切道德规范,并声称对某一特定情况而言,唯有感受才能提供对其的伦理学解释。用弗莱彻的话说,反法律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态度:“人们不带任何原则或准则,不讲任何法则地进入作出决策的情境中。”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走向了两个极端。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法律会伤害道德,与法律相关对于道德来说是致命的,法的精神不仅有别于而且根本上有悖于道德的精神,法律是冷冰冰的、形式化的、外在的、强制的,而道德则是充满温情和爱意的、内在的、自省的。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法律的定义不包含道德的成分,没有道德上的诉求,在道德上是中立的。

  有趣的是,在苏联的一些出版物中,把法律虚无主义的源头追溯到中国的孔子,如《苏联大百科全书》(1979)就提到:“最早倡导法律虚无主义的是中国的孔子。与强调法律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的古希腊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不同,孔子坚信社会不应当在法律的帮助下进行管理,而应当在传统道德原则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管理。”托尔斯泰就非常喜欢阅读孔子和老子的作品并深受他们影响。1884年2月末,他曾写信给好友切尔特科夫说:“我坐在家里,发着高烧,得了重感冒,第二天读孔子,很难想象,这是多么不同寻常的道德高峰。”他还以“仁者爱人”这样的思想去规范自己和要求他人。

  站在现代性的角度来看,作为俄罗斯理念的标识或主要内容的法律虚无主义似乎荒诞而令人费解,但是俄罗斯的思想家,特别是俄罗斯的斯拉夫主义者为何一再强调和重申这种主张?这固然有历史的和传统的因素,特别是东正教对俄罗斯民族精神塑造的影响。俄罗斯的历史发展的确有其不同于西方的特殊道路,但是,在俄罗斯迈向现代国家的进程中,这种特殊性主张未能在现代文明和制度的框架中有效地进行调适和改造,使自己转化为一种更具伸张性和包容性的普遍主义学说,反而是不断强化和重复自己的独特性,直至演变为一种“独特性的神经官能性”。一种具有希望的俄罗斯理念或精神应当是在自己民族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基础上面对、消化乃至超越西方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成果,这种面对、消化和超越的过程不仅是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也是主体客体化的过程;对人类文明成果的吸收过程也是把自己融入人类文明的过程。醉心于俄罗斯理念的思想家们虽然不乏这种情怀、雄心和抱负,并做过不少尝试和努力,但从这种尝试和努力的后果来看,它留给我们印象深刻的画面是:一面是对“西方的”东西的不断拒斥,一面是对“自己的”东西的不断强化。

  俄罗斯具有斯拉夫主义倾向的思想家们正确地看到了马克斯·韦伯所描述的西方社会的过分理性化及其局限,并开出了“完整知识”的药方,但是这种所谓的“完整知识”实际上既不完整也不均衡,它强调的还是信仰的力量、道德的力量、情感的力量,而严重忽略理性、逻辑、法律等在思想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从而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种药方如果用在西方社会或许还有某种“解毒剂”的效果,但是用在理性传统本来就相对匮乏的俄罗斯不仅无助于解决俄罗斯思想和社会的问题,反而使这些问题愈加严重。诚然,并非所有的俄罗斯思想家都固守这样一种思想路线,在对俄罗斯思想史进行全面清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被视为非主流的、声名不那么卓著的思想家在对俄罗斯思想和社会病灶的诊断上或许更为准确,开出的药方也更为清醒和有益,这就是以齐切林、索洛维约夫、彼得拉日茨基、诺夫哥罗德采夫、基斯嘉科夫斯基、盖森等为代表的俄罗斯法哲学家们所做的工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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