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险明:不断增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
理清多层治理机制关系
2017年12月29日 08: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2月29日第1363期 作者:叶险明

  当代全球化提出的挑战和当代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呼唤新的全球治理理念。这种新的全球治理理念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即对“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的意识。但这种意识是复杂的,不明确这一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会被简单化,新的全球治理理念就构建不起来。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特质”由三个相互联系的环节构成:“人的类的生活的对象化”,人本身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并作为社会物而存在,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具有基于一定道德行为准则的相互依赖性和合作性。“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就是根植于“人的特质”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形成的过程及其曲折性与复杂性却并非是由“人的特质”本身单独决定的,而是由“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产生历史不长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其显示出一定的“世界历史性”成效的同时,也遭遇到巨大的危机和挑战。在对待这个问题上,盲目的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都是不可取的。“人的特质”不是抽象的想象,故必然要通过“人的存在”表现出来,“人的存在”却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既有与“人的特质”相应的存在形态,也有与“人的特质”相悖的存在形态,且错综交叉,这就使得“人的特质”呈现出异常复杂的状态,从而也使“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具有了复杂性。

  就其与全球治理机制的关系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主要是通过其层级性表现出来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大体有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精神文化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直接体现在介入全球治理机制中的各种行为体的观念、信仰、意志、情感、习惯等中,并依托媒介、文字和口语交流、情感交流等形式直接表现出来。毫无疑问,“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存在于各个行为体(包括个人)的精神文化中,具有精神文化层面的统一性。然而,因语言、传统、信仰、基本制度、政治意识形态和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的不同,不同的行为体不仅对这一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有不同的表述,而且对同一表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也有着不同的认知或感悟。“不同的表述”特别是“不同的理解或感悟”,就构成了第一层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

  第二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全球治理机制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存在形态就是各行为体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动机、态度、主张、步骤等,直接体现在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过程中,如在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各种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共同应对金融危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生态环境恶化的相关协议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包括网络恐怖主义等)、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联合协作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关于世界和平协定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这一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作为精神文化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有区别的。具体说来,当精神文化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转化为各行为体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动机、态度、主张、步骤等时,“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也就具有了“外观”。这里所说的“外观”,就是指“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具有了行为的外观,即变得“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例如,在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过程中,不同的行为体在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认识和理解方面的统一与对立,会从他们相关的动机、态度、主张、步骤等直接体现出来。这也是第二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所具有的复杂性之一。此外,在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过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作用的程度也是不平衡的,有强弱高低之分。这是第二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所具有的复杂性之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这种复杂性,决定了制定和实施的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合理性及其成效性的不平衡。

  第三层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全球治理机制与地区或区域治理机制、民族国家治理机制关系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全球治理机制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与地区或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处在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中。一般说来,全球治理机制、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各自考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全球治理机制的议程和规则是根据全球的整体状况来设置与制定的,它往往舍去区域和民族国家的一些特殊状况;区域治理机制的议程和规则是根据本区域的传统和现状来设置与制定的,它主要顾及“区域”的特点;民族国家治理机制的议程和规则是从本国的传统和现状出发来设置与制定的,它主要顾及一国的特点。应当承认,区域治理机制、民族国家治理机制有其不同于全球治理机制的特点是合理的,因为,世界上每个区域和民族国家的传统与所面临的问题是有差异的。客观地说,这种差异既有推动全球治理机制发挥其作用的一面,也有阻碍全球治理机制发挥其作用的一面。是“推动”还是“阻碍”?这取决于这三种治理机制能否协调。这里所说的“协调”包含着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对于全球治理机制来说,在考量全球整体状况的同时,应在议程设置与规则制定方面适当观照世界各地区和国家的传统和状况,以使其有助于推动各自面临问题的解决;对于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来说,在追求本区域和本国利益的同时兼顾对他国的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区域和本国发展中努力促进世界各个区域和国家共同发展,从而达到与全球治理机制的基本目标相契合。这三种治理机制的良性互动关系就是由此形成的。

  那么,如何实现这种“协调”呢?笔者以为,这需要多种条件,但其中一个关键性的前提条件就是不断增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这三种治理机制关系层面上的确立和贯彻的程度。这既有助于全球治理机制深入到世界各个区域和各个国家的内部,更多地观照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的特点;也有助于克服或弱化区域治理机制、民族国家治理机制与全球治理机制的基本目标相悖的倾向,推动它们与全球治理机制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发展。当然,这三者间良性的互动关系也必然会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它们各自内部的确立和贯彻。正是在这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中,全球治理机制、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才能实现其各自的健康、顺利发展。

  要言之,我们只有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上述三个层级及其相互关系,确立新的全球治理理念,并在全球治理的实践中将其加以不断贯彻,才能持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马克思主义与全球化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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