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占江:将社会带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逻辑
2017年12月15日 08: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2月15日第1353期 作者:陈占江

  在新的历史起点,党的十九大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和中华民族的发展方向。进而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这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具体表达,在战略上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新思路,明确了新方向。沿循这一思路和方向,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础上,将满足人民的双重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言而喻,生态环境问题是人类为满足其物质需要而征服自然、改造自然所引发的生态衰退、资源枯竭、工业污染、环境风险等一系列危及自身的后果。在此意义上,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社会觉醒后的自我保护运动。将社会带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逻辑并贯穿其始终,是应有之义和势所必然。

  充分尊重区域社会的特殊性

  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立足于国情。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不同区域之间自然风貌、资源分布、气候类型、地质构造等各不相同。长期生活在特定自然环境中的居民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生计方式、生活样态、生态知识和人文传统。可以说,在中国社会这个整体性框架下,有着因自然环境不同而各有差异的一个又一个区域社会。区域之间在自然、社会和人文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构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和文化多样性的基础。正因如此,生态文明建设应充分尊重区域社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努力挖掘区域社会的生态知识和人文传统,处理好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多元文化传承之间的关系,将自然、社会和人文三者有机统一起来。

  因自然禀赋、历史起点、社会文化等不同而导致的区域发展不平衡,是生态文明建设应予尊重的另一国情。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主义和消费主义的影响下,区域社会之间的发展梯度为污染转移和资源开发提供了空间。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持续转移污染已是不争的事实,而资源开发的力度和速度亦在加强。污染转移和资源开发对区域社会的自然和人文不可避免地造成冲击,但不能因此走向饮鸩止渴式的极端环保主义。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须警惕“赶超式”、“跨越式”思维,充分考虑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与环境容量和承载力之间的平衡,坚持社会可接受原则和损益分配公平性原则。此外,以自然修复和生态保护为目标的工程项目应将区域社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纳入其设计和实践之中,避免工程目标与实践结果相反的情况发生。

  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并重

  生态环境问题既是一个客观实在也是一种话语建构。长期以来,在生态环境问题的建构和表述中,科学理性处于合法性垄断地位,而社会理性则几乎缺席其间。科学理性所支配的环境话语忽略居民年龄、性别、职业、收入、教育程度、心理状态、社会关系等因素,而更多地关注和测量环境介质所发生的变化。事实上,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环境介质的非正常变化,更是这种变化给当地居民造成的资源性、身体性、社会性和精神性侵害。科学理性本身存在的盲点割裂了生态环境问题的完整性,遮蔽了生态环境问题造成危害的社会差异性。将社会理性吸纳到生态环境问题的界定或建构之中,赋予社会理性和科学理性同等合法性,在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是正确认识生态环境问题的前提。

  合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同样离不开社会理性的介入和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环境责任的认定、赔偿标准的确定以及环境风险的评估、工程外部性的评价等,不应仅由政府权力或专家权威独擅,而应由利益相关群体在信息透明、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寻求认知或利益上的最大公约数,并以此作为最终依据。事实证明,由科学理性主导而社会理性缺席的环境治理试图通过技术手段寻求单一目标的解决,而忽略居民多重生活需要的满足,甚至因缺乏有效的风险或利益沟通而引发激进的环境抗争。因此,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应将个体的生活经验、风险感知、损益判断以及社群的环境意识、生存智慧、集体诉求整合于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实践之中。

  有效激活社会组织的能动性

  从生态环境问题生成和演化的历史看,以发展主义为导向的政府行为、以利润主义为驱动的市场行为和以消费主义为诱导的公众行为是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动因。在此过程中,由于GDP政绩考核制度的实施以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国家制定的环保法律政策常常得不到严格执行,甚至存在文本与实践名实分离的现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并由此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和市场行为,是生态文明建设能否顺利推进的决定性条件,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同样不可或缺。社会组织在普及环境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开展自然保护、推广环保技术、整合社会资源、引导绿色生活、援助环境维权等方面,具有政府机构、市场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很大程度上,社会组织可以弥合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带来的结构性裂痕,减少环境治理的成本和代价。

  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离不开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充分地成长,生态文明建设尤其如此。十九大报告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和地位。从现实状况来看,社会组织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依然存在社会认同度低、专业化程度低、资源动员能力低等问题,其能动性处于被压抑的状态而有待激活。激活社会组织的能动性是一个总体性工程,不仅需要通过专业人才培养、业务能力培训、组织管理改善等强化自身能力建设,也亟待在政策体制和社会文化层面进一步拓宽和优化社会组织的外部空间。

  总之,生态文明建设是所有组织、全体民众的大合唱,“一个都不能少”。将社会带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逻辑,充分尊重区域社会的特殊性,积极赋予社会理性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激活社会组织的能动性,是顺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擘画美丽中国宏伟画卷的内在要求。然而,唯有全面深化改革,方能真正将社会带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逻辑之中。无疑,这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新使命。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环境健康风险的公众认知及其形塑机制研究”(13YJC840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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