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智航:网络社会技术治理的法律归化
2017年09月15日 07: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9月15日第1203期 作者:郑智航

  【核心提示】法律价值是一种共识性价值,当进行技术治理的工具选择和运用时,自觉比照法律价值,可以有效防止网络社会技术治理手段选择的偏差。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空间从物理空间扩展到电子空间、数字空间,并将逐步造就一个网络社会。人们愈来愈借助网络发表个人言论、参与公共事务、进行社会交流和开展网上消费。这改变了传统社会以“身体在场”为前提的“面对面”式的交往方式,确立了以“注意力在场”为核心的交往方式,从而极大地扩大了人们的生活场域,加大了人们对于时间的深度利用。

  技术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网络社会中,网络的匿名化,降低了传统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网络的虚拟化,增加了法律实施的难度;网络的脱域性,冲击了传统民族国家的主权模式。如何进行有效治理以确保网络社会的有序性是当下网络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愈来愈注重通过网络技术来进行自我控制。按照这套思路,网络自身的技术设置与架构设计具有一定的认证功能和追溯功能,人们能够通过用户登录方式,掌握网络行为主体的具体相关信息,从而起到事先预防的作用;人们能够通过痕迹追踪方式,了解过去网络行为发生的过程和细节,从而有效治理网络失范行为。

  这套技术治理方式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极端网络自由主义者甚至认为,网络社会的治理仅凭技术治理手段就可以实现,而无须国家法律的介入,因为网络的技术性造就了一套网络社会的自然法则,按照这套法则,就能够对网络社会进行有效治理。事实上,技术治理对于网络治理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例如,法律法规很难禁止网络色情信息,但过滤屏蔽软件可以做到;法律法规难以禁止网络恶意攻击行为,但登录验证技术可以有效解决。然而,技术治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以韩国网络实名制为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

  针对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韩国相继出台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关于利用情报通信网和情报保护的法律》等。这些法律制度规定了网络实名制,即个人在网站发言必须使用实名。这种网络实名制就是一种典型的技术治理手段。它通过技术设置与架构设计具有的认证功能和追溯功能,来控制用户访问,从而达到净化网络环境的目的。这种技术治理手段一经采用,就在韩国备受争议。2010年,部分韩国网络媒体公司和网民联合向宪法裁判所提起诉讼,认为网络实名制侵犯个人言论自由,违反宪法。2012年8月23日,韩国宪法裁判所8名法官一致认为,网络实名制实行之后,网上的恶性言论和非法信息并没有明显减少,反而限制了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因而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最后,宪法裁判所一致裁定网络实名制违宪,不同国家对网络实名制有不同的看法。在我国,网络实名制即受到《网络安全法》的保障。这说明,技术治理手段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接受法律规制,受到法律保障。

  技术治理手段本身也存在缺陷

  具体来讲,网络社会的技术治理手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技术治理手段容易背离互联网设计者的初衷。从互联网的兴起来看,最初创建互联网的工程师们大多深受20世纪60年代美国青年运动社会思潮的影响,强调网络社会是一个区别于传统管制社会的自治空间,其主旨在于追求自由和拓展知识传播。技术治理手段的过多应用,会限制人们的自由追求和知识传播。

  第二,技术治理手段容易被一些企业掌控和利用。技术治理手段本身并不是一种中性的或客观的手段,它往往容易与权力形成一种结盟关系。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会运用技术治理手段去干预和限制人们的网络生活。在某些场合,企业甚至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和标准设计代码并强迫广大网民接受,从而形成一种“代码暴政”。

  第三,技术治理手段本身存在缺陷。受制于人的理性有限性,科学技术本身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相应地,技术治理手段也不可能十全十美。例如,屏蔽过滤技术虽然能够有效过滤不良信息,但并非万无一失,它有时候容易犯过度屏蔽或错误屏蔽的错误。痕迹追踪技术,虽然能够通过网络服务器知晓用户IP地址的方式,给人们的网络行为施加压力,使其自觉地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但有可能被商家利用,成为商家推销商品的重要渠道。

  加强对技术治理手段的法律归化

  需要加强对网络社会的技术治理手段的法律归化。按照何明升的研究,技术归化是社会治理的必有环节。“各种新技术必须得到转化,使其从陌生的、可能有危险的东西转变成能够融入社会文化和日常生活之中的驯化之物”。“技术归化实际上是对技术应用所进行的社会选择过程,表现在网络发展进程中则是对网络工具的社会选择和引领作用。”

  作为人类制度生活载体而存在的法律,能够对技术治理起到较好的引领和归化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价值对技术治理的工具选择和运用可以起到引领作用。技术治理的工具选择和运用容易受到政府和企业利益的影响,从而使技术治理屈从于某个部门和企业的利益。法律价值是一种共识性价值,当进行技术治理的工具选择和运用时,自觉比照法律价值,可以有效防止网络社会技术治理手段选择的偏差。另一方面,法律治理可以校正技术治理的偏差。法律治理手段往往是一种事后调整手段。当一些公权力机构或企业运用技术治理手段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个人可以请求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从而实现校正技术治理的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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