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市场机制建设
2017年08月04日 08: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8月3日第1262期 作者:陈林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三农”思想,是指导中国农村发展与改革实践创新的理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爬坡过坎的重要窗口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节点。转方式调结构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侧面。”“转方式调结构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的过程。”在习近平“三农”思想中,关于农村市场机制建设、农民组织化特别是新型合作化的系列论述,处于枢纽地位,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印证和丰富。

  “三变”:推进农村市场机制建设

  农村要素市场机制建设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早就发现,“农业要素市场的建设严重滞后,发育迟缓、门类不全,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远未形成。……这些问题,使之成为市场体系建设中的最薄弱环节”。

  深化要素市场改革,也是脱贫攻坚的杠杆所在。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通过改革创新,让贫困地区的土地、劳动力、资产、自然风光等要素活起来,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更早之前,在贵州六盘水等地进行了“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试点,并在贵州全省推广。“三变”已经载入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

  激活生产要素,最终要落实到股权上,总要有个组织载体。股权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与合作制两类,经济运行逻辑迥然有别,不可混为一谈。“三变”入股,既可以入股到公司企业,更可以入股到合作制经济组织。相比于公司企业,合作制组织(合作社及新型农协)更能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公平受益。但在一些地方,“农民变股东”,名义上是与工商资本合股,其实并无法律保障,更缺乏谈判地位和风险缓冲,成了“公司+农户”的新变种。

  长期以来,农业补贴绝大部分补给了极少数所谓的“农业龙头企业”及其背后的老板,其中的利益输送加剧了农村的贫富分化,不仅有违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涉农企业基本处于农民及合作社的交易对手方,其垄断地位越强,农民及合作社的利益越难保障。想通过补贴涉农企业去支持农民,好比是通过补贴房地产开发商来解救“房奴”,在逻辑上是南辕北辙的。

  “三位一体”:植根于本土的新型合作化道路

  2017年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提高组织化程度,培育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经济实体。”他很早就注意到: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换决定了农民与企业的关系在本质上属于买卖关系,除非农民成为企业的股权持有者,否则很难成为企业的合作者,从而也很难从企业生产经营中获得相应的利润,但寻找到一种较为合理的市场利益分配机制也是可能的。他列举了“成功的例子”,如合作制组织,包括欧美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日本和韩国的农协。

  二战后经济体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成功范例,不外乎日本及以韩国为代表的“亚洲四小龙”。在当时“冷战”背景下,其中的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都经历了土地改革,至今仍然是小农经济为主,通过综合农协有效平衡了城乡发展,缓解了社会矛盾。日韩模式一度为人津津乐道。习近平则指出,日韩模式,从人多地少、从耕作习惯、从人文背景,与我们有相似条件,但也不能照搬;他们那个体系、发展脉络,有特定的历史背景,我们则不能抛开我们的历史。所以,既要借鉴外面,又要走自己的路。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刚刚部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就在1月8日的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宏伟构想。当年3月17日浙江省瑞安市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决定:引导成立“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习近平于同年10月听取了瑞安试点负责人的专题汇报,并于12月亲赴瑞安召开全省现场会进行经验总结与推广。“三位一体”被进一步概括为: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此后,“三位一体”在全国多个省市县反复试点验证,于2017年正式载入中央一号文件。

  农村合作“三位一体”构想,结合中国实际,借鉴了专业合作为主的北美模式与社区合作为主的东亚模式,以及国际上的合作社制度与农会制度,预留了我国供销社、信用社和其他涉农部门的改革空间。这是一种包容性设计,是制度意义上植根中国本土的自主创新,开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

  “三变”与“三位一体”相辅相成

  上述“三变”与“三位一体”虽然分别出现在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不同章节,但两者是有内在联系的。必须指出,在推进“三变”特别是“三位一体”进程中,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都有合作的功能属性,不一定是具体的某个“社”,既可以在其现有基础上嫁接发展“三位一体”,也可以完全另起炉灶。统筹推进“三变”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从一般意义上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旨在调整经济结构,使要素实现最优配置,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具体到农业和农村问题上,供给侧表面上是农产品的供给结构、质量、效益问题,深层上则是农业要素的配置问题,更取决于要素所有者或者说供给者(生产者)所处的市场结构格局。因此,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涉及物质技术关系和经营管理方式,更是一个生产关系范畴,主要是一个政治经济学命题。农民特别是有组织的农民,才能构成农业供给侧的真正主体。农民组织化不是依附于资本的“被组织”、“被租赁”、“被雇工”、“被入股”,而是要切实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公平受益。这是全面决胜小康、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早就指出,“组织农民是我们党的独特优长……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组织化水平很高、深受广大农民欢迎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来”,“新型的合作化道路将会越走越广阔”。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首辅智库学术委员会)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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