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精算平衡 深化养老保险改革
2017年01月06日 07:4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月6日第1125期 作者:杨一心

  基本养老保险是惠及面广、涉及资金量大的民生保障项目。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老有所养”的基础,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实上,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关键,在于基金能够保持长期收支平衡。尽管当前基金还有结余,但从长期来看,制度保持可持续的难度依然不小。因此,在深化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尊重社会保险运行的客观规律和发展变化中的国情,而保障基金安全,必须坚守精算平衡原则。

  养老保险基金不可持续的矛盾日益突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报告,2015年,如果不考虑财政补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23717亿元,而基金支出达27929亿元。黑龙江、吉林等8个省(市)养老金可支付月数在10个月以下,其中黑龙江的可支付月数仅为1个月。养老保险基金不可持续的矛盾已经在部分地区显现出来。从全国来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数与离退休人数之比持续下降,到2015年已降至2.87:1。如果扣除中断缴费人数,实际职退比将更低。因此,无论是全国还是地方,都面临着制度不可持续的隐患。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安全网”,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制度可持续的意义。按照建设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目标要求,通过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使老百姓对养老有稳定预期,提高社会成员对制度的认同度。而现阶段增强制度认同感的关键是使制度更加清晰易懂,健全精算评价制度,从技术层面上保证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缺乏精算平衡机制已影响制度可持续运行

  可以判断,现行制度不可持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导致缴费人数相对减少,而享受待遇人数相对增加。二是养老金待遇持续提高,而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提高单位和个人缴费水平的空间不大,财政用以支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能力也相对下降,导致基金平衡的难度逐渐加大。三是巨额历史债务一直未得到落实解决。由于新旧制度转轨,“老人”的养老金待遇和“中人”的部分待遇未有积累,因而产生了巨额的历史债务。缴费既要保证退休职工待遇的发放,又要为在职职工积累权益,在历史债务得不到有效化解的情况下,势必导致基金缺口。

  事实上,除了以上这些原因,制度不可持续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技术准备不足,尤其是缺乏精算平衡机制。精算是运用数学、统计学、财务管理等方法和技术,解决保险险种设计、保险费率厘定、责任准备金计提、风险评估等问题的科学理论,目前在商业保险险种设计和运作中运用相对比较成熟。需要强调的是,精算不仅是商业保险运行必备技术,更是规范社会保险运行、实现对制度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有助于参保人员权利与义务对等。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都有中长期精算平衡计划,许多国家社会保障财政预算方案的制定都有赖于这一科学理论。由于缺乏精算评价,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难以实现精算平衡。比如,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缺乏动态调整机制,难以抵御长寿风险;缺乏科学的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部分地方政府将养老金标准作为衡量政绩的工具,形成民众对养老金待遇增长的非理性预期。需要注意的是,与商业保险相比,由于社会保险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方筹资,在考虑精算平衡时自然要将财政补贴考虑在内,这也有利于清晰和落实政府责任。

  坚持精算平衡推动养老保险深化改革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坚持精算平衡原则。缺乏保险思维和精算平衡机制,已经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因此,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建议从制度设计、完善到运行,要始终坚守精算平衡原则。具体来看,首先要根据这一原则完善制度设计,即要修改部分制度参数,如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等。其次,要定期编制养老保险长期精算平衡报告,建立长期核算机制,在科学合理的精算假设下估计出中长期养老保险的年度收支和精算平衡状态,并尊重精算分析的结果,增强精算分析结果对于政策制定完善的影响力。最后,要建立基金自平衡机制,根据人均预期余命、参保人口老龄化程度、投资回报率等因素,动态调整养老保险的缴费和给付水平,特别是建立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科学测算历史债务,合理确定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数量;建立财政投入的科学长效机制,清晰界定财政责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口老龄化与长寿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政策研究”(13&ZD16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香港中文大学)

政策链接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摘自《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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