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发展强调三协调
2014年09月26日 07: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9月26日第651期 作者:张可云

  生态文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两者兼顾是一个尚缺乏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课题,同时又是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难题。

  生态问题具有很强的区域性,涉及跨行政区问题和区际关系协调。所以,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从生态文明角度考察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还面临着一些难以破解的矛盾和问题。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重点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强调组织协调的环境规制分权结构、强调利益协调的生态补偿机制、强调产业协调的工业区域布局。

  路径一:

  构建合理的环境规制分权结构

  我国环境管理机制具有很强的属地特征,采用传统的行政区划为环境管理行政单元、环境管理的行政职能划分:操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环境保护部作为国务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监督。

  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区域性,某一行政区划单位境内的污染可能超越行政区划的边界,影响其他行政区划单位。区域间的环境行为相互影响,而环境质量的改善又具有比较明显的公共产品性质,有很强的溢出效应,如果相关管理制度安排和政策手段不能有效体现这类溢出效应,则一方面导致地方政府在追求局部利益目标下的区域不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无法对有效的环境管理行为提供持续的激励,影响环境改善行为的不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存在的正外部性和污染的负外部性无法体现在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中,造成政策缺乏效率,有可能使得环境绩效差的政府搭便车,管理力度强的地方效果不能最优,从而挫伤一些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减少环保资金的投入。

  政府职能结构的演变往往要求相应的政府治理结构的调整,显然,如何对工业文明下的政府治理结构加以调整,以适应政府环境规制职能地位上升的需要,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政府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从中国式分权的基本治理结构出发,在多级政府框架下考虑政府生态职能的实现。对于生态问题而言,大量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地理外溢效应,而这种外溢效应的地理边界并不与传统的行政区划相吻合,因此,政府生态职能的履行必然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协调。实际上,对于跨越行政边界的区域性污染,一种可能的解决途径是地区间自愿合作。

  路径二: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区域管理与合作有助于解决污染问题,以及由于跨界污染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纠纷。在区域管理制度安排下,可以同时考虑合作与补偿,从而能够为各相关利益方提供切实的激励,有利于激励区域内环境保护行为的改进。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实际上是流域内上下游生态环境服务供给者与生态服务需求者之间合理的利益关系问题,具有典型的跨行政区特性。流域环境承载力极其脆弱,一旦水源被污染,便会威胁全流域尤其是承载着高密度人口和经济能量的下游地区,产生加倍的负外部性。同时,流域经济具有极高的关联性,下游地区需要上游地区充当生态屏障,包括吸碳增氧、涵养水土和保护水源等,上游地区需要下游地区的经济“反哺”,包括产业辐射、市场支撑和生态补偿等。

  环境保护问题关系到不同行政区域的利益,而流域下游或下风向地区往往受到诸如水质恶化、水量减少、吹沙扬尘等困扰,却无法跨越行政区域直接进行规制。生态补偿仅仅是提供了相对的公平(对上游地区)和经济激励,但是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环境保护出现了不公平性(对下游地区)和补偿的被动性。

  完整的生态补偿基本框架包括国家、区域和地方三个层面。国家层面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有利于区域利益转移与合作的区域政策,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区域层面建立跨流域管理机构,属于国家级流域管理委员会的分支,组建本流域的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基金;就地方政府而言,从生态补偿、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三个角度,来促进地方和区域的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生态补偿与区域补偿是相辅相成的,可以通过区域合作强化生态补偿的效果,如加强区域政府沟通、协商机制,扩大区域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拉动上游落后地区共同发展。

  路径三:

  避免产业与污染的跨区同向转移

  区际贸易可能会鼓励污染型产业从环保政策严的地区转移到那些环保政策较为宽松的区域,而这些污染型产业在环保政策较为宽松的区域可能排放更多的污染。因此,落后地区在发展过程中必然要面对这样的事实,即具有严格环境规则的发达地区可能会专业化生产并出口“干净型”产品,并从环境规则较松的落后地区进口污染密集型产品,从而向落后地区转移污染产业。“污染天堂”假说在比较优势理论基础上加入污染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低收入地区的低环境标准成为比较优势,污染型行业必然会选择从环境规制强度大的区域转移到环境规制强度小的区域。这一假说成立的前提是环境规制强度是影响产业转移的唯一或最重要的因素。因发展水平和环境标准差异,落后地区工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及其带来的污染转移。

  中国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过程中,通过产业转移,完成污染转移、能耗转移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虽然国内环境规制强度统一遵循国家标准,但中西部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产业,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在实际产业环境规制强度上可能有所放松。在生态文明的视角下,产业优化布局除了要考虑到工业文明下强调的基于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原则、存在的聚集经济效应和缩小区域差距之外,还应该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并将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

  我国四大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但是,在当前的政府治理结构下,产业转移仍然以GDP增长为导向。随着全国区域经济格局的变化,未来会有更多的产业在区域之间转移,在产业特别是污染型行业转移时,一定要统筹兼顾经济效率和生态环境;加大各地区环境规制力度,避免“污染天堂”出现;加强项目污染布局的审核监管;提高污染排放控制技术。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教授)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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