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社会治理秩序的建构路径
2020年05月06日 05: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5月6日总第1919期 作者:高峰

  社会秩序问题本质上是社会生活的核心问题,它渗透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对人的生活及社会运行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社会秩序在不同的理论领域和层次具有不同的面相。这一方面显示出社会秩序问题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显示出社会秩序研究的复杂性。时代呼唤社会治理,要求通过加强社会治理重建社会秩序。因此,如何在社会治理的视野下认识社会秩序,探寻构建社会治理秩序的路径,是新的社会条件下关于社会秩序问题的新课题。

  跨学科把握社会秩序的性质

  从学科角度看,在社会思想史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化学、哲学等学科分别在不同的理论层面上,对社会秩序的一般本质或一般本质在具体社会领域中的表现形态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在不同的学科视野中,各学科又分别有对相应秩序问题的纯粹理论研究、应用问题研究和政策研究三个层面。不同的研究层面侧重于运用不同的理论或实证研究方法。

  社会秩序生成的研究有多重角度。其一,从社会行动或社会行动主体的角度考察活动秩序如何生成,其中又有不同的理论取向。有的思想家把社会秩序问题的缘起归于人的本性,强调追求秩序的行动源于人趋利避害的本能。有的思想家归之于现实利益的差异和对立,认为阶级或阶层不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导致社会冲突和社会失序。因此,消除社会冲突、建构社会秩序要靠社会公平。有的思想家则归之于缺失价值共识或道德规范的约束,因社会分化且缺乏团结的纽带,最终可能导致社会瓦解。因此,重建社会秩序要靠社会价值体系的确立。其二,从规范或规则的功能角度看社会秩序的生成。在法律、道德、习俗、宗教等不同的语境下论说相应规则对于解决社会秩序问题的意义和相应路径,把社会秩序理解为不同规则或制度约束的结果。其三,从社会秩序所依存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考察社会秩序的生成。不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生成不同的社会秩序。随着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秩序也必然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其四,把社会秩序当作客观事实,考察社会秩序生成、存在和变化的规律性特点,包括产生的社会基础、结构和功能、种类和层次、评价尺度、变革规律等等。其五,不同的社会理论,从不同的理论立场出发,生成不同的秩序理论视角和理论逻辑。就像美国社会学家亚历山大所概括:“冲突理论对行动采取理性主义的立场,而对社会秩序则采取集体主义的立场。交换理论保持了理性主义,但用个体主义的方法来看待秩序。符号互动论对秩序保持着这种个体主义立场,但与交换理论和冲突理论形成鲜明的对照的是,这种理论用一种规范的、非理性的方式来假定行动。”上述立场和观点,有助于理解社会秩序的性质和运行规律,但这些理论的片面性和单一视角限制了其对于社会秩序的认识深度。社会和社会秩序的整体性、复杂性和变动性要求对其理论探讨也必须以多维视角和综合性的理论形式,这样才能避免把社会秩序的性质碎片化。

  关于社会秩序的生成方式的研究是社会秩序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沿着任何上述视角研究社会秩序的性质及其生成机制,都有益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社会秩序的性质、存在方式和变化规律。然而,在当前全球化和信息化大背景下,社会生活具有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这些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方面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这个特殊阶段结合在一起,使生发出来的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繁杂新异,纵横交错,不断冲击和突破人们对传统社会秩序的理解限度。

  研究新发展:社会治理秩序问题

  社会治理秩序问题是立足于新的社会条件下对以往社会秩序问题特别是社会秩序生成问题的超越。在社会思想史上,关于社会秩序的生成问题,霍布斯的社会秩序论说与哈耶克的自由秩序理论是正向反对的两种理路。社会治理秩序的提出是对上述两种社会秩序问题解决理路的超越。

  首先,社会治理秩序是对国家统治秩序理路的超越。霍布斯解决社会秩序问题的方式是把建构和维系社会秩序的希望从根本上寄托于国家强力支撑。国家作为绝对意志的化身进行统治。社会治理秩序则是一种多维主体秩序。社会治理的主体包括国家、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个人等。各类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发挥不同的作用。国家的作用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依然不可或缺,但并非超然于其他各类主体之上,作为绝对意志的表达发挥作用,而是在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协作中按照权力划分在权力边界内发挥独特的功能。显然,这种意义上的国家不再是霍布斯的利维坦。

  其次,社会治理秩序是对自生自发秩序理路的超越。将国家或政府排除在社会治理之外的理路往往是建立在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对立起来的简单假设基础上。显然,只要国家存在公共治理职能,就不应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简单对立起来。因为,公共治理职能作用的趋向与公民权利的趋向可能是一致的。况且,政治国家发展的事实表明,国家权力或政治组织基于根本利益立场,在约束条件下有可能具有自觉服务社会的理性追求。完全把社会秩序寄托于人们的理性基础上的自由竞争是靠不住的,哈耶克把自由秩序的支撑归于理性、法律和道德约束,但实际上无法解决以下问题,即在没有强有力的外力约束条件下,力量不均衡的社会主体如何保持某种均衡,达成某种一致。也就是说,总体看来,国家或政府仍是构建社会治理秩序的主导性力量。

  最后,上述国家秩序理论和自生自发秩序理论实际上都强调了规范或规则对于社会秩序生成和维系的意义,只是第一种观点更强调国家意志,与国家意志相统一的法律是社会秩序得以生成的手段,而后一种观点则强调国家意志和强力的有限性,建立在习俗和传统基础上的法律和道德对于自生自发秩序才具有合理性和根本性。上述理论看到规范或规则的功能意义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只关注规范和规则的功能,就无法解释社会生活中往往存在的具有规则和制度而并无社会统一性或社会秩序这一事实,也无法对稳定协调的秩序状态得以生成的社会主体及其活动根据进行说明。

  在整体理解中探求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

  规范或规则是社会秩序生成的主要支撑,但这一支撑在社会形成统一性的系统建构过程中却并非根本。一方面,规范建立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基础上,它自身有其生成的根据和功能作用的社会领域;另一方面,规范只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一个要素,是社会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对社会生活发挥约束性功能的要素。而且,规则系统的功能也是复杂多变的,有时甚至是相冲突的。如果只是看到规范或规则的意义,特别是只关注其单项功能,就把社会秩序建构和维系的系统运动过程简单化了。

  因此,要真正确立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有序运行,根本在于在社会治理的整体理解中探求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建构和维系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有序运行,正是社会治理的目标和追求,而在社会治理中建构的社会秩序即社会治理秩序。

  在现代社会,确立和维系社会秩序必须通过社会治理这一过程。然而,社会治理要真正有效,关键在于如何治理社会。社会治理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并非所有的社会治理都有效生产社会秩序,有的社会治理活动被证明是无效治理,有的治理活动反倒使社会陷入失序状态。

  社会治理作为追求社会有序运行的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社会行动过程中。社会治理必然涉及技术性要素,技术性要素支撑不同,社会治理的路径和策略也就不同,对社会治理的绩效自然有不同的影响。因此,应高度重视对各种技术性要素的选择、创新和综合运用。但本文认为,对于社会治理而言,更重要的是科学把握其核心性问题,即社会治理秩序的生成方式和内在机制问题,这是有效推进社会治理,确立和维系社会有序运行的关键。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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