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悦:以“城乡融合”维护农村居民主体地位
2018年05月16日 09:4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5月16日第1451期 作者:周悦

 

  近些年,“城乡融合”已成为农村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但在实践层面上,一些地方关注的往往是城乡融合中“缩小城乡差别”的部分。事实上,乡村现代化不应当只关注实现可测量内容的融合,还应关注社会建设主体等多维度上的融合。对此,吉尔伯特·罗兹曼在《中国的现代化》中强调,现代化不等同于工业化,因为“工业化”的概括“缺乏农业过程的内涵”,实质上现代化过程中农业产量的增加和工业产量的增加具有同等的意义。因此,认识到城市发展和乡村发展在具体表现上存在差异,是实现城乡融合的前提。

  根据农村社会变迁的趋势和全面进行城乡融合的时代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城乡融合”设定为重要内容之一。2017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总结归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七个方面,其中第一条即要求“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这里的“城乡融合”更为关注丰富的理论内涵,未停留在缩小城乡差别的层面,而是强调要减少城乡对立,让城市与乡村共同发展建设、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最终真正实现城市与乡村发展的一体化。

  城乡融合的实现不仅能够改变城乡关系、促进乡村发展,而且能够充分发挥乡村振兴中“人”的作用,尤其是维护农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最终形成以农村居民为主体的乡村发展良性循环。一方面,城乡融合的过程能够发掘乡村价值,从而吸引农村居民参与乡村振兴建设,激发其对自身主体性的自觉;另一方面,城乡融合给予乡村足够的发展空间,促使农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维护其对乡村发展的主导权。城市和乡村共同发展、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可避免企业家、城市居民单向享用农村资源的发展,可实现乡村的优惠政策和资源、环境开发有农村居民充分参与的发展。

  参与乡村建设 维护自身权利

  城乡融合的前提是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对于当前形势而言,城乡融合能够提升农村和农村居民地位。单向的城市扶持乡村、城市兼并乡村不能被称为城乡融合。相比之下,农村居民能够参与乡村发展过程,并具备在资本和市场进入农村之后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城乡融合。总而言之,城乡融合是打破城市与乡村对立状态并实现利益共享的过程。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乡村投资或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依凭信息不对称和农村居民缺位,将经济风险、环境风险等转移至乡村,导致农村居民处于弱势地位,损害了其利益。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国有6.74亿农村居民,占总人口数量的50.32%。此外,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87亿。农村人口对社会发展的总体贡献是不可忽视的。因此,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强调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不仅是从他们的需求出发,也是从国家战略层面出发激励并确保农村居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城乡融合中的共生、共享主题,鼓励农村居民意识到自己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从而维护乡村发展利益,主动参与乡村振兴。城乡融合能够给予农业和农村发展契机,并为农村居民的教育、职业、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使得他们具备主导乡村振兴的实力。改善农村居民个人收入和家庭生活条件,同时促使他们在乡村发展的具体过程中获得参与和表达意见的途径,可推进乡村和城市的制度公平、福利共享。农村居民的弱势地位主要是经济地位造成的,也是城乡差异造成的,他们既没有收入上的优势,也没有掌握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所以,城乡融合为乡村发展拓展了道路,为农民提升职业技术、获得教育资源、维护自身权利创造了平台,从而全面提升农村居民地位。农村居民意识到他们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具有实质性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

  城乡双向流动 获得流动选择权

  城乡融合作为一个共同发展的动态过程,有别于完全单一的流动过程。它既不是城乡差距导致的村民迫于生计的外流,也不是城市居民由于自然环境的吸引在乡村定居造成的流动。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通常源于城市相对于农村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途径。城市居民和投资者向农村流动,则主要关注农村资源带来的利益,但常常会忽略农村居民和农村的利益,或者以牺牲农村居民利益换取自身利益。

  城市与乡村之间一直存在着流动,城乡融合是将这个过程从被动“挤压”转变为主动选择,让城市与乡村间的单向流动成为互动的动态过程。一方面,城乡融合在让农民选择向城市流动时,能够共享城市发展成果,使得农民进城务工既有利于城市发展也有利于个人发展;另一方面,城乡融合能够促进农村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制度公平、福利共享,不仅有条件培养农村人才,而且可以吸引外地人才参与乡村建设。因此,城乡融合不仅疏解了因城市资源过于集中带来的城市问题,更重要的是还给予农民主动选择就业和居住地的空间,从而减少因劳动力外出务工造成的老人、妇女、儿童的留守问题,将社会发展与农民自身发展紧密联系。

  城乡双向流动机制富有弹性,使得城市与乡村的人与资源得以充分交流,从而使社会资源能够发挥最大效用。城乡双向流动机制既避免了农村居民成为单纯的资源“索取者”,也保证了他们充分履行参与社会建设的义务。在这种机制的作用下,其本身的积极意义集中体现为:农村居民无论在城市务工还是建设家乡,都能够获得更多的认同,而且能够更大程度地从满足生活需求到满足自我实现。农村居民从面临着收入和照顾家庭的两难选择过渡到能够兼顾收入和照顾家庭,并且有机会进一步实现自我价值。

  建设新型关系 重塑农民形象

  城市和农村在发展过程中,都面临着社会变迁必然经历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问题。就农村的发展而言,农村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不单面临着外部社会变化对农村的冲击,也经历着农村内部社会结构、生产生活、思想观念等方面的深刻变化。这些变化在解决了一些“老问题”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问题”。既有的研究中,有一种观点将农村问题的原因归结到居民自身特征。对这种观点最直接的质疑和批判,集中在其本质上是“以城市视角分析农村问题”。如前所述,现代化不等于城市化、工业化,农村的发展过程同样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以城市标准评价农村延伸出的“优劣之分”进一步加剧了城乡对立和对农村居民身份的歧视。

  城乡融合更为关注城市与农村发展的根本问题,剥开对城市与乡村地位的主观判断,客观看待城乡发展现状和城乡居民身份。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打破了原本由地理位置导致的城乡对立,但在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和社会地位发生的差异却扩大了市民与农民的身份差异。城乡融合不只是要在客观标准上,如经济收入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达到城市与农村共同发展,还要在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话语建构中重新认识农村居民,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维护他们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

  总而言之,城乡融合发展将有助于提升农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首先,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城乡融合将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置于同一个发展框架之中,从人力资本的角度而不是户籍的角度体现个体的身份地位,从个体贡献而非居住地判断个人的价值。其次,从建构新型城乡关系的角度看,城乡融合旨在消除对农村居民角色的偏见,从而减少对农村形象“先入为主”而导致的农村发展被边缘化,重新塑造他们的形象,避免农村居民身份的进一步固化。最后,城乡融合的进程更注重职业分工而非城乡边界,以工作内容差异代替身份差异,真正实现城市与乡村的合作共赢。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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