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轩 李泉然:关注农业转移人口家庭能力建设
2017年07月19日 08: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7月19日第1251期 作者:余金轩 李泉然

  新型城镇化已成为当前国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基点和重大战略部署。笔者将基于新型城镇化给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带来的变迁性影响探讨相关社会政策的改革与创新问题。

  新型城镇化推动家庭系统转型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城镇化是一场剧烈的社会变迁和深刻的社会转型运动。新型城镇化将战略重心由“物”转向“人”,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这一战略转向带来的将是农业转移人口自身发展的剧烈变迁和全面转型。但农业转移人口并不是单纯的个体,他们生活于家庭之中,且其家庭在城镇化进程中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第一,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化是整个家庭系统层面的城镇化,不仅涉及农业转移人口(如农民工)自身,还关涉家庭内的老人、儿童等。第二,新型城镇化是将农业转移人口的整个家庭系统由传统农业社会带向现代工业社会,是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整体生计模式的变迁。第三,市民化过程中农业转移人口可能会被高昂的市民化成本(如住房、教育、消费等)拖入经济困难的窘境,这将削弱农业转移人口家庭落户城镇之后的基本生存能力和长远发展能力。第四,新型城镇化将导致农业转移人口家庭面临的社会风险趋向多样化和扩散化。新型城镇化表面上带来的是农业转移人口生活地域的转移、就业方式的转变、身份地位的转换以及角色行为的变迁,总体上改善了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但这些变迁在更深层次上可能意味着农业转移人口失业的发生,以土地为基础的兜底性养老保障的丧失,以及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的增多等。社会风险的多样化和扩散化极易将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拖入贫困境地,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在城镇的生存和发展。

  社会政策具备家庭视野

  新型城镇化是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系统层面的城镇化,因此它在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生存环境和质量的同时,也给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之后整个家庭的基本生存和长远发展带来风险和挑战。作为以应对社会风险、满足民众生存需求为根本宗旨的社会政策需对此做出有效回应,由此,我们将焦点转向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相关社会政策的改革和创新。

  传统社会政策多聚焦于就业个体的需求和保障,较少关注个体所生活的家庭,即深入到家庭内部观照个体在家庭中所扮演角色的需求以及整个家庭层面的需求状况。这种个体化的、就业取向的政策视野很难应对新型城镇化给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基于此,本文认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政策应当具有家庭视野,其基本意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家庭视野的第一重意涵是社会政策应当具备家庭系统观念,应将社会成员还原至家庭系统内部,从社会成员在家庭内部承担的角色入手考察其在家庭内部的角色需求。当社会政策深入家庭系统内部考察社会成员的家庭角色需求时,社会政策便具有了基本的家庭意识。此时,社会政策就需要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系统内的劳动关系、两性关系以及代际关系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这是形成科学的、合宜的社会政策的基础。

  家庭视野的第二重意涵是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政策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城镇化进程中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社会保护功能的变迁,另一方面要积极维护家庭自身的传统社会保护功能。西方社会福利发展史表明,社会政策不能一味地承接家庭转移出来的社会保护功能,而应当通过家庭友好政策支持和强化家庭自身的社会保护责任,恢复和巩固家庭自身为其成员提供社会保护的能力。这一意涵潜在的政策指向是:在当前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福利供给功能遭到破坏和逐渐式微的情况下,社会政策应当注重培养、恢复、巩固和提升家庭自身的福利供给能力并以家庭能力建设为本。

  家庭视野的第三重意涵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社会政策的终极目标为提升和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之后家庭的整体生存和发展能力,并以此实现新型城镇化的深入和良性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落户城镇仅是新型城镇化的开端,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如何托底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之后的基本生存安全问题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相关社会政策改革创新的基本着眼点。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政策的改革创新还要积极地持续关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之后家庭的长远发展问题。只有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具备了自我发展能力,他们才能够长久而稳定地在城镇生活,才能为城镇建设提供持久的动力。

  发展型家庭政策促新型城镇化

  致力于发展型家庭政策模式的建构已成为西方后福利国家时代社会政策改革的重要趋势。这一政策模式在基本层面上强调传统社会政策不仅应当具有家庭视角,还应当积极考量家庭整体的福利需求以及承担家庭角色的个体的福利需求。在这一意涵之上,发展型家庭政策模式将社会政策的属性定位于“发展”。具体而言,在微观上,发展型家庭政策强调社会政策对家庭自身潜能的发掘,即“赋能”理念;在宏观上,它则强调社会政策的生产性,即国家所实施的社会政策并非单纯的资源消耗,而是筑牢“社会韧性”、增强“经济韧性”的有力工具。发展型家庭政策模式与“家庭视野”意涵的要求是一致的,二者都强调对“家庭系统”的关注且均注重家庭自我发展能力的复原和增强。

  在具体政策实施理念上,发展型家庭政策强调对家庭及其成员的社会投资。一是对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进行就业层面的技能培训投资。这是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生计能力的基础,也是提升他们落户城镇之后家庭发展能力的基本保障。二是对妇女(家庭角色)的关注。恢复和增强家庭自身的社会保护功能,需要家庭政策积极帮助妇女缓解工作与家务之间的矛盾以达至二者之间的平衡。在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社会政策应当积极关注妇女就业与家庭之间的矛盾问题。在保障妇女工作权利的基础之上适当满足妇女对家中老人、儿童的照顾及其他家务的料理需求,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实施或延长各类休假制度、扩大弹性就业渠道,以给工作女性提供更多的时间照料家庭,如通过发放家庭补助金的形式减轻其在家庭照料方面的负担。三是对儿童发展的投资,包括儿童基本生活的保障、儿童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如西方一些国家会根据家庭供养儿童负担状况实施不同等级的现金援助,通过发放儿童津贴来避免儿童陷入贫困;同时加大儿童教育方面的投资,给儿童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新型城镇化同样需要加大对儿童发展的投资,以补先前农村(留守)儿童投资的空缺和不足。儿童人力资本的累积是儿童未来生存和发展能力提升的基础,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世代安居城镇的资本,也是国家强大的希望。四是对老年事业的投资,积极树立“积极老龄化”的观念和战略。在保障老年人能够得到充分照料的同时,国家更要增强老年人自我养老和自我实现的能力。在当前家庭压力与家庭能力严重失衡的情势下,这些措施都是对家庭自我履行社会保护责任和复原家庭传统自我保护能力的鼓励和支持。

  从国家长远发展的角度讲,在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之下,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政策选择发展型家庭政策模式具有战略上的重大意义。第一,发展型家庭政策托底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之后的基本生存安全,是响应当前国家倡导的“社会政策要托底”总体战略布局的具体体现;第二,发展型家庭政策倡导投资家庭,增强和提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之后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集中体现了对中央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理念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战略响应;第三,强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社会政策对家庭的投资,从根本上说就是对当前和未来我国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投资,其最终政策效果是我国综合国力及国际竞争力的显著增强。

  (本文系北京郑杭生社会发展基金会·完美特设博士生项目(14ZHFD12)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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