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把握国家制度优势的评价尺度
2020年02月27日 03: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2月27日第1874期 作者:魏银立 陈金龙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从十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和概括,揭示了“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那么,评价制度优势的标准和尺度是什么,这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回答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符合国情、有效管用、得到人民拥护,这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评价标准,也是国家制度优势的评价尺度。

  首先,符合国情的制度具有优势。一个国家构建和选择什么样的制度,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由历史积淀、文化传统、现实国情等因素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构成国情的三个重要方面,制度建设要依据这些因素来谋划,制度优势评价也要考虑这些因素。

  现实由历史发展而来,评价制度优势要有历史维度和历史视野。从我国制度的形成来看,历史传承、历史积淀奠定了制度建设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特色行政体制、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等,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都能找到雏形。抗日民主政权实行“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实践,为我国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度,并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奠定了我国制度的基本框架。改革开放以来,在坚持公有制、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实现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文明制度等,使我国制度日臻完善和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系统总结了中国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的制度演变、制度创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建设的成果,并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制度。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之所以具有优势,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历史传承、历史积淀的创造。

  文化传统是构成国情的重要方面,对于每一个国家的制度建构来说,这是既定的、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能否通过制度建构实现文化传承,也是评价制度优势的尺度。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文化,为新中国的制度建构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和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精神,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在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得到创造性传承和发展,对于我国制度构建产生了深刻影响,成为我国制度优势的文化根基和文化底蕴。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现实的国情,是制度建构、制度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度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客观呈现,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状况任意建构制度内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我国制度构建和评价的总依据。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作为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性选择,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其次,有效管用的制度具有优势。国家制度能发挥国家治理作用,解决国家治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经受实践检验,才谈得上具有显著优势。国家治理效能的高低、作用的大小,是评价制度优势的客观尺度。

  有效管用的制度要从国家治理的需要出发,针对国家治理实践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代国家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各领域、各方面,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有效管用的制度,是具有系统性、操作性、可行性的制度安排,注意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制度与法律的配套协调,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强制约束与规范自律相结合、自我调节与社会调节相结合,形成国家治理的合力,实现综合治理。

  有效管用的制度应随时代、实践的发展而变革完善。制度建设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方面,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要保持稳定性和延续性,不可轻易放弃或动摇;另一方面,随着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制度也应作出调整和完善,在变革不合时宜制度的同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上升为制度,以适应时代和实践发展要求。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效管用的制度要靠执行力来保障。制度效能的发挥与社会氛围密切相关。以往国家治理过程中,存在制度权威不够、制度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导致制度效能未能得到充分展现。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是全社会未能形成对制度的尊重和敬畏,制度的权威性、神圣性未能确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这样将有利于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制度的国家治理效能。

  最后,赢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具有优势。人民是制度建构的主体,也是制度实践、制度评价的主体,人民的拥护和认同是制度优势形成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制度优势评价的根本尺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这是我国制度具有显著优势的缘由所在。

  反映人民意志和诉求的制度,才能赢得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我国制度是人民意愿和意志的表达,也是人民实践智慧的概括和凝练。制度建设是在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中完成的,人民的利益追求和人民的需要满足促进了制度的完善发展。正是人民对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追求,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正是人民对政治权利的追求,推动了基层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正是各民族人民的需要,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通过人民群众实践验证的制度,才能赢得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人民群众是制度的实践主体,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能否解决国家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要由人民群众的实践来检验。通过人民群众的制度实践,制度的国家治理效能才能体现出来。我国制度优势之所以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就在于人民群众的制度实践。通过人民的制度实践,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得到验证,制度需要调整、改进之处也显现出来,由此推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进而坚定制度自信。

  经过人民群众评价的制度,才能赢得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制度能否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诉求、维护社会公正,制度成果是否为人民群众所享有,制度能否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只能由人民群众去评价。“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经过人民群众的制度评价,在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问题上才能形成共识,增进对制度的认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了新时代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国家制度优势的评价尺度为新时代的制度建设提供了遵循。新时代的制度建设要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和经验;面向国家治理的实践,抓紧制定国家治理现代化急需的制度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充分反映人民意志、满足人民诉求、保障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取向。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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