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方旭 张霞:人民性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属性
2019年03月28日 08: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3月28日总第1662期 作者:迟方旭 张霞

  与其他思想流派和学说主张相比,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它认为人民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和历史的创造者。这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灵魂,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灵魂;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行动指南。我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其理论和实践的本质体现是人民性。人民的主体地位,是我国宪法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宪法特别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最重要的标志。

  人们在谈及宪法时,往往能够正确地理解宪法是母法,是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对于宪法缘何成为母法、根本法和总章程,却未必能够作出正确的解答。有些人认为,宪法之所以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和殊荣,是因为宪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其实,这只是理论和实践的结果,而并非根本原因。其根本原因在于,宪法确定了民主的事实,而我国宪法更确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事实,它确定并宣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易言之,人民性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属性。其最高的法律效力、根本性的制度内容和严格的制定修正程序,都是因其人民性的本质属性才具有的法律技术的特征或表现。

  宪法的本质属性即人民性,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宪法实践的过程中表现格外突出。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应当说,人民性既是宪法的本质属性,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宪法实践最显著的历史和现实特征,它贯穿于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更成为法治主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社会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宪法实践的目的是要夺取全国政权。在宪法实践不断巩固人民革命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党领导人民夺取了全国政权,解决了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并成为最成功的革命性政党。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逐步演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们党继续开展宪法实践,其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基于宪法实践对人民建设成果的界定,我们党解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并成为最成功的建设性政党。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要矛盾再次发生变化,即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领导人民开展宪法实践,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实践是为了维护人民的主体地位,并保障人民的主体权益。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的主体地位感更加强烈,人民的主体权益感日益增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可以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不是要不要民主的问题,而是要不要更加广泛、更加真实、更加管用的民主的问题;不是要不要法治的问题,而是要不要更加平等、更加公正、更加正义的法治的问题。

  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践行宪法的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特别是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特别是人类法律发展规律的深刻总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则要求。在新的时代方位中,践行宪法的根本属性即人民性,既要充分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又要完整保护人民的主体权益。依法执政,应是代表人民的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应是依靠人民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应是服务人民的依法行政。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法律,方是“良法”;践行人民主体地位的治理,才是“善治”。在新时代的法治实践中,科学立法的“科学”首先是指立法能够表达人民的意志,严格执法的“严格”首先是指执法能够体现人民的意愿,公正司法的“公正”首先是指司法能够维护人民的利益,全民守法的“全民”首先是指守法能够在人民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凡此种种,都是宪法的根本属性即人民性的具体体现。正是由于我国宪法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人民性才能够得到具体的展开和生动的展现。

  (作者系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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