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文:以乡村“善治”推进乡村振兴
2019年01月31日 08: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月31日第1628期 作者:刘艳文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伴随《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全面实施,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乡村的经济社会生活,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日益向农村流入和聚集,乡村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社会空间的公共性、社会价值的多元性、利益格局的复杂性进一步凸显,乡村社会治理的主客体、外部环境、技术方法也在发生深刻变化,这为乡村治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我们应当通过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善治”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乡村治理的政策法规。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是确保乡村治理有效性的基础。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乡村振兴不仅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且需要政府的统筹规划与政策引导,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体系对乡村振兴中各类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为此,我们需要认真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乡村治理的经验教训,在乡村振兴中不断深化农村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既能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又能调动个体积极性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既能强化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能有效提升村民自治水平的乡村政治运行新机制,既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又能激发乡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的乡村文化发展新机制,逐步健全公共财政托底、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村域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参与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不断完善促进乡村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善和巩固农村人居环境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从而不断探索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

  第二,理顺治理主体关系,营造乡村治理的良好氛围。乡村振兴是以农村居民为主体,以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问题为主要任务的总体性战略,在制度设计与实际推进中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全面性、协同性等特点,既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部门的协同努力、密切配合,更需要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农民个体的共同参与。因此,当前的乡村治理亟须转变治理思维和治理方式,打造政府、市场与社会合作共赢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乡村秩序的共建共治共享;进一步厘清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与村民个体之间的治理边界,明确权责归属,理顺利益关系,努力在实践中形成平衡的治理结构和协同的互动关系;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协商合作,在具体治理过程中形成一种集体性的理念共识,以有效应对乡村治理中的突发情况;高度重视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关系、居民邻里间的互助关系,并形成以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为载体、以多元主体间互惠协作为特征的社会资本,为乡村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培育和发展乡村社会组织,激发乡村治理的社会活力。乡村社会组织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有效的乡村社会治理,不能缺少管理规范、行动活跃的社会组织。然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并不乐观,主要的社会组织以经济类组织为主且数量有限。与基层党组织相比,乡村社会组织无论在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资源筹集方面,还是在参与乡村治理的广度、深度和效度方面都有明显差距,因此无法充分发挥协调多元利益、促进村民参与的作用。在推进“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我们应以凝聚“共建共治共享”合力为基本思路,积极推进城市社会组织支援乡村社会,放手培育“面向农村、服务农民、推动农业”的乡村社会组织,使之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走出一条健康可持续的乡村“善治”道路。

  第四,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激发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解决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问题,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问题。生活在乡村的广大农民,是乡村社会的主人,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是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社会资本。确立和巩固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从根本上说要通过实际行动来提升农民的内生能力,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激发农民的主动性。其中,在产业发展上,要允许农民按照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宜的产业项目,调动农民参与市场决策的主动性,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公众参与上,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乡村治理的具体事务上,应将政府的主导责任更多地体现在引导、鼓励、支持、服务等方面,通过相应政策法规来确保广大农民能够运用适宜的平台、有效的渠道来表达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一些非正式的乡村治理事务,应当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下更多地发挥农民的主体功能。

  第五,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建立乡村治理的长效机制。乡村治理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与传统道德、价值取向、行为习俗等乡村传统文化特质的传承弘扬和契约精神、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现代文化特质的广泛传播均有密切关系。因此,推进乡村治理需要大力整合文化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乡贤群体、本土村民的力量,优化乡村文化建设的内外部环境,推进文化微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文化建设与乡村治理联动的目标共识、过程互动、方式共建、结果共享。具体而言,需要加快推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数字化建设、均等化建设,加强乡村农耕文化的活态化保护、开发式传承、整合性创新,创新和优化乡村现代文化产业的发展政策、发展机制、发展路径,以文化振兴为乡村振兴铸魂夯基。另外,还应特别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治理中的引领作用,积极重构乡规民约和乡里制度,着力发掘乡风、家风、民风及乡史、村史、家史,不断推进村落共同记忆的回归,从而发挥文化对乡村治理的涵育和滋养功能。

  (作者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刘远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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