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以“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018年10月23日 08:5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0月23日第1558期 作者:王颖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的重要讲话中反复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因此需要“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两千多年前的《周礼》一书就已把“廉”和“辨”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将“廉辨”看作是官员任事的“六廉”之一;宋代理学家朱熹也主张,“廉,有分辨,不苟取也”;蒋骥同样强调,“廉者,行之有辨”。实践证明,如果各级领导干部都有“辨”,就会有助于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首先,“辨”可使人洞悉财货诱惑背后的真实意图,从而洁身自好。领导干部的腐败堕落,往往从贪污受贿始;而“辨”则能使其清醒意识到此举的潜在危险,并由此生发出强大的防御力与抵抗力。“辨”作为明辨事物的思维能力,是智的重要内容与表现。其本义为判别、区分和辨别,并引申出辨认、明察、确定、辩论等多重含义。由于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握有大小不等的权力,这些权力又可为他人谋私创造便利条件,因此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常会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对这些领导干部进行收买利用。在此过程中,领导干部只要稍不留神,就极可能陷入他人的圈套而不自知。对此,孟子曾深刻指出:“无处而馈之,是货之也。”财货固然能令人心动,但财货的来路以及馈赠人的真实意图却不可不察。如果领导干部具有高度的明辨力,就能看破层层包裹的“糖衣”,洞悉其后所隐藏的“炮弹”。2014年5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不仅主动以权谋私不行,而且要处处防备社会诱惑。诱惑太多了,处处是陷阱啊!所有自己认为是当官能享受的、产生快感的事情,背后都可能隐藏着罪恶,都可能是陷阱。”古代的清官廉吏,皆以“一介不取”的操守高度自律,正如刘向所言“守文奉法,任官职事,辞禄让赐,不受赠遗,衣服端齐,饮食节俭”。对于那些可能的腐蚀收买,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明辨。

  其次,“辨”能帮助人预见事物的发展态势,从而增强政治定力而有所不为。辨,不仅有助于正确认识事物的是非善恶,透过表象见本质;而且有助于由近知远,由利见害,见微知著,睹始知终,即董仲舒所谓“物动而知其化,事兴而知其归,见始而知其终”。任何事物都处于发展变化之中,有些事物虽然当下未显其害,但假以时日,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就可能带来恶果。因此,必须在其处于未萌发状态时就加以防备。荀子说:“见其可欲也,则必前后虑其可恶也者;见其可利也,则必前后虑其可害也者;而兼权之,孰计之,然后定其欲恶取舍,如是,则常不失陷矣。”对于那些可欲可利之物,一定要前思后虑,反复权衡。唯有经过全面的理性辨识后,才不会为眼前的利益和物欲所蒙蔽,最终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孟子主张:“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意思是说,对于可取可不取之物,则不取,认为如果取了就会伤害廉德。这正是明辨之后的决断。一方面,面对一样东西,从普遍的人之常情的角度,可取;但是如果从对某个群体更高要求的角度,则不可以取;这是因为对于不同的对象和群体,人们的道德期望值存在着高低差异。一般而言,人们对于普通人的期望值低些,对于领导干部的期望值则高些;相应地,在人们的评判体系中,就认为普通人的自我要求可以低点,而领导干部的自我要求则应高点。这表明,如果领导干部把自己放在与普通人同样的位置上,此物,可取;反之,则不可取。但是如果取了,则不仅领导干部的表现没有达到人们的期望值,而且意味着领导干部实质上降低了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和政治要求。另一方面,即使此物对于领导干部这一群体来说,也处于可取的界限内;但是如果从更高更严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则应不取,因为廉的根本要求为不贪,其基本特征是“敛”。《释名·释言语》上说:“廉,敛也,自检敛也。”“敛”是内向回缩的趋势。如果说“贪”具有不断外扩义,“敛”则隐含着不断回缩义,这一意义必然隐含着尽可能少取甚至于不取的价值取向,故在可取可不取的前提下,孟子才说“取伤廉”;因为一旦“取”了,即使合理合情,但也与“廉”之“敛”义相冲突了。习近平总书记说,“如果抱着当官谋利的想法,那做的一切事情都不会对”,从另一方面强调了这一点。

  吕本中曾说,当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其中的“慎”,即为谨慎小心;而如此状态的长期保持,根源之一必然是来自于对事物本质及其发展态势的“明辨”。既然“辨”对于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如此重要,那么其所持标准是什么呢?是义,即衡量和辨别某种行为、现象时,要以“公义”为标准,坚持“义以为上”。一方面,大力强调公义、公利的优先性,推崇“公义胜私欲”,绝不因一己之私而做出有害于公义和公利的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另一方面,又始终坚持得利手段的合理性,虽然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但是绝不能为获取一己之私就罔顾法纪、以身犯险。如果领导干部丧失了明辨力,就会成为葛洪所谓“睹利地而忘义,弃廉耻以苟得者”,即为贪人。这样的人必定无所不取,无所不为。根据这一标准,古人还把廉德划分为不同品级,并认为“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是上等廉德,而“尚名节而不苟取”和“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都属于更次等的廉德。可见,人们更为重视和推崇的乃是明辨之后而不妄取的积极廉德。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研究”(12&ZD09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重点项目“家训与中国古代儿童的道德生活”(SZ20181162603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东方道德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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