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军:制度自信的法律之维
2017年09月19日 08: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9月19日第1295期 作者:王海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在“四个自信”中,制度自信是重要一环。没有坚定的制度自信就不可能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同样,离开不断改革,制度自信也不可能彻底、不可能久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坚持制度自信,应当立足中国历史与发展实际,破除对西方制度的迷信。我们主要从法律视角入手,以制度自信的法治根基、中国之于西方的制度优势以及完善法治保障三个方面思考如何更好坚持制度自信。

  制度自信的法治根基

  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长期共同努力,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治根基、创新实践的法治体现、兴旺发达的法治保障。

  虽然我们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我们也要警惕盲目自大的心态,即认为现在我们的法律制度是完善的、完美的。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必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必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制度自信的法治根基不仅包括业已形成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还包括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对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法律机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及不断健全法律机制的科学性和前瞻性,这是我们坚持制度自信所必须的。我们应当在动态视角下增强中国法治发展的信心,不断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治根基。

  比较优势下的制度自信

  一个国家的制度建构过程既包括自主规范,也包括学习与借鉴,而其根本在于自主规范,这样建立起来的制度才有根基和生命力。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坚持制度自信,既要积极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的制度模式。只有扎根于本国社会历史土壤进行制度建设,从本土资源和传统文化中汲取法律智慧,充分认识到中国对西方的制度优势,才能在实践中成功探索法治发展的本土道路,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自信心。

  首先,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以美国为代表的三权分立、多党竞争为主要特征的西方制度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存在权力制衡的体制性弊端,在权力分立和制约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降低行政效率,甚至可能导致政府停止运转,其多党竞争也会导致“财阀政治”、“金权政治”,损害公民权利和平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不仅创造性地解决了执政党与代议机关的关系,而且有利于政令统一和资源调动及其优化配置。这既保证了决策的组织基础,也提高了执行效率,成为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效果优于西方,更有利于解决本国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事实证明,西方法律制度往往会随竞选人的临时许诺和选出代表的意愿而随意改变,甚至会推行一系列无用的政绩法案。这不仅导致民众对法律失去信任、惰于守法,而且导致了执法机关滥用权力、司法不公等问题。这些弊端不利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稳定和统一,也无法成为其制度运行和发展的牢固根基。即便在推行西式民主制度的国家中,由于各国自身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状况的差异,国家治理水平也参差不齐。相比较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体现出了强大效能,科学合理地解决了中国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成为推动中国各项事业发展的动力。中国今日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最后,面对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持续推进,以及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时代,我们的制度可以及时作出有效反应,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予以保障。随着法制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中国的立法机制逐渐健全,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司法公正性呈现出良好势头。这使我们在处理国内外事务中可以更好发挥制度功能和优势,提高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效能,并将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有效方式。

  制度自信的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它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中国的法治道路带有本土文化特征,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坚持在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方面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等。这些原则既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征,又为我们坚定制度自信提供了充分的法治保障。

  制度必须要纳入法治化轨道方可稳固而持久,我们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一,中国业已形成了稳固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但全面深化改革依然面临着制度相对不健全的问题。应当承认,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确实与某些具体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关,但主要是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造成的,不能笼统归咎于制度。我们应该从法治层面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使我们的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从而将其蕴涵的优势和潜能完全发挥出来。具体而言,要遵循人民民主原则,坚守立法正义,加强依法行政,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和依法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三位一体的进程。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领域的表达和载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我们应当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发展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此基础上,要持续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实施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各环节的相互配合及其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制度自信的法治保障还要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在加强全体人民知法、信法、守法的基础上,要增强人们对法治崇尚、遵守、捍卫的心理,积极营造法治的思想观念、行为趋向,沉淀和积累法治文化。要通过分类别、有重点、注重实效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公民法治理念,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使民众确立法治信仰,最终让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当前,我们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制度自信的法治根基,增强制度自信的法治保障,从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俄罗斯联邦转型期司法权运行机制研究”(14CFX05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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