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廉”德是实现廉政的重要支撑
2017年08月03日 08:4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8月3日第1262期 作者:王颖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都强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运用历史智慧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在中国思想文化史上,“廉”德是一个重要德目,主要是对各级官吏提出的道德要求;要求他们正直无私,秉公执法,不因贪污受贿而出卖良心和枉法作弊。早在西周初年,周公就确立了以“廉”为本的“六廉”(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作为群吏课考的重要标准,由此奠定了后代官吏考察的基本要素;春秋时期,管仲更是把“廉”上升至“国之四维”(礼、义、廉、耻)之一,使“廉”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在古人看来,“廉”德是“仕之本”、“政之本”,是实现廉政的关键要素。

  “廉”德的根本要求就是“不贪”,贪之本义是指爱财。《说文·贝部》曰:“贪,欲物也。”《汉字源流字典》说:“凡从贪取义的字皆与爱财等义有关。”此义后被进一步扩大化和泛化,将不知满足地追求统称为“贪”。与此相对,“不贪”就是一种自我收敛的状态。《释名·释言语》说:“廉,敛也,自检敛也。”这种“收敛”不贪的精神,集中体现为在钱财上的自我控制和自我检点的态度和行为。首先,对待钱财没有强烈的占有欲和追求欲。“临禄利而如遗者”(葛洪:《抱朴子·外篇·行品》),“廉者常乐无求,贪者常忧不足”(王通:《中说·王道》)。其次,在生活理念和消费价值观上拒奢靡,崇俭朴。崇俭朴,一方面是“廉”德的重要表现和内在规定。“廉”本身就包含节俭义,“廉,犹俭也。”(高诱注:《淮南子》) “廉,省也。”(孔广森:《大戴礼记补注》)“廉,节也。”(蒋之翘辑注:《柳河东集》)故古来就有“廉俭”之说。另一方面,又是养成“廉”德的重要前提。司马光在《训俭示康》中对俭朴、奢侈与物欲三者的内在生成关系进行了深入阐释。他认为,对于君子而言,寡欲则可不为物欲驱使而坚持正道;多欲就会贪慕富贵,违背道义;对于小人而言,寡欲则可谨身节用,远罪丰家,多欲则会多求妄用,丧身败家,作官必贿,居乡必盗。故古人强调“惟俭可以助廉”(《宋史·范纯仁列传》)。

  如果各级官吏都能自觉养成“廉”德,也就具备了不贪的品格。《说文解字诂林》引《释名·释言语》云:“贪,探也,探入他分也。”意思是说把手伸到别人的口袋里,拿了不该拿的钱。不当拿而拿,不该取而取,这显然是一种不正当的苟得行为。对于贪官污吏而言,只要能满足自身不断膨胀的钱财占有欲,就不会顾忌财货的本来归属以及采取何种手段。“惟廉者能约己而爱人,贪者必朘人以肥己”(张廷玉:《明史·循吏列传》)。在政治实践中,苟得和妄得又具体表现为贪污受贿和以权谋私,即通过各种手段大肆搜刮以达到聚敛财富的目的。中国历史上的那些大贪官,如赵高、杨国忠、蔡京、贾似道、和坤等人,无不因此而饱塞私囊,富可敌国。罗汝芳《语录》上说:“官之廉,即其不取于民者是也;而不取于民,方见自廉。”(《明儒学案》卷三十四)因此,历史上的清官廉吏皆以“一介不取”的操守高度自律,如子罕一样以“不贪为宝”(《左传·襄公十五年》),并以之为荣。这样,不仅在主观上增强了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在客观上亦根本杜绝了那些企图行贿者,“难予谓之廉”(《韩非子·诡使》),使之难有可乘之机。

  “廉之谓公正”(《晏子春秋·内篇杂下》)。唯有廉洁才会带来公正,公正者必定廉洁。范仲淹说:“天下官吏不廉则曲法,曲法则害民。”(《范文正公集·政府奏议》)孟子更是道破其中缘由,“无处而馈之,是货之也”(《孟子·公孙丑下》)。没有合宜理由就来馈赠财货,则馈赠者必有所图,实质就是要收买受馈赠者,目的是借助于其手中权力为己谋私。如此一来,这些接受贿赂的官吏必因授人以柄,而随势沦为馈赠者操持的傀儡,不得不任其驱使,从而难于坚持原则和正道而失去公正。因此,古代的清官廉吏,平日里“甘心淡泊,绝意纷华,不纳苞苴,不受贿赂”(徐元瑞:《吏学指南·吏员三尚》),对于饮食宴会等活动更是谢却远离,从而在令自己免遭嫌疑的同时,亦避免成为他人的谋利工具。

  要实现真正的廉洁公正,还必须有“辨”。“廉,有分辨,不苟取也”(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廉者,行之有辨”(蒋骥:《山带阁注楚辞》)。辨之本义为判别、区分和辨别,又引申为辨认、明察、确定、辩论诸义(《字源》)。辨别力作为理性思维能力,能够帮助人们在面对钱财时准确判断其正当与否,从而做出正确的决定。“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孟子·离娄下》),在可取可不取的情况下之所以选择不取,其实就是明辨之后的选择。这一选择标准为义,具有“廉”德的官吏在义利二者关系中坚持以义为上,故“临大利而不易其义”(吕不韦:《吕氏春秋·忠廉》),甚至关键时刻能以生死求大节,“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韩非子·解老》)。在此标准指引下,那些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法乱纪行为自然不会发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研究”(12&ZD093)阶段性成果;北京青少年教育与发展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先秦儒家教化思想与青少年道德培养”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东方道德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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