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作促进绿色发展
2016年11月01日 09: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11月1日第1078期 作者:施志源

  实现绿色发展,保护好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根本。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比较注重地方政府的自主治理,但却忽视了政府之间的协作互助。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完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其他地方要结合地理特征、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建立区域协作机制。”这充分说明,跨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治理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们要进一步理顺区域协作关系,加快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跨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使其成为助推绿色发展的重要利器。

  构建跨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首先要落实好“十三五”规划中关于促进绿色发展的一系列战略部署。我国“十三五” 规划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并明确提出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上加强环境保护的区域协作机制。这为完善这一机制指明了方向。第一,在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加强环境保护的区域协作。由于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不同,相应的资源开发利用策略也不同。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考察时指出,“禁止开发不是妨碍发展而是有利于发展”。为了实现“有度有序利用自然,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加大禁止开发区域保护力度”等绿色发展目标,就必须在做好生态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围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区域协作。第二,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的区域协作。正如“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推动长江上中下游协同发展、东中西部互动合作,建设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协调发展带”。只有实现区域间的协调发展,相关的协作机制才能顺利施行。第三,在推进陆海统筹中加强沿海区域的环境保护协作。“十三五”规划还要求“推进海洋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近岸海域空间布局,科学控制开发强度”。合理统筹海洋空间格局与陆域发展布局,建立健全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环境保护协作机制能否助推绿色发展,关键在破解影响区域协作的制度性障碍。一是建立跨区域的绿色发展协作机构。实现跨区域的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首先要创新政府管理体制,建立一个有效协调不同行政区域的中间机构,主要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和各类信息沟通,有效预防、解决跨区域生态空间开发和环境保护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二是建立健全政府间横向协调机制。比如,在建设主体功能区时,既需要地方政府明确其辖区的功能与定位,更需要这些政府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指引下,就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进而形成合力。三是形成与绿色发展区域协作相适应的利益导向机制。协调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成为顺利推进绿色发展区域协作的关键。当前,可以通过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新流域生态保护联动机制等方式,确保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四是加强区域间优势资源互补与协作。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目标,考虑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力,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有序转移,合理配置区域间资源。五是发挥好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作用。将绿色发展的理念有机融入到政府的管理、企业的生产和公众的日常生活之中,有助于跨区域环境保护协作的更好实施。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可以发挥穿针引线、监督促进的作用,因此是促进跨区域环境保护协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此外,跨区域环境保护协作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一环境标准、加快生态补偿立法、加强环境执法联动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加强制度保障。而落实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不能仅考核其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还应当定期评估其在跨区域协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强化各级政府对跨区域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研究”(15CFX05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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