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社会保障工作卓有成效
2020年04月27日 00: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4月27日总第1915期 作者:黄惠运

  中央苏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党政军群最高领导机关所在地。在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等直接领导下,中央苏区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为苏区各项建设和反“围剿”战争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而且为当今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提供了重要启示。

  多方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在井冈山、东固、赣西南、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基础上,1931年11月,在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选举毛泽东任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朱德任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这是全国统一的红色政权,管辖所有苏维埃区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劳动部设置了劳动保护局、失业工人介绍局;内务部设置了社会保障管理局、优待红军家属局等社会保障机关;红军部队有后勤部、供给部、兵站、保健局、医院、休养所等社会保障机构;群团组织有工会、革命互济会等社会保障团体;还成立了中央防疫委员会、失业救济委员会、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抚恤委员会等社会保障部门。这些社会保障机构或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没收、分配土地及房屋;整理耕田;办理义务劳动;帮助红军及其家属;救灾;优抚;实行《劳动法》;兴办社会保险和福利事业等。

  中央苏区开辟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多种渠道,主要有: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在战争中筹款,到白区筹款;地主罚款、富农捐款、商人筹款;雇主支付,政府津贴;税收;发行公债;群众捐助,节省开支;现金集中等。中央苏区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红军给养、政府办公、经济建设、文教卫生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等。中央苏区的社会优抚主要包括红军优抚和工人优抚。

  红军优抚包括三项内容

  红军优抚的主体性工作有三项:优待、抚恤与安置。优待红军,包括优待红军士兵和红军家属。抚恤红军主要由中央苏区各级抚恤委员会主管,该委员会对涉及抚恤红军的各项工作的范围,诸如国家补助终身生活费、供给医疗费、终身抚恤金以及死亡抚恤、家属抚恤,颁发抚恤证书等,均作出明文规定。红军安置工作有休养安置、退役安置和退休安置三种方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政府还开展了生活救助、灾害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救助等活动;施行了工资福利、节假日福利、住房福利等;实施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

  中央苏区制定、颁布和实施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红军抚恤条例》《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托儿所组织条例》等社会保障法规。优待红军,主要内容和形式有:优待红军士兵和红军家属,通过调查红军家庭情况,给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分田,由耕田队与劳动互助社帮助红军家属耕田割禾,解决粮食等生活困难;苏维埃政府设立粮食处、兵站等机构,为红军提供粮食、油盐米等,运送作战物资和救治伤病员等;实行“优待红军工作日”和“共产党礼拜六”制度,规定未在红军服役者每人每月帮助红军家属工作两天,苏维埃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每星期替红军家属耕作一天,时间与工作种类依红军家属要求而定;红军本人及家属享有免纳捐税与房租、减价购物及优先购买物品等权利,享受医疗、交通、娱乐、读书与通信优待等;建立红属通讯员,赠送光荣牌、优待证等;抚恤工作主要由中央苏区各级抚恤委员会主管,由国家补助终身生活费,供给医疗费、终身抚恤金以及死亡抚恤、家属抚恤,颁发抚恤证书,立碑陈列纪念等。

  工人优抚分为四个方面

  工人阶级在中央苏区处于领导地位,工人优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确保基本工资,增加夜班工资,用现金支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任何工人的工资不得少于由劳动部规定的最低工资额,各种工业部门的最低工资额至少每三个月由劳动部审定一次。给予专业技术人员优厚待遇,保证发放基本工资。在龙冈战斗中被俘虏的国民党军电讯人员,仍然按原工资待遇留用。1933年,修改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调整了付薪方式,主要用现金支付工资,规定工资应以当地通常货币支付,在得到被雇人的同意时可用物品代替部分工资。

  二是实行双薪工资,不准工头克扣工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所有劳动检查机关和工会所特许的额外工作工人须得双薪,工人在休息日或纪念日做工作应发双薪。修改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取消了双薪规定,将“双薪”改为一定数量的“额外工资”,超过两个小时以外的额外工作要加倍付给工资。各种罚款与克扣工资须严格禁止,因厂方过失期间停止工作,不得克扣工人工资。

  三是适时调整和增加工资,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土地法》规定:农村手工业工人及雇农,以前工资过低的要适当提高,以后工资数目由苏维埃依照生活物价涨跌及农民收入丰歉两个标准决定之。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发的《苏维埃土地法》、闽西苏维埃政府的《劳动法》作了同样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通常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四是发放失业津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职工会会员做工在一年以上可得失业津贴费,非职工会会员做工二年以上才可得失业津贴费;失业工人必须在失业劳动介绍所或在当地工会注册,或由机关证明曾被雇用过或有职工会会员证才能得到优恤金。未成年人的失业津贴,不问其工作时间长短、做何种工作,都得领取。失业工人分田、入社或参军,是苏区失业保险的特殊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失业工人运动的决议规定:由国家及资本家当局经常发给失业工人救济金、出钱办理失业保险,没收粮食堆栈分配给失业工人与饥民,没收日货分配给失业工人与饥民,免除房租及一切捐税,拒付一切赔款外债及军用公债来救济失业工人等。中央解决失业工人问题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失业保障政策的落实并不完全到位。

  积累了宝贵历史经验

  井冈山是中国革命的摇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摇篮,井冈山道路与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密切的历史关联。早在中央苏区时期,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就已经产生和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井冈山和中央苏区时期发展而来的。

  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在中央苏区社会保障工作中形成了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政府主导,社会监督;社会优抚,军属优先;保险福利,公正公平;互济救助,普惠大众等鲜明的社会保障工作特征。积累了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革命战争的关系;克服左右倾错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运用调查统计方法;宣传工作凝聚人心,安抚社会;部门协调,合力保障等经验。中央苏区社会保障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璀璨的明珠,理应成为社会保障学科的红色经典。

  社会保障,民生之本。以史为鉴,改善民生。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再续新的辉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央苏区社会保障研究”(10BDJ01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井冈山大学人文学院、井冈山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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