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洪兵:先秦法家研究方法论辨析
2018年12月10日 09: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2月10日第1592期 作者:宋洪兵

  思想史研究的对象是具有主观色彩的思想观念,研究对象的这一特殊性需要研究者具备高度的方法论自觉。大体而言,思想史研究有三个基本层次:其一,相对完整地理解思想的内涵,解决“说什么”的问题;其二,在历时与共时的视野中分析思想的来龙去脉,解决“为何说”的问题;其三,立足于某种价值立场或衡量标准,对这种思想进行综合评价,判定其本质属性,是否对于研究者所处的时代还有借鉴价值等,解决“怎么样”的问题。三个层次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思想史研究的方法论。对此,我们可以从先秦法家研究入手加以说明。

  史料辨伪应避免观念预设

  就第一个层次而言,如若完整地理解一种思想的内涵,就必须相对封闭地忠实于文本,尤其应该处理互相矛盾的文献记载,避免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先入为主地以辨伪的形式排除不利于研究者立场的史料,避免出现“抽样调查”式的研究。在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进行史料甄别,乃是最为基本的研究工作。然而,倘若证据不充分,在缺乏出土文献佐证的情况下,实难对先秦典籍做出有效的辨伪。一旦证据不充分,而研究者又要辨真伪,就会出现清人朱一新所批评的学术现象:“夫同一书者,合己说者则取之,不合者则伪之,此宋元儒者开其端,而近时汉学家为尤甚。”

  譬如对于法家思想研究中的辨伪问题,当代研究者就应该具有充分的方法论自觉。研究韩非子思想,《韩非子》一书是最基本的文献凭借。该书存在大量相互矛盾的记载,比如反对“先王”、提倡“新圣”与“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问题,关于“仁义”与“不务德而务法”的问题,这些观念都依托于相互矛盾的文献。以往研究多从文献辨伪的角度,认定法家只讲法而不讲德,所以但凡《韩非子》中涉及“先王”“仁义”以及称颂尧舜的文献,一概被视为伪作。胡适认为“《韩非子》只有十分之一二可靠”,其理由却又不是基于文献的实证研究,而是根据他认为韩非子反对“先王”“上法而不上德”等,进而判断与这种观念相违背的篇章为伪。容肇祖的《韩非子考证》也延续了胡适这种考证与辨伪思路。这其实是先存在一种有关法家思想是什么的价值判断,再去进行文献辨伪与考证。这种辨伪主观性极强,很难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对于《商君书》《韩非子》等法家文献的真伪,在缺乏可靠文献证伪的情况下,真正谨慎的态度是先确立“无罪推定”的前提。如果不执着于主观性的辨伪,这就需要另外一种思路来处理相互矛盾的篇章,那就是在矛盾之中寻求观念的融合,从而开辟出法家研究的新天地。

  《韩非子·显学》说:“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法家是在治国手段层面,在多寡的人性判断中比较究竟法治有效还是德治有效,认定务德不如务法。但是,如果就此认为法家在基本的价值问题与政治理想层面放弃了仁义道德,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韩非子·守道》)的惩恶扬善观念?事实上,有关“天下大道”的价值观表述,在先秦法家典籍中普遍存在。如《商君书·修权》言“三王以义亲,五霸以法正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慎子·威德》讲“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子以为天子也”;《管子·正世》“夫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夫五帝三王所以成功立名显于后世者,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如果按下它们的出处不表而仅着眼于内容表述,恐怕我们很难将其归为与“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儒家思想相左的思想派别。

  这意味着,我们对法家思想的探究,首先应该完整理解其思想的范畴,而不能简单立足于一种既有价值立场给法家思想贴标签,法家“非道德主义”的判断就是贴标签的一个典型。

  疏解文本矛盾需依靠“内部解读”

  欲完整了解一种思想的内涵,在缺乏确凿证据证伪的前提下,就需要进行“内部解读”。所谓“内部解读”,就是不预设前提,详细深入地概括分析一种思想的理论动机与基本内涵,既要留意正面证据,又不忽视反面证据,然后在正反证据的矛盾状态中弄清一种思想如此呈现的理由。

  在以往的法家研究中,“外部解读”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学术现象。比如,如何看待法家的亲情观念问题。自汉代以来,按照传统的儒家立场,认为法家是“伤恩薄厚”,漠视亲情。现代从事伦理思想史研究的学者,也纷纷从韩非子“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的惊悚记载中推演法家将利益极端化,以至于将亲情关系也视为赤裸裸的利益关系。

  法家确实主张亲情关系里面存在着利害关系的计较,或者亲情关系有时也会面临利害关系的纠缠。但验之于《韩非子》一书,有关亲情关系的正面记载并不缺乏,如“爱子者慈于子……慈母之于弱子也,务致其福”(《韩非子·解老》)、“人之情莫不爱其子”(《韩非子·十过》)、“父母之所以求于子也,动作则欲其安利也,行身则欲其远罪也”(《韩非子·六反》)、“子母之性,爱也”(《韩非子·八说》),等等。显然,韩非子清楚认识到亲情之间存在着爱,存在着利他的感情,并非只是赤裸裸的利益考量。韩非子甚至意识到,亲情关系之外的人际也并非只是利益关系。《韩非子·五蠹》说:“布衣相与交,无富厚以相利,无威势以相惧也,故求不欺之士。”普通百姓之间的交往,既不涉及丰厚的利益,各自也不具备强大的权力优势,故而都希望彼此坦诚,不欺骗对方。

  那么,韩非子一再表达亲情关系存在的利益因素,究竟想表达什么呢?《韩非子·六反》说得非常清楚:“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这是以亲情之间尚且存在利害关系的考量来推论其他社会关系,尤其是政治领域的君臣关系所蕴含的利益因素。这其实隐含着一个最为基本的判断:韩非子至少认为亲情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少计较利害考量的关系。即便在亲情关系中尚且存在利益纷争和利益计较,那么不具备亲情成分的其他社会关系就会蕴含更大的利益因素,从而为韩非子运用外在规则来调整不同利益诉求的政治关系的法治思想奠定思想基础。

  “内部视角”展现法家思想特点

  如果用“内部解读”的方法,就不会认定韩非子刻薄寡恩以至于将亲情关系视为利益关系,而是会在更具“了解之同情”的视域中深入理解韩非子的政治思想。

  《韩非子·五蠹》说:“人之情性,莫先于父母,皆见爱而未必治也,虽厚爱矣,奚遽不乱?”这并非否定亲情,而是认为亲情之爱无助于解决现实的政治问题,这恰恰是先秦法家与先秦儒家最为不同的政治理念。

  从理论动机来说,法家思想追求善、追求公正,具有法家式的政治理想,法家也将此动机视为“仁义”;但从具体策略角度而言,法家意识到柔性的道德修养无助于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不能用道德的手段来解决现实生活中涉及大量利益关系的问题,必须诉诸法治,并由此轻视道德作为解决现实问题的功能。但从动机与目的而言,谁又能否认法家也在追求“仁义”的社会呢?再如,法家反对“先王”,那只是反对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的愚蠢观念,只知道维护先王的具体治国方法,而不知因时达变、与时俱进。但是“先王”追求天下大治最终利民的情怀,法家又何尝不心有戚戚呢?法家表达的意思其实是,为何不用新的办法去继承并重现“先王”治理之下的辉煌呢?这就是基本价值与落实措施的区别。

  毋庸讳言,法家具有诸多让人难以接受甚至令人厌恶的观点,比如“利出一孔”的思想出于富国强兵的国家需求,强制限制了人们追求利益的途径和方式;以“斩首”数量作为士兵论功行赏的标准,也确实过于血腥与野蛮。所以,法家自古以来招致太多批判,批判法家也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共鸣。然而,如果先入为主地将《商君书》《韩非子》等法家著作视为传播邪恶的经典文献,便难以准确把握法家其实亦有崇高的价值诉求,而对其思想的历史价值无法作出客观判断。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