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成瑞:户籍类文书深化唐代赋役研究
2018年08月13日 08: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8月13日第1513期 作者:顾成瑞

  赋役制度是民众向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社会组织和运行的基础。敦煌吐鲁番文书是研究唐史的宝贵资料,其中的户籍类文书不仅为研究唐代赋役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而且极大地拓展了相关议题的讨论空间。从20世纪30年代至今,学界对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户籍类文书的整理和刊布取得了累累硕果。其中,阶段性整理成果主要有:陶希圣主编《食货》第4卷第5期的《唐户籍簿丛辑》(1936);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辑录《敦煌资料》第1辑(1961);池田温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部分(1979);山本达郎、土肥义和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书》第二编“户籍编”(1984);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2辑(1986、1990);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1983—1990;图版、录文,1992—1996);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2007)等。围绕唐代户籍类文书与相关赋役制度,中外学者对文书体式、土地赋役制度的实施机制和演变历程、中日制度异同等议题展开研究,不仅深化了唐代赋役制度的认识,而且在资料的解读和运用、研究视角和方法创新等方法论层面取得了诸多成果。

  户籍资料呈现制度运行实况

  户籍类文书的种类十分丰富,包括手实、户籍以及“户口帐”“差科簿”等各种丁口帐簿。这些文书不仅记载了户籍、丁口信息,而且录有民户的田产和应承担的赋役信息。与《旧唐书·食货志》《唐六典》等仅反映制度“设计理念”和“内容蓝图”等静态信息的史料不同,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户籍类资料为我们了解唐代户籍、土地及赋税制度在实施层面的动态过程,提供了鲜活案例。正如陶希圣在《唐户籍簿丛辑》序言中所言,户籍、丁籍是多方面重要的经济史料,研究唐代均田制度,“单看均田令是不行的”,还要依据反映田土登记诸多细节的户籍文书。然而,正因为这些文书反映的制度落实情况往往与传世“典章”的设计内容并不一致,从而引发了相关学者的观点分歧乃至对某些制度是否实施的强烈质疑。

  围绕唐代均田制的争议即是一例。20世纪三四十年代,玉井是博、铃木俊、曾了若等人以户籍上反映的实际受田数额普遍不足为据,认为均田制未曾实施,只是一种户籍上对已有土地的登载形式。仁井田陞则根据有关土地登载中出现的“还公”“死退”“剩退”等记载,认为土地还受是实际发生的。20世纪50年代,除邓广铭等少数学者外,大多数中国学者持均田制实施说。邓广铭认为,敦煌户籍中诸户实受田数目与应受田数目相差甚多,已受田与未受田的比例各户又绝不相同,说明唐初均田制实际并未实施。此外,他还指出,每户已受田呈零散分布的登记情况,与田令“务从近便,不得隔越”授田原则大相径庭。其他学者如胡如雷、乌廷玉、韩国磐则认为,从户籍登载形式看,均田制的确实施过,只是未完全按照田令规定系统执行,说明该制度在实施中受到较多阻碍。

  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学者西嶋定生、西村元佑等通过整理缀合“大谷文书”中西州给田簿、退田簿和欠田簿等相关材料,部分复原了开元年间西州土地的还受环节,为均田制实施说提供了有力证据。虽然学界对西州的授田情况是否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仍未能取得共识,但将户籍与还受田、欠田文书相结合的研究路径,推动了均田制相关研究向更深层次拓展。

  新、旧唐书《食货志》及《通典》等传世文献有关唐代田地还受程序记载的缺环,有赖于保留大量唐代田令原文的《天圣令》发现而得以弥补。杨际平据唐25条中“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的规定,指出唐制明确均田制首先保证的是减员户自身土地的调整。这就破解了均田制是否实施所争论的焦点难题。

  攒造程序反映制度实施机制

  实际征派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文书的体式与运行流程,是我们探究赋役制度实施机制的重要线索。因此,手实、户籍、计帐这三种最重要的户籍类文书体式特征及相互关系,就成为理解唐前期赋役预算、征纳的关键。手实、户籍已有大量原件发现,但正式的唐代计帐文书迄今为止并没有发现。这为厘清唐前期籍帐系统的生成过程带来较大困扰。

  学界探讨手实、户籍以及计帐文书的关系,大多以《新唐书·食货志》的相关记载为线索。《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其中,对于“乡帐”的释读,学界形成两种看法:其一,乡帐就是乡一级的计帐;其二,北宋欧阳修等人修《唐书》时,受当时语言环境的影响,以宋代常见的“帐”叙称唐代的“籍”,故“乡帐”就是攒造中的户籍。由此,学者对上述三种文书在攒造过程中的关系判定就形成了与之对应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手实是一年一造,是计帐逐年编制的基础,而三年一造的户籍则是在手实和计帐基础上编制出来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手实和户籍是三年一造,手实是户籍编制的基础,而一年一造的计帐是基于户籍所载造籍年丁中情况及其附注其上非造籍年丁中情况变动的内容编制而成。日本学者池田温等参考古代日本的情况,认为唐代存在手实计帐,即手实—手实计帐—户籍和手实计帐—县计帐—州计帐—户部计帐的编次情况。

  从史学研究角度来说,宋人对唐制的追记与借鉴唐令却有所损益的日本律令,严格来说皆属“二手史料”。因此,在缺乏原始史料的情况下,为避免间接资料的“误导”,杨际平从三种籍帐的实际编制过程入手,厘清各种名籍(帐)在赋役征派中的功能以及从乡里州县和朝廷户部所需掌握的事项,重申手实是户籍编制的基础,并指出基于民户手实的乡里“户籍稿”提供了乡户口帐的基础数据,并逐级编制上报户部,成为国家编制预算的依据。由此可见,对户籍类文书的制作过程和应用场合的认识,应与相应行政环节相结合。刘后滨对于唐代政务文书的环节性形态区分,黄正建主张古文书研究应注重文书的“移动性”,都提示了这一原则性方法。文欣有关唐代差科簿制作过程的研究可视为上述方法的具体实践。他认为,池田温从《唐天宝年间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中总结出来的唐代差科簿体式只是一种标准格式,在此之前,还需要制作排列户丁和注差役等阶段性文书。这就廓清了学界对于唐地方基层差科执行的认识迷雾。因此,对于文书体式进行更为细致的辨析,结合乡里、州县、中央各层级行政运作对丁中、田土事项的知晓、审核特征,厘清和顺接户籍类文书的环节性形态,我们可从中获知唐代赋役制度实施机制的全貌。

  体式变化透射制度演进线索

  池田温等对唐代户籍的研究特别重视不同年代户籍文书之间的差异,并结合历次户籍编制方式和赋役制度调整的诏令,从中透视造籍年变化、府兵简选和检括伪籍等历史背景。如,P.3898《唐开元十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草案)》中对检选卫士的脚注,“开元九年帐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点入”和“开元九年帐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卫士十周已上间放入”。这是传世文献佚失的法规,反映了当时府兵点派和除名在同一时间,且服役期限已经缩短。钤有“沙州都督府”之印、一般被认为是户籍的S.514《唐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中,不少人丁官爵记注为折冲府官;S.543《唐大历年代沙州敦煌县差科簿(稿)》著录了数名别将、果毅。这反映了天宝之后折冲府官颁授数量增多和享受赋课待遇的变化,为研究唐代官制演进与赋役体系变化的关系提供了切入点。由吐鲁番出土文书65TAM42:94(b)等十数断片拼合而成的《唐永徽元年后某乡户口帐》,反映了唐初勋官和折冲府官作为“职资”不受赋役差科的情况。这与武周、开元以来勋官承担色役或纳资的情况不同,反映了唐代色役制度的若干变化。

  对文书体式变化见微知著的释读,离不开对于赋役制度演进线索的把握。中国古代赋课标准从“丁身为本”到“资产为宗”的传统转变发生在唐中叶。唐代赋役体系的演进其实经历了若干阶段,从征派租调正役到汲取租调庸、地税、户税和色役资课等多项税源,至归并诸项、惟取两税。上述变化在户籍类文书编制和行用中的反映值得深入探讨。针对秦汉至明清长时段中户籍类文书形态的演变,梁方仲提出从户口册、土地册、税册三者结合到分离过程的观点,有待进一步挖掘。佐竹靖彦对归义军时期S.6235、P.4989、P.3384号户籍类文书登载的丁口信息弱化现象,提出相关信息在差科簿类的丁口帐中会得以补充。孙继民将这批称为“户状”的文书,置于从唐代户籍到宋代地籍的发展轨迹和演变线索中予以考察。池田温注意到唐宋之际户籍类文书体式的变化,户帐和丁口帐被广泛使用,“以丁中男为对象的、均一的租调役来征税的理念下的计帐,完全转变为异质而复杂化的帐簿体制。”他提示唐后期两税法时代降及五代及宋,户籍类文书连续性较强,值得深入研究。此外,赵璐璐结合唐宋之际基层税役征派事项和程序变化,梳理了从唐差科簿到宋代五等丁产簿的演变过程;张亦冰紧扣赋役制度变化的背景,梳理户籍类文书所承担职能变化,对户等版籍系统的变动给予解释。这些制度演进线索性的研究成果,对分析唐前期敦煌吐鲁番户籍类文书体式的变化有诸多启示。

  敦煌吐鲁番户籍类文书对于研究唐代赋役体系,即籍帐攒造、土地管理和州县乡里相关行政运作等要素的构造关系及变化重组历程,具有重要意义。在方法论上,户籍类文书研究必须建立在对相关文书体式、功能的古文书学研究和对规制唐代赋课事务的令式诏敕等准确复原的基础之上;需要将相关文书置于唐代赋役征派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注重对文书运作所依托机制的考察。唐代赋役制度演变与户籍类文书种类和体式之间的互动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梳理。

  (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唐代官人优免制度与赋役体系的变迁研究”(18JK013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历史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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