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清朝治蒙政策及其特点
2018年06月25日 09: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6月25日第1478期 作者:黑龙

  清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它之所以能够统治中国长达200余年,其中原因虽然很多,但妥善地处理与蒙古的关系,进而获得蒙古封建主的强力支持,是极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有人认为清朝是以“满蒙联合统治为主的政权”(《蒙古族简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从其统治利益出发,清朝以蒙古为其政权的重要支柱,一方面希望它强大有力,另一方面又要确保它对自己效忠。

  清朝统治者花费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逐渐确立了对蒙古族的政策,并日益制度化。其中,核心政策是对蒙古采取一系列优待措施,使其成为可以信赖的力量。

  第一,确立蒙古封建主的特殊地位。清朝将蒙古视为盟友,使其地位仅次于满洲,高于国内其他民族。清朝承认蒙古贵族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在大部分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通过蒙古上层间接统治蒙古平民,蒙古地区不必担负国家赋税,经济上受到许多优待。清朝仿照满洲爵制,规定了蒙古封建主的爵位制度,分为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台吉或塔布囊,并在其上保留原来的汗。蒙古贵族授封王公者甚至多于满洲,而且一般都原格承袭,有别于满洲降级继承。顺治皇帝晓谕蒙古诸部:“我国家世世为天子,尔等亦世世为王,享富贵于无穷,垂芳名于不朽”(《清世祖实录》卷103,顺治十三年八月丙子朔)。据笔者统计,光绪末年全蒙古有汗5人,王42人,贝勒28人,贝子29人,公70人,扎萨克台吉或塔布囊71人,共计245人。这些人参加“朝会燕飨”,班次紧随满洲同一爵级者之后,地位尊崇,礼遇优厚。清朝政府还实行年班、围班制度,使蒙古贵族每年轮流到北京和承德觐见皇帝,皇帝则给予丰厚的赏赐,并举行各种娱乐活动,使彼此感情更趋融洽。

  第二,建立“甥舅之亲”“世缔国姻”。满蒙联姻是一种大规模、多层次、持续的政治行为。清太祖努尔哈赤娶蒙古贵族之女为妻。清太宗皇太极同样娶蒙古贵族之女,并生福临即顺治皇帝。其他很多皇室子弟及贝勒大臣等也娶蒙古贵族之女。另外,很多清朝皇帝及宗室成员招蒙古贵族为女婿。满洲皇室的女婿被称作“额驸”,虽然不是皇族,但是皇族外戚,封有爵位,握有大权。1612—1912年,嫁给蒙古贵族的公主、格格共432人(杜家骥《清朝满蒙联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而他们的子孙散居各部者为数更多。据史书记载,光绪末年,科尔沁达尔汉王旗的公主子孙台吉、姻亲台吉有2000人,土谢图王旗522人,敖汉旗610余人,巴林旗170余人(《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版)。这还只是部分蒙旗情况,其他大部分地区尚不在内。因此,许多蒙古贵族都与满洲贵族有亲属关系,乾隆皇帝在招待蒙古王公的一次宴会时坦言:“其令入宴者,率皆儿孙行辈”(昭梿《啸亭杂录》,中华书局1980年版)。这说明,蒙古贵族与满洲皇室关系之密切,是国内其他民族所无法比拟的。

  第三,实行封禁保护政策。清朝适度限制内地汉民迁入蒙古地区垦殖,以保护蒙古人以畜牧业为主的经济生活。清朝还限制蒙古人与汉族之间的交往,目的是防止蒙古人由于摄取汉文化、蒙汉通婚而引起同化。当时,蒙古族的经济文化落后于汉族,难以承受来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汉族人口的冲击。这种冲击容易造成蒙古族固有的经济文化走向衰退,进而引起蒙古社会的动荡,触及清王朝的边疆安全。清朝考虑自身统治利益而采取的封禁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对蒙古民族共同体起到保护作用,客观上也保护了蒙古地区的生态环境。应该指出的是,清朝一方面实行封禁政策,限制蒙汉民族交往;另一方面,通过中原与蒙古地区的互市贸易,以及内地商人去蒙古地区经商等形式,互通有无,以此弥补单一游牧经济之不足,使蒙古社会得到中原经济的支援。

  尽管清朝统治者确立满蒙联盟制度,实现了对蒙古地区的有效管辖,但为了防范可能来自蒙古势力的威胁,也实施了一整套控制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政教分离。满洲贵族在统一蒙古各部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喇嘛教对蒙古社会的巨大作用。清朝建立后,因思想统治的需要,一方面优待喇嘛上层,另一方面严格控制其权力扩张,不允许其拥有宗教以外的特权。清初,喇嘛教活佛可以转世于蒙古,这一规定为蒙古世俗贵族子弟成为活佛创造了机会,蒙古社会逐渐形成喇嘛贵族阶层。他们与世俗贵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利于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乾隆朝起,开始加强对喇嘛教的控制,以防止其形成统一的政治宗教集团。为此,利用达赖喇嘛驾驭蒙古诸部;设置库伦办事大臣(1758年),由他掌握漠北蒙古地区的行政权和宗教监督权,削弱了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政教集权。清朝还创立金瓶掣签法(1792年),使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转世制度受到中央政府的严格控制和监督。通过以上措施,清朝较成功地解决了蒙古僧俗封建主争夺和操纵宗教上层人物的继承问题,使蒙古封建主的政教两权完全分开。

  其次,分而治之。清朝统治者根据蒙古各部先后投附及亲疏利害关系,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大致分为三类:一是脱离蒙古地区而分布于京师和全国各地的八旗蒙古,它是清朝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由原来的蒙古封建领主制转化为盟旗制度下的蒙古。盟旗制度是在蒙古地区广泛设立的地方行政组织和军事组织。旗是蒙古地区的主要行政单位,设有扎萨克、协理、章京等官职,以管理全旗的土地和人民,扎萨克采用世袭制。旗以上机构为盟,设正副盟长,从各旗扎萨克中选任。三是总管旗蒙古。它是清朝直辖领地,受严格的军事控制,“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魏源《圣武记》,中华书局1984年版),清朝政府派遣将军、都统直接统治总管旗蒙古,剥夺了蒙古贵族原有的特权。清朝在统治体制上,将蒙古分为三大部分,便于控制。八旗蒙古在整个蒙古中地位最高,与八旗满洲享有同样的俸禄、科举、任官等特权,其上层人物也是清朝的高级官吏。八旗蒙古很大程度上已满洲化,而且自认为与满洲人同属旗人,但他们毕竟是蒙古人,并且部分保留蒙古族的生活习惯和语言文字,所以令其管理外藩蒙古人,既能减轻民族抵触心理,又能达到控制的目的。清朝虽然实行盟旗制度,承认了蒙古王公拥有一定的政治、军事方面的自治权利,但仍担心蒙古联合起来反抗清朝统治,因而也加强了对蒙古的控制。具体做法是在蒙古地区划分众多盟旗,以此“众建以分其力”。据统计,漠南蒙古分为6盟51旗,漠北蒙古为4盟86旗,漠西蒙古为9盟63旗。全蒙古共19盟200旗。蒙古草原上如此众多而规模狭小的封建领地,各自为政、互不统属,很难形成统一的政治力量而威胁清朝的统治。

  最后,军事控制。清朝统治者在统一女真和蒙古各部的过程中,深知蒙古贵族拥有强大的军事力量。入关后,清朝统治者一方面对蒙古武装加以利用,使之成为统一的重要支柱,同时又防止其势力坐大,以便于控制。首先,建立了以满洲大臣为核心的军事统治体系,清朝平时任命蒙古参赞和副将军统率蒙古军队,有事则由驻防将军、大臣奏调。而这些将军、大臣多为满洲贵族,行使对蒙古地方武装的监督、控制、指挥大权。其次,实行检阅制度,规定每三年对蒙古进行一次壮丁调查,核对服役人数,严罚蒙古王公隐瞒壮丁以扩充各自势力的行为。兵丁装备不整齐、训练素质不达标,就对旗扎萨克予以处罚或撤换不称职的旗官员。再次,限制蒙古人购买兵器。清朝规定,包括扎萨克王公在内的蒙古人倘若购买兵器,必须具文呈报理藩院核准,否则拒发出口信票。如果采购数量较大,须由理藩院上报朝廷听候批准,任何人不得超过所批准的数字,否则不仅没收违法多买的部分,而且要对当事者治罪。清统治者通过以上办法,达到了既利用又控制蒙古地方武装的目的。

  总之,满洲皇帝对蒙古的基本政策是与蒙古贵族广泛建立联盟,使之成为其政权的可靠支柱。满蒙联盟使满蒙贵族利益一致化,从而有效地消除了来自蒙古方面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了国家统一与边疆稳定。直到清末,蒙古地区在长达200余年的时间里几乎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反清斗争和其他社会动乱,这说明清朝对蒙古的联盟与防范政策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如此,满蒙联盟还促使蒙古贵族效忠清王朝,打击敌对势力,不但保护和拓展了清朝的北部疆域,而且巩固了清朝在中原地区的统治。可以说,清朝以满蒙联盟为核心的治蒙政策,使蒙古势力由原来威胁清王朝统治的不安定因素转变为维护清朝长治久安的钢铁长城,正如康熙皇帝所言:“本朝不设边防,以蒙古部落为之屏藩耳”(《清圣祖实录》卷275,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丙子)。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钦定理藩院则例》满蒙汉诸本整理与研究”(17ZDA20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大连民族大学东北少数民族研究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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