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方基:秦代县属“曹”“官”的分布与运行
2018年01月15日 09: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月15日第1373期 作者:吴方基

  中国县制起源于西周,发展于春秋,演进于战国,确立于秦代。秦代,县行政组织已较完备,由县令丞、县尉及其属吏和县属机构组成。关于秦代县属机构,史籍记载很少。隋人萧吉《五行大义》卷五“论诸官”条引《洪范五行传》,对“曹”、“官”予以分述。但是,学术界以往认为其附会五行,因而未予重视。一些研究者根据“汉承秦制”,推测秦县属机构大致分为纲纪、门下、列曹三类。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出现了诸多“官啬夫”的记载,引发极大关注,但由于缺乏对“曹”的记载,学界对县属机构“官”与“曹”的关系少有研讨。近来,随着里耶秦简不断整理刊布,县之“官”、“曹”记载频现。通过对新材料的进一步释读,从“曹”与“官”地理分布与政务运行的视角,考察秦代县属“曹”、“官”问题,我们或许能有新的发现。

  “列曹”内设于县廷

  里耶古城一号井出土诸多秦代“廷(某)曹发”或“廷(某)发”简牍。如“廷金布发”、“廷主吏发”、“廷户曹发”、“廷主户发”、“廷主仓发”、“廷令曹发”等。其中,“廷主吏发”与“廷吏曹发”、“廷主户发”与“廷户曹发”是异名而同实。“廷”即县行政官署;“某曹”是县廷的列曹,如金布、吏曹、户曹、仓曹、司空曹、尉曹、令曹等;“发”是“启封、拆封”之义。“廷(某)曹发”的意思是由县廷某曹启封。由此可见,“廷(某)曹发”简的性质是文书封检。正确解析这类封检制作缘由,可揭示县廷之“曹”的地理设置情况。

  对比发现,“廷(某)曹发”封检是应县廷发件中“报/书到言,署(某)曹发”的要求而制作,即收件机构回复县廷,回件封检题署“廷(某)曹发”。如8-155号简迁陵县丞下达“络帬(裙)直书”到少内,发件中要求“书到言,署金布发”,即文书送到,少内回复县廷,回件封检题署由金布启封。由于少内称县廷为“廷”,其制作的回件封检题署字样便为“廷金布发”。少内回复县廷的文书(当然连同封检)定是送到县廷,封检标示由“金布”启封,则说明“金布”处于县廷之内。

  8-197号简记载迁陵县守丞巸(人名)上言洞庭,说到吏员归休、徭使等因素致使吏员不足的情况,最后言请洞庭“谒报,署主吏发”,即请求洞庭郡回复迁陵县廷,洞庭郡制作的回件封检题署迁陵县廷“吏曹”启封,亦可说明“吏曹”处于县廷内。以此类推,“廷户曹发”封检是应“报,署户(曹)发”(8-2029),“廷令曹发”是应“报,署主令(令曹)发”(9-712+9-758)的要求而制作,户曹、令曹也在县廷内。

  总之,对比考察“廷(某)曹发”封检与县廷发件中“报/书到言,署(某)曹发”的应合关系,均印证县“(某)曹”应该是设在县廷之内。

  各“官”分布县廷之外

  秦简中“官”的主要义项是具有特定职能的机构或部门。关于县“官”的空间分布,可以里耶秦简所在的迁陵县为例,由“官”与县廷往来文书的起、到间隔时间和行书速度,推算各“官”与县廷的距离,大致把握其基本情况。

  据汉代时言,行书速度为“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居延新简EPS4T2:8A)。“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二年律令·行书律》273号简)。后者为专业邮人行书,前者为一般人行书,故速度稍慢。秦汉行书速度差别不大,各“官”与县廷之间非专业邮人行书,可以一日一夜行160里计算。因此,根据文书的发/到时间,可大致推算出官与县廷之间的距离。如8-1490+8-1518号简“六月甲午(26日)”由仓官发出,“六月乙未(27日)水下六刻”到达县廷,用时大约1日,可推知两者距离大致在160里。8-152号简“四月甲寅(9日)”由少内发出;“四月甲寅(9日)日中”到达县廷,用时约1/4日,可推知少内距县廷大约40里。根据简牍记载,同一官发往县廷的文书,其抵达时间有不一致的情况。如库官行书县廷,多则2日,少则1/4日,以最短时间计算,库官距县廷约40里。司空行书县廷的最短期间为半日,最长为2日,以最短时间计算,两地相距约80里。

  少内上行县廷文书当天“旦”时便到达,计算距离涉及时分纪时问题,各时制说一般认同“旦”(平旦)均处于一天中的首个时刻,不过此前提均主张时分纪时是一整天的纪时方式,里耶简所见时分纪时只纪白天时刻,故此“旦”所处时刻还有待新材料的进一步解读。从少内所送文书当天“旦”时到达的情况来看,至少说明少内离县廷很近,路程推测约10里。此外,根据简牍资料,以最短时间计算,田官距离县廷约80里。畜官行书县廷约半天,距离约为80里。

  综上言之,根据简牍记载,迁陵县各“官”与县廷距离远近不一,大致分布在以县廷为中心、方圆160里左右的空间之内。由此可见,与“曹”内设于县廷之中不同,各“官”均设置于县廷之外。这说明,虽同为县属机构,但“官”与“曹”显然是分立的两种机构。

  曹、官之分与政务运行

  以地理分布而言,秦代县“曹”处内,县“官”在外,内外相别。于此区分之下,县属“曹”、“官”机构政务运行方式各异。据学界新近研究成果,“曹”作为“县廷”内部的部署,起到管理“官”的媒介作用;“曹”只用于处理文档,不处理行政事务。在此基础上,我们从“曹”与“官”地理分布与政务运行等角度进行考察,或可进一步加深认识。

  其一,“官”文书只能在本县内运行,而“曹”可与县外机构进行文书往来。如9-1594号简:“金布书一封,丞印,诣洞庭泰守府”;8-1533号简:“户曹书四封,迁陵印,一咸阳、一高陵、一阴密、一竞陵”。“官”不能与外县进行文书往来,如事涉县外机构,须县令、丞居中处理,如5-1号简零阳仓“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文书,通过零阳县令龏(人名)移书迁陵,并不直接到仓,由迁陵县丞居中下书仓。8-75+8-166+8-485号简记载迁陵县少内给付郪县少内的金钱统计文书,须先上报迁陵,再由迁陵县丞移书郪县丞,最后郪县丞下书郪少内。“官”不仅不能下书县外机构,即便是本县其他机构,也不能直接平行文书,而须由县令、丞居中运作。如8-1510号简记载,库官谒令司空取船运输兵器,先上报迁陵县丞,县丞再下达司空。8-1563号简载,尉官“谒令仓貣食”,同样上报迁陵县廷,迁陵县丞下令仓“以律令从事”。

  其二,“官”为职能机构,具体组织和管理某一方面的业务或事务,定期接受县廷的考课。里耶9-1869号简是秦二世元年田官向县廷“上豤(垦)田课一牒”;8-137号简迁陵县“畜官课有未上”而受到县丞督促;7-304号简是为秦始皇二十八年迁陵县司空、仓官处理“隶臣妾及黔首居赀赎责作官府”事务接受考课的情况,其中详细登记总人数和死亡率,以及对相关责任人之处罚;8-132+8-334号简则是尉守狐(人名)受到考课的记录。县廷有专门负责考课的“主课”者,“廷主课发”简(8-2198)可证。所有县“官”所上“课”文书集中保存,分年标签,8-906号简“卅四年迁陵课笥”即是秦始皇三十四年迁陵课的笥牌,笥牌下统领此年各“官”课记录,有“仓课志”(8-495)、“田官课志”(8-479)、“司空课志”(8-486)、“畜官课志”(8-490+8-501)等。

  若“官”理解为县直属机构,“曹”则可理解为县廷附属部门,主要协助县令、丞校计县“官”呈报县廷的簿籍数据和处理相应的日常事务。如8-776号简为迁陵县“仓曹当计禾稼出入券”笥牌,当是岳麓秦简(肆)163号简《仓律》规定仓官禾稼出入簿数据,8-481号简“仓曹计录”中“禾稼计”与之对应。8-487+8-2004号简为迁陵县户曹校计的秦始皇二十八至三十三年间每年的户数。8-488号简“户曹计录”中“乡户计”与之相应。从各曹统计记录来看,有些“曹”除统计与之对口“官”呈报县廷的数据外,还对其他“官”呈报县廷的数据进行校计,如8-493号简金布校计对口的少内器、金钱之外,还校计库官兵器、车、工用及工用器数。

  此外县“曹”还协助县令、丞处理与之对应的日常事务,如8-197号简迁陵县丞向上级申请代替吏员,上级回文中要题署迁陵县“主吏”(即吏曹)启封,之所以要吏曹启封,是因为关于吏员换代之类事务,吏曹须协助县丞处理,此为吏曹分内之事。8-64+8-2010号简县廷考校少内、尉涉及金钱的事务,9-1到12号简“追讨赀赎文书”,均关涉金钱,故要求回件题署金布启封,即金布在其中充任协助县令、丞处理金钱事务的角色。

  综上所述,对比县“曹”与“官”所处地理分布和两者日常政务运行,我们认识到,秦代县“曹”与“官”并非同实异名,而是两种不同机构。“官”可理解为县直属职能机构,分布在距离县廷远近不一的县境之内,具体组织和管理某一方面的业务或事务;“曹”可理解为县廷附属部门,主要协助县令、丞负责校计县“官”呈报县廷的簿籍数据和处理相应的日常事务,内设于县廷之中。

  对秦代县属机构“曹”、“官”地理分布与政务运行情况予以实证性解读,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首先,“曹”、“官”意涵的逐渐清晰,让许多史料获得重新检讨和解读的可能,新的认识亦将不断呈现;其次,为进一步加深秦汉县行政运作体制与机制的研究提供契机;最后,对秦代地方行政研究的不断突破,不仅深化了“汉承秦制”的认识,更能借助相关成果,对汉代地方属吏的分类情况展开进一步探讨,至少从目前来看,以往分县属吏为“纲纪、门下、列曹”三类这一看法可能需要有所调整。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出秦简与秦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研究”(16CZS02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嘉应学院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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