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歆毅:爰(辕)田制的本质为授田制
2017年12月25日 08:5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2月25日第1359期 作者:徐歆毅

  春秋时期晋国“作爰田”和战国时期秦国“制辕田”,均为先秦重大事件,《左传》《国语》《史记》等史书以及后世出土的简帛材料都有所述及。所谓“爰田”究竟为何?这一田制改革的本质是改变土地所有制,还是改变土地使用分配制度,抑或生产技术范畴内的改进?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对“爰田”的理解,而且关乎对先秦土地制度、经济乃至社会形态的判断,长期以来言人人殊、悬而未决,因此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历代史注众说纷纭

  晋惠公六年(前645)秋,秦穆公率军伐晋,九月壬戌(十四日),两军战于韩原,晋军大败,晋惠公被俘。《左传》僖公十五年(前645)载:“晋侯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曰: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晋于是乎作州兵。”《国语·晋语三》亦载:“赏以悦众……焉作辕田。”是为晋国“作爰田”。至于秦国“制辕田”一事,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汉书·地理志》载:“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伯,东雄诸侯。”

  “爰、辕”音训、字义相同,“爰田”即“辕田”。历来注家对其解说各异,主要有几种说法。

  一是赏众以税。《左传》杜预注:“分公田之税应入公者,爰之于所赏之众。”分公田之税赏众,可直接以钱物赐予,不一定要作爰田。因此,这一说法似乎牵强,也无法说明土地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

  二是赏众以田。《国语》贾逵注云:“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者,易疆界也。”若为赏赐,无须用“作”字,无须当作一种新制度予以确定。晋惠公之后不断有“赏田”的记录,也没有被称为“爰田”。

  三是以田出车赋。《国语》韦昭注引:“辕田,以田出车赋。”如从此说,只会加重国人负担,而不是“以君命赏”,获得土地越多,所出车赋越多,只会招致国人的反对,更谈不上“赏以悦众”。

  四是固定授田,自行轮耕。《汉书·地理志》张晏注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列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辕、爰同。”这种说法虽然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爰田制实施前后的变化,但问题在于,从土地定期轮换制改变为田菜休耕制,何以都称为“爰田”?以爰田与古人的休耕强为比附,造成了概念的混淆。轮作休耕的生产制度至迟在周代农业生产中已出现,与“作爰田”的兴制、造作之义相悖。

  20世纪50年代以来,研究者对“爰(辕)田”提出了20 多种见解,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爰田”之义,“作爰田”的意义和性质,晋“作爰田”和商鞅“制辕田”之间的关系等。主流观点认为,“作爰田”、“制辕田”改变了古代井田制下对土地定期进行重新分配即所谓“三年爰土易居”的制度,授给的土地固定下来,不再定期调换,土地私人占有长期化,逐渐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以“爰(辕)田”问题而言,任何解说均须照顾到文献记载和汉晋旧注,而不能改字、增字或曲解字义。一,“作”和“制”都有兴起、造作、创制之义,意味着这是一项对旧制所作的创新性改革;二,“爰”有换、易之义;三,有赏赐的意涵,即所谓“以君命赏”、“赏以悦众”;四,具有富国强兵的效果。古代田制往往与赋税制度联系在一起,“作爰田”和“制辕田”也就有了赋税制度改革的内涵。

  建立新的土地管理和分配制度

  “爰(辕)田”是何种土地制度,其实际内容是什么?可以结合商鞅变法后秦国实行的土地制度来认识。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使我们对当时的土地制度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研究者一般认为,自秦国商鞅变法至西汉初年,实行以爵位名田宅为核心的“名田制”,以爵位等级作为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以此为基点,不难推溯“制辕田”究竟是何种土地制度变革。

  其一,商鞅变法后,秦国确立二十等爵制,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名田宅制。“爰(辕)田”所含“赏赐、赏田”之义,也应从这一角度去理解。《史记·商君列传》载:“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商君书· 境内》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 益宅九亩。”与井田制下的平均授田相比,这是一个很大的变革。因功得赏,打破平均主义,激发百姓努力耕作或奋勇杀敌,这正是“制辕田”的初衷。

  其二,“制辕田”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新的土地管理和分配制度。商鞅变法前,秦国一直承袭宗周旧制,实行井田制。商鞅变法旨在奖励耕战,打破井田制。《史记·商君列传》:“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汉书·食货志》:“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仟伯,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汉书·地理志》:“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伯,东雄诸侯。”颜师古注引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列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可见,商鞅“制辕田”改变了旧有的井田经界。开阡陌,并不意味着废除土地的封埒疆界,而是开立新的阡陌疆界,即“易其疆界”。“令民各有常制”意味着建立了新的土地制度。《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的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是“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其内容大致相当于名田制。

  其三,“自爰其处”带来农业生产技术变化。《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引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从“爰土易居”变为“自爰其处”,符合“爰田”具有的“换、易”之义。不过,土地不再定期重新分配,而是农民在自己分得的土地上自行休耕轮作,有利于安排生产和长期经营。

  从井田制向名田制过渡

  就古代土地制度史而言,“爰(辕)田”制处于从井田制向秦汉名田制转化的过渡阶段,是秦汉名田制的渊源和前身。因此,其制度内涵即便不等同于名田制,但也不会相距太远。

  由于载籍阙略,井田制存在与否,学术界曾有争论。胡适认为,井田制是后儒凭空虚构的“乌托邦”,“豆腐干块”式的井田制不可能存在过。大多数学者认为,商周时代曾存在井田制之类的土地制度,但并不一定具有网格般整齐划一的形式,其性质为国家或村社集体公有土地下的授田制。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井田制也面临崩解,无法维系。各国在土地制度领域先后进行了变革,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秦商鞅变法“制辕田”等。土地关系的变动,也带来户籍、赋役等其他制度领域的变化。晋国“作爰田”,与之同时的是“作州兵”;鲁国“初税亩”之后宣布“作丘甲”、“用田赋”;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后二年,秦国宣布“初为赋”。

  这一系列社会制度变化曾经被视为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爰(辕)田”制是封建土地私人占有制。这一观点与出土材料反映的史实不完全相符,有待进一步反思。将“爰(辕)田”制置于古代土地制度演变的历史逻辑中分析,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转型的性质和意义,对古代中国历史发展道路的独特性会有更深刻的体认。

  以文献记载和出土材料看,“爰(辕)田”制体现了土地国有向私人占有的变化这一观点有待商榷。笔者认为,“爰(辕)田”制的性质是国家控有土地前提下的授田制。春秋战国的社会转型是在中国古代传统内部发轫的,制度变革沿着原有路径缓慢、循序演化,土地制度变革不曾脱逸于社会背景而发生断裂式变化。春秋战国时期仍然实行土地国有(授田制),这一看法似更易为人接受。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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