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丽红 王日根:清代福建的司法实践与基层治理
2017年11月13日 12: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1月13日第1329期 作者:肖丽红 王日根

  【核心提示】知识群体给福建民众粘贴的“喜讼”标签,民众对“贪官”、“劣绅”的控诉,既折射出“劳心者”与“劳力者”之间“治”与“被治”的政治关系,也体现了清代福建司法实践的地方特点;官员与乡绅之间的相互“抹黑”,似从司法层面反映了知识群体内部“在朝者”与“在野者”之间错综复杂的政治关联。

  在古代,地方政府是朝廷制定颁布的各种全国性律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解释人”与“执行者”,因此,对某地区的司法实践予以史学考察,既有助于了解古代国家基层治理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透视地方社会历史情态的诸多面相。清代福建地域特征明显,地方官吏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在坚持律法原则的同时兼顾地方风俗,朝廷也会对地方司法实践给予一定程度的弹性指导,官吏、士绅、民众群体的司法形象鲜明呈现了三者在国家政治秩序中的位置关系。

  “因地施法”提高治理效率

  庞大的宗族组织、较为商业化的沿海经济、日益增多的海外交流以及形式多样的方言习俗,是清代福建较为明显的地域特征。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地方官吏须充分考虑当地的特殊情况,予以变通处理。雍正年间,徐士林在福建汀漳道任上时,经常遇到朝廷律法与当地风俗人情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在房屋买卖中,“漳属向有租地盖屋”的习惯,所以房产交易须与地产交易有所区分,即“卖屋不卖地”。因此,徐氏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法有明文“闽省”却“无此人情”时,往往也将当地实情作为取证依据,并认为如仅对律文“拘文牵义”,恰是“不知律”的表现。

  福建与中原地区山水隔阻,族群成分复杂,习俗语言各异,常被形容为“汉夷杂处”之地。因此,如何顺利推行朝廷律法,便成为地方官的重要任务。道光年间,陈盛韶先后任职于福建建阳、古田、仙游、诏安、邵武等地。他认为,治理地方要遵循“顺势而为”的原则,即“为政道,顺而治之则易,逆而强之则难”,主张在顺应地方风俗人情的基础上“以夷治夷,因其俗而抚恤则安”。如果推行律法时过于“事无巨细”,则“反致纷纷争讼,嚣然不靖”。陈氏将治理心得总结成《问俗录》一书,记载了大量“因地施法”的实例,如面对仙游、建阳频繁的宗族械斗、田讼及坟讼,陈盛韶并没有动用国家机器强制解散当地的强宗大族,而是“选立族正,责成父兄,法周官调人之设,以解民厄难”。面对台湾闽人与粤人的持续械斗,他主张“交由地方处理”,让地方官于闽人与粤人中各选一位有家产、才干和声望的人充当“总理”,“总理”根据纠纷程度轻重采取相应措施,“遇两有嫌衅,即出为理处。倘已成讼端,即为酌情度,分断平允,彼此输服。如已成分类,即迅速会营弹押”。王廷抡甫任汀州府知府时,面对频繁的户婚、田土、人命盗窃、山场钱债等纠纷,严格依法审判。但是,当意识到这些纠纷直接关系百姓生活,且在商业化较为明显的福建地区比较普遍后,他倾向于采用“姑宽”或“薄责,以自新”等“攻心”式治理策略,收效甚大。

  虽然朝廷对地方官听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审判”,但福建由于历史和自然因素,地域特征较为明显。所以,地方官吏在司法实践中兼顾当地特性,并以较为宽容的态度对待地方惯习与朝廷律法的差异;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多元的审判依据和“因地施法”的治理策略,不仅未削弱朝廷律法权威,反而强化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收到了较好的治理效果。

  变通执法需要律例依据

  福建地方官吏敢于广泛借鉴地方惯习参与审判,与朝廷对“因地施法”的默许态度密切相关。有清一代,为了更好解决纠纷裁断,朝廷甚至将一些有悖国家法律却有利民众生活的惯习以“成案”或“省例”方式合法化。如卖妻行为有伤风化,清律对卖妻的处罚有详细规定。但具体落实到地方社会时,因贫卖妻现象十分普遍,地方官如果执着于清律,案审时往往会陷入“情理两难”的困境。因此,朝廷特许浙江、福建等省将“因贫卖妻,分别治罪,别有他故,依律问拟”刊入本省省例,化解了律法与地方特例的冲突。朝廷对契约及其他民间惯习的承认,实际上就是默许了地方社会运行中滋生出来的自主性规则,但这一做法并没有否定中央法的权威,因为不论地方官执法还是普通绅民涉法,制度都是其寻求的最主要依据。

  以地方官执法而言,其审判依据可以多元,但法律条文仍是朝廷评价地方官司法实践的最重要标准。如乾隆年间围绕长汀县民江观发之妻罗氏自缢一案,府县两级的判罚就发生了龃龉。案件源于观发之妻罗氏不肯为之烧水,观发怒殴罗氏,伤甚轻微。罗氏心伤,轻生自尽。知县虑及江观发殴妻在先,拟予笞责。府衙复审此案时,批责县令对江观发的处罚于律无据,因为“律载夫殴骂妻妾因自尽者勿论”,“例载夫与妻角口,以致妻自尽无伤痕者毋庸议,殴有重伤者,其夫杖八十”,而江观发殴妻只致轻伤,县衙的判罚实为“添出律例未有之条”。因此,府衙根据前述律条,改判江观发无罪。

  福建汀章道徐士林在断案过程中,常依地方实情灵活执法,但在地方习俗无法成为决定性证据时,仍然将朝廷律例作为根本遵循。如《巡漳谳词》所载“诏安县民李天告叶丑”案中,县民李天称叶丑所居房屋系李家祖产,以李家收取该屋地税银及与该屋前任物主陈和姐所订典押契约为据,声称李家先将房屋典押陈家,而后陈家将房屋转典叶家,但李陈两家立约,日后李家可从叶家赎回房产。叶姓则辩称李家回赎房产的契据无叶姓签名。徐士林据当地习惯,认为南方人若是一次性绝卖房屋,“则契开随带地基,或几亩,或几分”,而抵押房屋则有收取地税的地方惯例,但李家提供的契约确与律例不符,因而下令诏安县令继续搜集证据,拘齐两造及乡保邻里,逐一调查、质对,确保“案贵得情,事须确据”。

  有清一代,福建地方官吏在判案中虽然视当地世风民情而对具体的执法内容有所变通,朝廷从安定民心和便宜行事的角度也会对地方特例“网开一面”,但地方官对律法与民情的协调,仍被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更不能与根本原则冲突过甚:“自理词讼,原不必事事照例。但本案情节,应用何律何例,必须考究明白。再就本地风俗,准情酌理而变通之,庶不与律例十分相背。”

  律讼形象折射基层百态

  在清代官绅制作的文集或公文中,常给福建民众贴上“闽人喜讼”的负面标签,在他们的笔下,福建民众往往因愚昧无知、好气使性、贪图小利而兴讼。如乾隆《马巷厅志》记载,当地住民“遇事辄与人忤,有少忿必争,争不胜必讼,讼不胜不休,必得其人慑服而后快”。而在民众的状词中,则是“孱弱”的小民不断乞求大老爷垂怜,诸如“异省孤弱”、“冤无伸日”、“势将累毙”、“情迫汤火”、“冒死再叩”等词语,在民间诉讼文书中频繁出现。因民众受教育程度难以追溯,我们很难考证其状词究竟是出自讼师之手,或是诉主借用“万宝全书”等民间日用类书中“词状门”开列的套词格式。但综合地方志、官吏政书等文献不难发现,无论民众的法律诉求正当与否,其诉讼行为总会引来官绅批判,被冠以“民刁”、“健讼”、“民风变坏”的评价。所以,“闽人喜讼”虽然有一定的客观背景,但官吏乡绅的固执偏见似乎是这种负面评价产生的主要原因,正如时人谢金銮《泉漳治法论·治南狱事论》所云,“闽俗之刁乃败于官口”。

  在古代,话语权由官员士绅阶层独享,所以民众的“喜讼”形象更易被广泛传播。但在民众与绅衿的话语中,官吏的形象往往被描述为“怠玩”、“收受贿赂”、“纵容差役不法”、“滥用刑罚”、“官官相护”、“以律杀人”、“被差蒙蔽”等。朝廷和部分闽省官吏也对当时的闽地吏治多存贬义。如乾隆二十五年福建巡抚吴士功怒骂闽吏“视坐堂为畏途”,导致积案不断;乾隆四十八年福建巡抚雅德批责闽吏“办事每多迟玩”,以人犯犯病为借口,希图延长案审时限,并希望臬司衙门大加惩创此劣行。基层官吏对闽吏素质也多有批判,如嘉庆年间曾在闽南多地担任教谕的谢金銮称,闽省官吏“凡有下乡皆为得钱而来,不得钱不知有百姓也”。

  地方绅衿在司法活动中,往往充当官吏幕僚或民众代诉人。但据资料反映,他们的形象亦不甚佳。如地方官多指责绅衿“不守卧碑”、“抗帮作讼”、“刁健”、“混渎”,协助甚至鼓动“刁民”兴诉闹事,以便从中渔利;民众多指责绅衿为“劣衿”,控诉他们借助政治地位以及与官府的关系“恃符侵利”。但在绅衿自我表述中,其诉讼行为或是遭受不公待遇的一介“孱儒”在“求伸无门”情况下“一字一泪”的“无奈叩天”,或是秉持读书人“为生民立命”的道义担当而发起的为民请命。如光绪二十七年莆田县刘玉粦等五名生员控诉县主蒋唐佑“增税浮收”,结果却被臬司斥责事不干己、抗帮作讼。刘氏等人诉至闽浙总督许应骙,仍被斥责“捏词上控、挟制地方”,只令兴化府审理此案。五名生员向兴化府上呈八封禀文,细数蒋县主的八项劣迹,并联合上百名绅民控诉臬司“擅改律文”,官官相护。

  法律的推进是清代国家对地方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之一,为了把控地方司法实践环节,朝廷将司法活动与地方官的仕途考评、地方社会治理评估紧密结合,从制度体系保证“依法审判”的贯彻实施。正因如此,地方官为确保治理效果,广泛参考地方风俗实情,努力寻找朝廷法律与地方惯习的平衡点。在司法活动中,官员、乡绅、民众建构的彼我形象,实则反映了三者在国家治理活动中的位置关系及社会生活实态。知识群体(官员及乡绅)给福建民众粘贴的“喜讼”标签,民众对“贪官”、“劣绅”的控诉,既折射出“劳心者”与“劳力者”之间“治”与“被治”的政治关系,也体现了清代福建司法实践的地方特点;官员与乡绅之间的相互“抹黑”,似从司法层面反映了知识群体内部“在朝者”与“在野者”之间错综复杂的政治关联。

  (本文系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代福建省民间纠纷及其海疆社会治理”(16YJC770030)、2016年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文本、讼争与区域司法实践”(JAS160781)、2017年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养计划中期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厦门大学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