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生:中世纪西欧封建庄园制的起源
2017年09月25日 08:4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9月25日第1299期 作者:张佳生

  庄园制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石,美国历史学家詹姆斯·W.汤普逊在《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一书中认为:“中世纪庄园的起源是中世纪制度中的一个最难解决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西方学者有罗马派和日耳曼派之争,前者认为中世纪西欧庄园制是古代罗马田庄制的延续,后者认为西欧庄园制是由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农村公社)制发展而来。马克思主义学者则认为,西欧封建庄园制是在罗马奴隶制度崩溃和日耳曼部落氏族瓦解等各种原因影响下形成的一种社会形态。

  封建庄园起源的罗马因素

  虽然西欧封建庄园制成型于9世纪末,但源于遥远的历史时期。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481—751)后期,“庄园”尚未作为一个术语使用,加洛林王朝(751—987)前期虽已使用但未通用。不过,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庄园在罗马帝国后期就已出现。从词源来看,中世纪西欧庄园与罗马帝国的别庄具有相同性。法兰克王国加洛林时代的庄园称为“villa”,沿用了罗马奴隶制别庄“villa”这一称谓。与罗马别庄不同,法兰克王国的庄园采取农奴制而非奴隶制。与此相应,欧洲大陆王室庄园称为“fiscus”,沿用了罗马“皇庄”这一称呼。罗马帝国的“别庄”一词起初指“庄宅”,后来包括周围的土地和森林等。西欧庄园则基本上是一个村子,属于某个封建主。

  罗马帝国后期,田庄是奴隶制大地产经营的主要形式,由奴隶和隶农进行生产,奴隶耕种罗马地主的自留地。奴隶制衰落后,地主的自营地便由隶农来耕种。隶农并不是来自奴隶,而是来自自由人,他们因拖欠地租而被束缚于土地上。4世纪晚期,罗马帝国为保证税收,立法限制自由民迁徙,这使得隶农的权利进一步受到限制。到加洛林时代,将隶农世代束缚于土地的立法近于消亡,但隶农仍被领主严格控制着。

  从罗马帝国隶农制传承下来的庇护制和日耳曼马尔克制沿袭下来的保护制,共同构成了西欧的庄园制。法兰克人以份地形式延续了罗马大地产中的土地保有权,从而使马尔克的“保护”原则强化了罗马隶农和马尔克成员对土地占有者的人身依附性。隶农在法律上的自由日趋减弱,从属性越来越强,逐渐演变为西欧庄园的农奴。农奴就人身而言是一个自由人,但在经济上是一个不自由人。在这里,“不自由人”不仅包括那些没有财产的人,也包括那些小有财产但不足以养活自己和家庭的人。

  封建庄园起源的日耳曼因素

  法国年鉴学派创始人马克·布洛赫曾讲到:“法兰克时代的庄园是一种新的社会与政治条件下产生的新制度,还是一种来自根深蒂固的农村习惯的古老组织形式呢?这个问题的回答比我们想象的要困难。”公元1—4世纪,日耳曼社会就已出现阶级分化,奴隶开始出现。日耳曼奴隶的经济地位较高,不仅有自己的房屋和家庭,为主人耕种土地,而且主人须为其提供谷物、牛和衣物。不过,他们的政治地位较低,可以说这是农奴的日耳曼起源。

  就耕作状态来说,中世纪庄园更多地带有日耳曼农村公社特点。早期日耳曼农村公社是自由的,后来逐渐出现了农奴制。墨洛温王朝时代的内战、查理曼时代的强制军役和9世纪的外族侵袭,导致农村公社的自由人地位日趋下降。9世纪北欧人、马扎尔人和阿拉伯人蹂躏欧洲时,法兰克帝国却趋于瓦解,这使得建立强有力的政权成为必要。保护的急切需要使庄园的统治固定下来并制度化。一方面,小自由人委身于大业主,以求得保护;另一方面,小自由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被大贵族降为农奴。这样,源自罗马的农奴和源自日耳曼农村公社的农奴成为患难同伴。罗马别庄和日耳曼公社混合起来,成为单一性组合的经济集团——庄园,筑有高大围墙的庄园主住宅及其所属村庄成为这个时代的典型和象征。由于农村公社的深远影响,除管家之外,领主们不得不在庄园当地人中选拔有威望者、技术熟练者担任庄头等管理职务,利用其威望和技术来协助管家组织庄园生产。这样,庄园出现了由管家、庄头组成的管理队伍,他们以村庄为基础组织庄园的农业生产。

  日耳曼人进入罗马帝国境内后,马尔克共同体改造了罗马的土地保有权。马尔克实行的是财产共同所有制,每个马尔克都是持有财产的法律体。在这里,土地不归个人所有,但个人可以使用,此即共同用益权。法兰克人的公共财产权与罗马的大地产制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庄园制,庄园主的土地所有权和农奴的财产权进行了有机结合。虽然耕地被分成小块,仅归个人使用,但森林、草地和荒地等供全体成员共同使用。庄园土地用益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后,社会下层的人身依附性增强。

  经济条件决定庄园制的产生

  封建庄园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劳役制是其主要生产形式,这是罗马奴隶制的遗存。马克·布洛赫在其代表作《封建社会》中指出:“这一时期地多人少,经济条件不允许以雇佣劳动力或领主家中豢养的劳力开发极为庞大的领主自领地,所以,对领主而言,与其将所有的地块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如永远支配那些自食其力的依附者的劳动和资源为好。”可以说,庄园制的产生与中世纪早期西欧这一经济条件相吻合。

  庄园制以农奴服劳役为纽带,农奴丧失了自由身份。虽然他们遭受经济剥削,但生活更为安全,领主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庄园城堡可以为农民提供庇护。9—10世纪,外来入侵频仍,社会动荡不安,获得保护比拥有自由更为重要。罗马人侧重私法,日耳曼人侧重公法。领主对农奴的庇护属于罗马法范畴。小自耕农以土地为筹码,与具有保护能力的人达成协议,以得到保护为目的,把土地所有权转交给保护者。这些小自耕农再从保护者那里得到原有的土地进行耕种,但其身份从自耕农转变为佃农,协议或契约成为双方法律身份的基础。虽然世界各地都有庄园,但只有在西欧,当面对庄园主的过度压榨时,耕作者基于协议或契约而享有抵抗权。

  中世纪西欧并非庄园一统天下,就地理条件而论,封建庄园制主要以农业为基础,庄园主要产生于平原地区。在山区,仍然有大量自由人独立耕作,庄园化并未对其产生影响。日耳曼人更多依靠习惯进行管理,而罗马人更喜欢用法律进行统治。然而在领主手中,法律大权经常被滥用,这极大地扩充了他们进行经济剥削的能力。10世纪以后,庄园制下的磨坊费、烘炉费、榨酒费等都属于超经济强制,但从法源上看属于罗马式的压迫。

  综上所述,中世纪西欧庄园制的起源不是单一的因素,古代罗马的田庄制和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制都对庄园制的形成具有影响,西方学者中的罗马派和日耳曼派各执一词,均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历史系)

责任编辑:崔岑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