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华:体细胞克隆猴诞生的伦理启示
2018年04月10日 08: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4月10日第1427期 作者:陈爱华

  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非人灵长类研究平台主任孙强及其团队先后于2017年11月27日、12月5日培育出两个体细胞克隆猴,分别命名为“中中”和“华华”。2018年1月25日,美国《细胞》杂志以封面文章在线发表了他们的成果。中科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中心研究团队经过五年不懈努力,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实现了非人灵长类动物的体细胞克隆,这既是克隆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也是科技活动主体(该科研团队)在克隆技术发展进程中“向科技伦理生成”的实践。这一实践给予我们诸多的科技伦理启示。

  作为科技活动的主体,在其推进科学技术(包括克隆技术)发展的进程中,需要始终不忘造福人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科技伦理初心。这是科技活动的出发点,同时亦是科技活动的归宿。就上述研究团队这一科学活动主体而言,其初心始发于生命科学研究和人类疾病研究包括药物研发急需非人灵长类动物模型。当前药物研发通用的动物模型是小鼠,由于小鼠与人类相差较大,药物研发人员在小鼠模型上筛选候选药物时,且不说这一过程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与物力资源,单就这些筛选到的候选药物而言,它们用在病人身上却大都无效或有不可接受的副作用,这使得诸如阿尔茨海默病、自闭症等脑疾病以及免疫缺陷、肿瘤、代谢性疾病等不能得到有效治疗。而体细胞克隆猴的诞生,可以创建基于猴子的疾病模型,这将有效缩短药物研发周期,提高药物研发成功率,进而有望使上述疾病得到有效治疗,这样造福人类的科技伦理初心将得以体现。

  作为科技活动的主体应具有敢于探索、勇于创新、百折不饶、奋力攻关的科技伦理精神。自1997年“多莉羊”体细胞克隆成功后,20多年间,许多哺乳类动物的体细胞克隆相继获得成功,不仅克隆出马、牛、羊、猪和骆驼等大型家畜,还克隆出了小鼠、大鼠、兔、猫等多种实验动物。然而,与人类最为相近的非人灵长类动物的体细胞克隆,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国家的许多科研机构对此进行不断探索和尝试,但始终未能成功。克隆猴为何这么难?孙强揭示了其中的奥秘,“一个主要的限制因素是供体细胞核在受体卵母细胞中的不完全重编程,导致胚胎发育率低”,而且“非人灵长类动物胚胎的操作技术不完善”。这样,就影响了该实验的成功。作为攻克这一难关的科技活动主体——中科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中心研究团队在五年中,不懈努力探索给猴子不透明的卵母细胞去核,最终通过使用偏振光的方式来给细胞“打光”,攻克了这一世界级的难题。

  作为科技活动的主体,对于取得的科技研究新成果及其进一步应用与扩展,需要根据科技伦理原则及其规范在“能做”与“应做”中进行抉择。在科技研究新成果进一步应用与扩展的顶层设计与各个具体环节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应的科技伦理原则及其规范,体现对生命的珍爱和对自然及其规律的敬畏。施韦泽指出,“敬畏生命的伦理促使任何人,关怀他周围的所有人和生物的命运,给予需要他的人真正人道的帮助。敬畏生命的伦理不允许学者只献身于他的科学,尽管这对科学有益。它也不允许艺术家只献身于他的艺术,尽管他因此能给许多人带来美。它不允许忙忙碌碌的人这样认为,他们已在其职业活动中做了一切。敬畏生命的伦理要求所有人,把生命的一部分奉献出来。至于他以何种方式和在何种程度上这么做,各人应按其思想和命运而定”。一项或者一系列新技术的出现,不仅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事件,也是科技伦理发展的事件,这意味着一些新的伦理关系的生成,因此作为科技活动的主体需要做到“能做”与“应做”的统一。比如上述使用偏振光的方式来给细胞“打光”,这项技术操作非常困难,必须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否则会影响细胞。为了这项技术成功实施,相关科研人员花了大量时间训练这项技术,最终实现了在10秒内精准完成体细胞核移植的显微操作。这是科技活动主体对于自然生命体的珍爱,对于人与自然伦理关系及其规律敬畏的“应做”与其合科学规范的“能做”的高度统一。

  作为科技活动的主体,对于取得的科技研究新成果以及将其进一步应用与扩展,根据科技规范与科技伦理原则及其规范在“能做”与“应做”中所作的科技—伦理抉择,因而负有一定的科技—伦理责任。正如康德所说,“责任的戒律越是崇高,内在尊严越是昭著,主观原则的作用也就越少”。施韦泽说过:“无论对于自我保存还是超个人责任的行为,我们每个人始终负有责任。”陈竺院士也指出:“科学家不能成为科技动物,必须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因而,科技活动主体需要具有如下责任。

  规范科技研究新成果以及将其进一步应用与扩展的范围,防止被滥用。正如控制论创始人维纳所指出:“我们促进了一个新的科学的发轫,这门新科学具有为善和作恶的巨大可能性。”一方面,有了体细胞克隆猴技术,人们就能使用体细胞在体外有效地做基因编辑,准确地筛选基因型相同的体细胞,产生基因型相同的大批胚胎,然后以体细胞克隆技术制作脑疾病模型猴,对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脑疾病的机理进行研究、干预和诊治;另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建立相关的科技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等方式,来规约这些高新技术的应用,防止其被滥用。这体现了科技活动主体道德自律、社会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他律性的高度统一。

  继续探索这些科技研究新成果技术自身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应用与扩展中可能出现的科技—伦理风险,这既包括其中的显性风险——已经显露出来的风险,也包括其中的隐性风险——还未显露出来的风险。对于已经显露出来的科技—伦理风险,需要有一整套应对的预警、应急方略;对于还未显露出来的隐性的科技—伦理风险需要时刻关注,随时准备提出相关的预警、应急措施。

  在当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不仅克隆技术新的成果不断涌现,而且人工智能的研究如火如荼、捷报频传,信息网络技术、航天技术等也不断出现令人瞩目的新成果。现代科技从未像今天这样影响着人们的思想、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也从未像今天这样影响着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进程,影响着人—社会—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这就进一步要求科技活动主体需要始终不忘科技造福人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科技伦理初心,秉承这一初心担负起探索自然奥秘、进行科技创新以及研究科技伦理的责任,进而为推动人—社会—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共存和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而砥砺前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应用逻辑与逻辑应用研究”(14ZDB01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科技伦理的应然逻辑研究”(12BZX07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科技伦理研究所)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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