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东:从多视角厘清工程社会责任
2017年04月18日 08: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4月18日第1188期 作者:王耀东

  在现代社会,工程已成为社会性、综合性和整体性的实践活动。它深刻改变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因此,工程不能一味埋头于物质生产,而是必须负载社会责任。工程社会责任是工程对其在社会中存在的应答,包括工程分内对社会应做的事以及因未能履行此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工程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在不同时代由于工程活动的客观性质不同,工程需要担负的社会责任也就有所不同。工程社会责任最初主要担负为社会创造财富、增进民众福祉的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工程规模的扩大以及复杂性的增强,工程对社会、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工程社会责任随之扩展到了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关注公平、维护生态平衡、珍惜天然资源、保存文化资产、实现可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正如安格在评论工程伦理学时所说的那样,过去主要关心是否把工作做好了,而今天主要考虑是否做了好的工作。同样地,工程社会责任的关注点从注重为善转移到了尽量不为恶,从增加社会福祉转变为减少现实的或潜在的公共危害。

  工程社会责任是一个具有多重关系的结构性概念,是多重复合关系范畴。在不同视角下,它表现出多种责任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其分类。

  按照工程活动的主体划分,工程社会责任可以分为工程师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政府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媒体的社会责任、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公众的社会责任等。

  工程活动的主体不是个体而是共同体,与传统责任观重点关注个人责任不同,工程社会责任是集体责任,是多个主体共同的责任。哲学家赫费提出了“责任链”这种新式的社会责任类型,认为其中没有哪个环节能够单独承担责任,每个环节都是责任链条的一部分,这部分又与这个环节对整个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相联系。因此,每个工程主体都应因他在该工程活动中所起到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来分配他相应的责任。

  社会学家贝克认为,把制造风险并从中获益的人,与众多因同样的风险而遭受折磨的人区分开来,我们可以将工程的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主体是那些至少在因果关系上要对问题负责,或因带来危害而理应受谴责的主体,是生产性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工程师,有时还包括政府、媒体、利益相关者等;第二类主体是那些不必在因果关系上负责,也不应受谴责的主体,是消费性的主体,主要是消费者和公众等。这两类主体分别负有不同形式的社会责任。

  按照工程作用的领域或对象划分,工程社会责任可分为对人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自然的责任。

  工程的社会责任在于不断地创造人的生存价值,使人成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人。工程应当把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放在首位,不能只考虑经济成本而不顾及公众的安全和工程建设者的劳动安全。工程应该尊重生命,尽可能地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工程应尊重独立人格主体,确保知情同意。无论教育背景、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个体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第一类主体对此负有责任。

  公正处理工程与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关系,兼顾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受益者与受损者、工程共同体与公众等各方的利益。在工程活动中,不能任意损害公众利益,对不得不受到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应给予合理补偿,确保受损者实际生活水平不受重大影响,正常的工作权利不致因此失去保障。还要注意工程对不同群体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第一类主体对此负有责任。

  自然不再是机械自然观视域下被支配和改造的对象,而是具有自身的内在发展规律。工程的设计者、决策者、实施者以及使用者都要尊重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人可以能动地改造自然,但人仍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通过工程来展示技术力量的同时,更应该展示出伦理精神,谋求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一类主体和第二类主体都对此负有责任。

  按照责任的不同视角,工程社会责任又可划分为多种责任形式。按照责任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按照责任的约束力来源划分,可以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按照责任产生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追溯性责任和前瞻性责任等。这些不同形式的责任之间又存在内在的关联,下面以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为框架,加以分析阐述。

  工程社会责任首先表现为积极责任。积极责任不再将自己仅仅视为既定的法律或习俗的遵从者,而是将自己视为自身的规定者,即视为自律的主体。第一类主体和第二类主体都应承担积极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正是他的消费行为客观上参与了工程的建构,生产性公众正在成为当代商业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普通消费者也成为了损害或风险诱致的主体。由于没有主观故意和过失,并且自身还可能成为受害者,所以消费者不必为后果负责,因而不必承担消极责任,只是负有积极责任。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每个个体都应力所能及发挥作用,对他所处的群体乃至整个人类负有维护和促进其完善的责任。普通公众不能因为自身力量微弱,不能在短期内从根本上决定某种关系状态,而放弃自己的责任。因此,生活在当下的人们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促成有利于社会的工程的建构,避免参与到给人们带来伤害的工程活动之中。这类责任是道德责任,也是前瞻性责任。

  其次,工程社会责任也包括消极责任。消极责任指某种活动对社会产生消极的有害后果时,要求行为者予以补救,工程应该为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可以抽象为两种情况:对于工程损害已经产生并且因果链条简单明确的情况,第一类主体中的相关主体对损害结果负责;对于工程损害已经产生并且因果链条极其复杂,难以确定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不能精确测量的情况,或者工程风险还没有显性化为损害,只是具有潜在损害的情况,第一类主体中的相关主体要提供抗辩理由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他就被推定为有过错并为其负责。对于这两种情况,第一类主体或其中的部分相关主体是损害的产生者或者风险的诱致者,不仅应当对他在不具备能力的情况下或者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做出实施某项工程行为的选择而负有道德责任,而且要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类责任往往在事后被追溯。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公共安全视角的工程风险认知与治理机制研究”(14BZX02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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