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2024年01月30日 10: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1月30日第2826期 作者:宋清华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做好金融工作必须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和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和金融强国的题中要义。

  明确金融稳定的主体责任

  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压实各方责任,畅通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合、形成合力。维护金融稳定的主体主要包括部门监管、地方属地和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既包括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即“一行一总局一会一局”)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也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从具体分工来看,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的监管,如提高系统性重要银行监管、按季开展金融机构评级,以及银行业压力测试以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加强金融控股集团日常监督、金融消费者保护。证监会负责资本市场监管、增加企业债券发行审核等职责,实现债券市场统一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地方类金融机构和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要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完善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健全监管责任落实和问责制度,切实提高有效性。

  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发挥好地方金融委员会和金融工委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把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抓实抓细,筑牢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铜墙铁壁。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责任、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统筹结合,推动建立地方主要领导负责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妥善处置辖区高风险金融机构。加速一揽子地方化债方案落地,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建立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风控体系,加强内控管理。

  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应切实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有效发挥党委会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的领导作用,进一步强化董事会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充分发挥监事会风险管理的监督功能;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大股东和实际控股人在风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强化大股东和实际控股人对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救助责任。国有大型金融机构通常都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其安全与稳定事关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

  完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要有充足资源,抓紧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行业保障基金在风险处置中的作用。”可以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体系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积累。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应聚焦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处置,着眼于破坏性更强、范围更广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发挥市场化风险处置平台的作用。加快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积累,丰富基金筹集资金来源渠道,明确和完善资金使用和风险处置机制,是完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的重中之重。

  完善金融行业保障基金。我国已经建立了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金融行业保障基金。但相对于近年来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金融行业保障基金规模有限且部分基金的使用范围面临限制,缺乏统筹配合,应用机制有待细化。因此,应强化金融行业保障基金的风险处置作用,完善其运行机制,扩大其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其风险监测及保护作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金融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救助的最后手段,应坚持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主、流动性风险为辅的原则。准确区分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避免最后贷款人职能逐渐泛化,注重最后贷款人过度援助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问题。

  设立地方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设置地方保障基金或化债基金,妥善处置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做好地方风险处置和后续机构改革、审慎监管的匹配和衔接。完善地方保障基金运营及使用机制,增强区域金融稳定维护能力,推进地方金融稳定长效机制建设。

  健全金融稳定的法律保障

  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加快金融稳定领域立法,健全金融稳定的法律保障体系,事关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是提升国家金融治理能力的重要制度基础。只有健全金融稳定的法律保障体系,才能够有效保障金融稳定与金融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的出台。202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对金融稳定工作的顶层设计、有效发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作用,需加快推动《金融稳定法》出台,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的法定程序,确保金融风险监测、识别和处置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速推进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存款保险基金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的修订工作,理顺金融稳定法律体系不同法律规范的内部逻辑,保持内容一致性。完善《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等与金融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不同领域之间的立法协调,发挥治理合力。

  完善地方金融稳定相关法律制度。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落实地方党委金融委员会和金融工委的属地责任。因此,要加快推进国家和地方层面有关地方金融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尽快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为地方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提供法律依据,切实有效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数字赋能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在充分发挥数字金融正向作用的同时,利用数字技术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是适应金融数字化转型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防范金融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的必然要求。

  数字赋能金融机构,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强化金融机构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构建事前风险评估、事中监测及事后催收的数字风控体系。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理念传导和风险管控技术工具落地,注重风控数据积累与治理,充分识别潜在风险与变化,实现风险信息实时、完整、精确传导,推动风险管理从“人防”向“智防”“技防”转变。

  数字赋能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科技建设。监管部门应及时动态调整,将金融业务与数字技术快速融合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风险的新服务、新活动、新产品及时纳入监管,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积极推进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监管流程标准线上化,持续强化监管数据归集、共享与应用,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监管效率和质量。

  数字赋能企业管理,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鼓励企业将数字技术应用到工艺、制造、物流等各个环节,充分利用数字资源,提升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快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有助于企业寻求更加多元、健康的外部供应链体系,在不断适应市场变化的同时有效识别和承担外部环境急剧变化而形成的各类风险。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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