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2020年11月27日 08: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1月27日第2057期 作者:李伟 黄家宇

  长三角区域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自主创新能力最强、产学研一体化最好的区域之一。长三角区域拥有2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长三角区域研发投入、研发人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数量约占全国1/3;“双一流”高校约占全国1/4;专利授权量约占全国1/3;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约占全国1/3。与我国其他区域相比,长三角区域创新能力较强。值得注意的是,从专利授权数量上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授权数较多,中小企业贡献较少。中小企业仍缺乏自主研发能力,自主科技创新和区域产业融合度有待提升。

  知识产权保护是长三角区域发展的短板。2018年4月和7月,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作出重要批示,2020年8月20日更是在安徽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反复要求长三角区域要发挥人才富集、科技水平高、制造业发达、产业链供应链相对完备和市场潜力大等诸多优势,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世界级的产业集群,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为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需要推进长三角知识产权高质量一体化建设,激活长三角区域创新存量,促进创新要素叠加形成共振效应。

  构建知识产权发展共商机制

  在产业布局上,长三角各省(市)初步形成各自特色的发展模式:上海以新兴产业发展为基、浙江以数字经济发展为要、安徽以先进制造业为抓手、江苏立足航空航天业的发展。但是,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布局仍显薄弱。上海作为长三角区域的一极,在创新品牌、技术服务、科技金融、吸引外资方面占据优势。江苏、浙江、安徽在吸引外资、创新能力培育、科技金融等方面存在短板。

  通过成立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合作领导工作小组,进一步明确合作对接机制。考虑到长三角知识产权工作的复杂性与重要性,可在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内设专门机构和人员。同时,统筹建立长三角区域联合招商机制。建立招商联合机制旨在整合招商资源、成立招商联盟,远赴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招商,实现产业集聚,增强长三角区域落地承载力,推动创新协同发展。

  构建知识产权布局共进机制

  产业集群化、布局集约化是信息时代产业发展的特点。各区域按照自身特点发展符合自身的产业集群。如浙江以信息技术为核心,发展5G产业集群。在筹划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布局时,按照产业集群布置创新链,再通过创新链反哺产业链,以达到创新和产业的内生循环。

  通过以国家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依托,签署长三角区域战略协议,构建长三角知识产权布局的新格局。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以浙江大学、西湖大学为抓手,打造浙江知识产权发展的布局,以创新链发展促进产业链发展。政府部门设立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英才信息共享平台、科技创新超市、区域一体化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孵化载体业界共商共享共治理事会等机构,加快人才、基金、孵化载体等要素有效集聚,促进高水平创新创业引领中心建设,助力科技创新成果快速转移转化。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共治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将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放在了一个突出位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更是强调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资源丰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繁多。新型知识产权案件表现出侵权时间短、流动性强等特点。

  针对新型知识产权案件,应加强长三角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制定跨部门案件处理规程,健全部门间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和移交机制。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在案件多发地区探索建立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分流制度,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内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案件指定管辖机制作用,有效打破地方保护。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加快重点技术领域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审查授权、确权和维权程序。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高效对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等保护渠道和环节。

  构建知识产权服务共享机制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拥有大量可交易的知识产权标的的长三角区域各省(市),尽管都拥有自己的交易平台,却没有实现数据的互通,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导致知识产权交易量的萎靡。由此,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交易模式变得尤为重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保障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应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彼此融合,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有力促进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建议筹建长三角区域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所。建立“1+N”技术交易市场运营体系,形成“科技成果路演+技术产权交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撮合交易模式。以市场化导向发展一批(N个)专业化技术运营服务会员机构,建立形成“成果发明人—技术经纪人—技术投资人”的创新价值链,保障技术经纪机构的利益空间和利益回报,解放科研人员的科研生产力,形成科研人员专注高质量技术研发,技术经纪人专注于高效率技术转移,企业从事高水平技术转化的格局。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实现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让知识产权信息与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信息相互关联,实现数据资源的统一性、基础性、权威性、安全性和共享性,破除“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将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或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接入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

  (本文系浙江省社科规划“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一市三省联合)专项重点课题(19CSJZX04Z)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浙江财经大学教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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