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华:双支柱框架下完善金融稳定政策
2018年03月28日 08: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3月28日第1420期 作者:何国华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其中,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根本目的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近年来,我国着力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一是在2011年正式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对信贷投放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二是为维护人民币汇率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将跨境资本流动的管理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三是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以“因城施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为主要工具,制定和实施住房金融宏观审慎政策体系。这些探索从全球来看具有创新性,也起到了规范金融秩序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我国利率和汇率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内部金融创新与外部跨境资本流动将加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因此,在现有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基础上,非常有必要进一步设计切实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金融稳定政策,以确保金融安全。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风险选择行为必然会引致金融风险与波动,而经济主体的风险预期又会加大或加速金融风险的囤积与释放。因此,金融稳定政策的设计除了要注重化解金融风险的影响之外,还需要注重矫正金融风险行为和稳定金融风险预期。矫正风险行为是为了遏制金融风险的进一步蔓延与扩大,而稳定风险预期是为了预防与预警金融风险的出现。另外,金融稳定政策的设计还应有利于防范金融资源“脱实向虚”现象的出现,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从矫正风险行为着手

  金融风险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金融稳定政策的设计需从矫正风险行为选择着手。目前我国金融活动主要以银行信贷为主,但随着存贷比取消、利率改革深化、金融参与进一步放宽,金融中介的逐利性将进一步加强。基于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金融中介的风险偏好也随之增加,并且金融中介的风险选择加总,将决定金融系统内总风险的大小。一方面,由于金融中介的风险选择是理性决策的结果,只要金融中介具有权衡收益与风险的自由,则金融风险产生或金融局部波动是必然的结果,这是宏观调控过程中所不能避免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金融稳定政策不能以牺牲金融中介的资产选择自由为代价,而是需要保证金融中介的风险选择在一个可控且理性的范围内,不能酿造大规模的风险波动。

  为此,在理论研究上应致力于厘清金融中介的风险形成机制和传导渠道,探究金融中介风险选择过程中的激励因素与结果,挖掘金融中介资产自由配置过程中的隐患,为宏观调控提供理论指引。在政策实施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宏观调控部门应完善风险管理框架,摸底排查国内金融系统中风险累积的程度,量化市场风险与其他金融摩擦的大小,并据此加强对金融中介的引导。

  稳定金融风险预期

  在金融稳定政策设计过程中,要把控经济主体预期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在稳定风险的同时更需要稳定预期。在经济主体预期影响之下,金融中介的风险选择行为往往会被放大,风险的传染性也将增强,而金融中介的风险行为变化又可反过来影响经济主体预期,从而造成又一轮的风险放大与传染,产生“乘数—加速”效应。例如,金融中介或经济主体为规避风险卖出持有资产,造成资产价格下跌,但若此时它们预期未来资产价格将进一步下跌,则会引致新一轮卖出,进而造成资产价格循环下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化程度加深以及相关交易管制的放松,机构主体对资产价格的预期作用将加大,其预期的影响效用也随之加大。加之金融风险不可避免,故稳定金融风险预期,也是金融稳定政策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对此,一方面相关行政与法律应规范外部市场约束,增强会计、审计等机构的自律性与公正性,强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透明度,从而弱化金融中介或经济主体的不确定预期。另一方面,在金融波动与金融治理期间,调控当局应主动做好与市场沟通的工作,令金融中介与经济主体形成稳定且利于引导的统一预期,以帮助扭转非理性预期态势,更好更迅速地熨平金融波动。

  从短期与中长期两方面化解金融风险

  对已爆发的金融风险采取稳定举措加以化解,是金融稳定政策的重点。但在进行金融稳定政策设计的时候,需要注意区分以熨平短期波动为主要目的的政策,与以促进金融体系保持中长期稳定为主要目的的政策之间的差别。例如,针对2015年A股价格大幅波动或网贷平台违约导致的金融被动去杠杆等类事件,由于这类事件通常爆发迅速且传染速度极快,故对应的金融稳定政策应做到熨平金融波动与预警非理性金融活动并重。同时,金融风险集中爆发时,监管当局应及时遏制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

  而对于影子银行风险的化解,则需要采取不同措施。具体来说,中国影子银行系统一定程度抬升了存贷利差,造成了利差扭曲。该扭曲一方面削弱了实体经济的实际产出,另一方面又因影子银行对传统宏观调控政策敏感度较低,导致利差扭曲难以被传统政策消除。因此,对应的宏观稳定政策应致力于缓解与消除金融风险的稳态扭曲,厘清金融中介导致金融风险中长期影响的激励机制,量化扭曲水平所造成的福利损失影响,并据此反向设计出稳定金融风险中长期影响的措施。

  防范资金“脱实向虚”

  金融稳定不能仅局限于熨平金融波动、化解金融风险,更需防范“脱实向虚”现象的出现。自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步入三期叠加阶段。其间央行与财政部曾出台多项经济刺激政策,但结果却是实体经济中资金依旧匮乏,大量流动性资金汇入金融体系进行套利,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这一事实既源自于实体经济的结构失衡,也与金融不稳定密切相关。因为经济在增长过程中通常伴随着潜在的盈利性机遇或项目,其初始利润的增长往往是缓慢的,只有在较为成熟且稳定的金融市场下,资金流向才能被有效调动,进而流向上述机遇或项目。这对于投资决策、技术创新以及经济长期增长是至关重要的。

  反观金融不稳定的情形下,资金多倾向于脱实向虚。这既加大了实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成本,也变相囤积了金融市场的内部风险,导致发生金融危机与经济衰退的可能性加大。因此,为保证金融回归本源,金融稳定机制设计应当抑制金融过度创新,遏制资金过度套利,引导正确的资金融通方向,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速实体经济结构转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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