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商人》 中的法律与暴力
2023年08月04日 08: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8月4日第2706期 作者:蔡乐钊

  在《威尼斯商人》中,莎士比亚塑造了文学史上最著名的犹太人形象,他是如此深入人心,诗人海涅说,他一到威尼斯就会想到夏洛克,仿佛“他永远活着”。但是人们对夏洛克的认识却经历过一次大转变,前人以非难和嘲讽为主,而今人则更倾向于同情和理解。莎士比亚作品集注本的编者阜纳斯(Horace Howard Furness)把风向开始转变的日期定在19世纪初,并以此解释为什么在19世纪下半叶之前,人们对剧中涉及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关注较少:只要人们认定夏洛克是一个凶狠嗜血的败类,认定犹太人的权利丝毫不值得尊重,他为何败诉之类的问题就不会引起人们探究的兴趣。
  也许是因为德国浪漫派对莎士比亚情有独钟,以及浪漫主义运动和德国法学界千丝万缕的联系,还因为如海涅所说的,犹太人和日耳曼人之间有一种亲和力,剧中法律问题的主要战场最早出现在德国。这场论战对于我们今天思考这个问题仍不无裨益。
  在扭转评价方向的那些著作中,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无疑占据一个突出的地位。在这本多次再版且广为流传的小册子中,那个凶残贪婪的犹太人被刻画成一个英勇的维权斗士,耶林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并批评了鲍细霞假扮的法学家的判决。法庭可以不承认割肉契约的效力,但是既然已经承认了它的效力,就不能玩弄诡计使之无法执行,欺骗一个对法律怀有深厚信仰的人。
  继耶林之后,另一位德国著名法学家约瑟夫·科勒也加入论战。与耶林专注于个体权利的角度不同,科勒把问题切换到宏大的历史视角。通过比较法研究,科勒发现债务人以人身偿债是古代的普遍现象,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财产权地位已今不如昔,偿债的方式也就变得温和了。和耶林一样,科勒承认鲍细霞的判决的前提是坏的;与耶林不同的是,科勒认为判决的结果是好的,不过一个前提坏但结果好的判决毕竟要优于一个前提好但结果坏的判决。夏洛克诉诸的法律虽然形式上仍是法律,但已经滞后于当时人民更进步的法律和权利意识。严惩夏洛克确实有失公平,但是这种不公是建立在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普遍事实的基础上。科勒像一名“世界法庭”的法官一样断然宣布,他对此事的评价无关个人好恶:“世界的任何进步,哪怕是法律和权利的进步,总是伴随着对个体的不公;社会的每一次巨大的进步都是踏着尸体前进的,就像一次有益健康的散步总会让许多无辜的小生灵死去。”在科勒这种自信得近乎傲慢的态度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种奥尔特加所谓的黑格尔主义的“帝王般残酷的一面”。
  夹在这两位赫赫有名的法学家中间的是皮彻(A. Pietscher),一个德国州法院的院长。耶林用三页纸回应了科勒的批评,但只用一页纸就打发了皮彻。不过皮彻的文章理应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这篇文章写得锋芒毕露,也确实提出了一些容易被忽略且值得深思的问题。与耶林所说的相反,夏洛克一点不值得同情:“如果威尼斯的法律糟糕到帮助一个恶棍去毁灭一个老实人,那么它就毫无价值,我们丝毫不必把它放在心上。如果一个人遇到生命危险,他并不会停下来选择武器——最先抓到手的就是最好的武器——在这件案子中就是这样,可以用诡计来对付诡计,讼棍伎俩对付讼棍伎俩。” 夏洛克真正的目的不在一磅肉,而是存心要取安东尼奥的性命。因此,这场诉讼就是一场关乎生死存亡因而不必计较手段的决斗或战斗:“法律的竞争,如果是一场战斗,也屈从于战斗的种种变幻无常,并且常常是要用狡诈来打败狡诈。”
  皮彻的论述提示我们,夏洛克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当事人,而是战争中的敌人,对他应该适用战争法而不是民法。虽然耶林也使用了“斗争”的话语,但在他看来这场斗争仍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手段上也受到限制,而皮彻已经突破了这层限制。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战争,夏洛克就是战场上必须被歼灭的敌人。维柯提醒我们,在拉丁文中,外国人和敌人本是同一个词。夏洛克败诉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就是他是一个外国人。威尼斯的法律规定,凡是异邦人企图谋害本国公民,那么他的财产就要被没收,他的生命交由公爵裁断。虽然剧中并没有告诉我们,究竟是因为他的犹太人身份还是移民身份,夏洛克才被威尼斯法律认定为外国人,但是正如斯金纳留意到的,无论是公爵、安东尼奥还是葛莱西安诺,都把夏洛克描述为一种自然力、野兽或非人类,总之一个非我族类的外人。莎士比亚同时代的法学家柯克在《判例汇编》中把外国人分为“结盟的朋友”和“公开战争中的敌人”两类,其中外国敌人又分为临时敌人和永恒敌人。永恒敌人在本国不能享有法律权利,本国公民和他们之间只有永恒的敌意,没有和平。在柯克看来,犹太人就属于永恒敌人。威尼斯法律对夏洛克采取一种相似的立场,这位犹太富翁最终被迫交出自己的财产,从而应验了《十二表法》那个古老的法律原则:“对敌人的财产追索是永恒的。”
  我们看到,反对耶林的科勒和皮彻都持一种非常激进的立场,但方向却完全相反。科勒显得激进是因为他让法律进化的力量无情地扫荡一切,皮彻显得激进则是因为他让法律返回到它最原始的状态,在那个“刑起于兵”的时代,暴力和法律二而为一,难以区分。
  在选匣子前,巴散尼奥对世界的虚饰进行了一番谴责:“外观往往和事物的本身完全不符,世人却容易为表面的装饰所欺骗。”这就是他后来选择了朴实无华的铅匣子的原因。有趣的是,在这段道白中,法律也是受抨击的对象之一:“在法律上,哪一件卑鄙邪恶的陈诉,不可以用娓娓动听的言词掩饰它的罪状?”这里莎士比亚用了一个很难移译的动词season,就是朱生豪译为“掩饰”的那个词,其基本含义是通过调味让食物变得更加美味可口。后来鲍细霞在劝夏洛克放弃自己的诉求时,season这个词再次出现:“执法的人倘能把慈悲调剂着公道(mercy seasons justice),人间的权力就和上帝的神力没有差别。”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公道或正义需要慈悲来“调剂”或“掩饰”,它原来的味道或面貌是怎样的?这就是皮彻揭示出来的问题,也是夏洛克在剧中所做的:在一个攸关生死的时刻,剥去法律华丽的文饰,恢复它赤裸裸的原貌——血腥的暴力。在经过近代法学尤其是自然法理论的洗礼后,我们已经习惯于把契约视为和平的缔造者,但是本雅明在《暴力批判》中提醒我们:“一个法律契约,不管双方是以多么和平的方式缔结的,最终都会导向可能的暴力。因为契约授权任何一方这种权利:若其中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就可以诉诸某种形式的暴力。不仅如此,与结果一样,每个契约的起源都指向暴力。”当夏洛克拿着刀子准备执行契约时,我们仿佛一下回到“债务人得被砍切成块”的《十二表法》时代,直面法律的暴力起源,这时戏剧张力达到了顶峰。当夏洛克斩钉截铁地说出“我诉诸法律”时,与其说他如耶林所说的,揭示了“权利与法律的真正关系”,毋宁说他揭示了暴力与法律的真正的关系。借用剧中的比喻,法律和暴力的结合就像是一个外面包裹着金箔的铅匣子。
  当鲍细霞要求夏洛克仁慈时,后者反问道:“根据什么我要被强制?告诉我。”他的意思当然是说:“这难道是法律的规定吗?”在夏洛克心中,法律和暴力的使用原是不可分的。作为法律的象征,正义女神手里总要举着一把剑。当夏洛克一手拿刀一手持天平走上前去准备割肉时,伊丽莎白时代的观众难道不会从中认出这是对正义女神的滑稽模仿吗?
  正是科勒所看到的进步力量让夏洛克的行为变得滑稽。科勒已留意到莎士比亚时代法感的一种新变化:“在创作这部戏剧的那个时代,随着法律和权利的发展,像夏洛克那样的契约不仅与公众的情感相抵牾,而且与法律和衡平相剌谬。损害无力清偿的债务人的身体已经开始为明断的心灵所厌恶,视为一种粗鲁的举动,不属于文明的法律,不再被理所当然地当作无可置疑的权利。” 在这样的时代,法官要做的就是听取“人民的脉搏的跳动”,在判决中表达这种酝酿中的正义感。在这样的精神氛围中,夏洛克的行为就像一种返祖现象,显得不合时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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