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灾难生命伦理学研究
2020年11月12日 09:4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1月12日第2046期 作者:牛文浩

  地震、海啸、洪水、传染病流行、恐怖袭击等灾难的发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机,也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旨在探究灾难应对措施与机制的“应急管理”研究在国内学术界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长足发展,但致力于研究灾难中伦理问题的“灾难生命伦理学”(Disaster Bioethics)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这项研究对于增强伦理学理论对灾难问题的回应性,提升国家灾难治理的现代化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期望通过总结目前国外在这个研究领域中所提出的几个重要的研究议题以及取得的研究进展,能为加强国内的灾难生命伦理学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灾难”概念的界定问题

  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关注与生命现象有关的伦理问题的学科,而由于灾难的发生是人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典型情境,人们在灾难中所面临的伦理问题逐渐引起了生命伦理学研究者的重视,“灾难生命伦理学”也由此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被提了出来。在以都柏林城市大学教授多纳尔·P. 奥马图纳(Dónal P. O’Mathúna)和伯特·戈迪因(Bert Gordijn)为代表的研究者的倡导下,相关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这些研究表明灾难生命伦理学关注的主要议题包括:“灾难”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政府为应对灾难而对民众所采取的各种管控措施的正当性基础;哪些德性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应对灾难,以及如何培养这样的德性;灾难发生后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确定伤病者救治顺序的伦理原则;灾难发生后相关信息发布的伦理原则;政府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

  界定“灾难”概念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无论是国家的应急响应还是国际援助的启动,都要以某种对于灾难的判定标准为基础。不同的标准会对灾难的应对效果产生不同影响。例如,如果强调灾难一定是“突然地”和“不可预期地”发生的,那么灾难发生前的隐患以及灾难所造成的长期影响就有可能被忽视。目前,灾难生命伦理学领域已经就此问题得出了一些初步的观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内奥米·扎克(Naomi Zack)的观点。她提出的灾难概念包含如下几个方面:“伤害或者杀死了数量众多的人,或者严重地损害了人们在社会中的日常生活”,“通常会引起惊讶和震动”,“虽然是人们不想要的但并不总是不可预测的”,等等。这种界定较为全面地总结了灾难的特征,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人们认为该界定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扎克并没有,可能也很难说明在这些特征中哪些是灾难的必要特征,哪些则只是偶然性的特征。这会导致对于灾难的判断具有任意性。比如,她认为恐怖袭击属于灾难,战争则不属于,理由是灾难会引起“亲社会”行为,而恐怖袭击会引起这样的行为,双方处于对抗状态的战争则不会引起此种行为。由于战争符合扎克所总结的灾难的所有其他特征,这就意味着她将“能否引起亲社会行为”当作判定灾难的决定性理由。但扎克并没有为这一点提供充分的论证。可见,对于“灾难”概念的准确界定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伦理理论对规范性议题的回应

  对于概念问题之外的规范性议题,国外的研究者也从不同的伦理理论出发,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在此仅以其中人们比较关注的三个问题为例做一简要的介绍。

  首先,在政府对灾难期间的生活必需品价格采取强制性管控的正当性问题上,针对经济学家基于“可能会损害生产效率”的功利主义式理由对这种正当性所提出的反对,研究者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出发作出了回应。例如,关注“弱势者”的伦理理论指出,应当特别重视那些在灾难发生前就由于自然和社会方面的不利因素而处于弱势的人群,因为这些人在灾难中会遭遇到比其他人更为严重的伤害。灾后物价的飞涨会使得原本就比较贫困的群体难以满足自身的需要,考虑到在初始意义上社会有义务去满足这种需要,政府采取价格管制举措有助于促进这种义务的履行,这就为其正当性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理由。“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路径则提示我们:灾难期间商家哄抬物价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弱势者满足基本需要,还会削弱多个群体的共同体认同感,从而不利于社会团结以及集体行动。而这种集体行动不仅具有促进共同体成员共同抵御灾难的工具性价值,其本身作为共同体生活方式的构成部分也具有非工具性的重要价值。所以政府的限价措施也可以基于对“集体行动”这一共同善的保护而具有正当性。

  其次,对于怎样的德性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应对灾难这个问题,有学者基于“美德伦理学”路径提出,应对灾难尤其需要“坚忍”(resilience)的德性,包括勇敢地面对灾难所带来的恐惧,乃至将灾难视为一个展现自身优秀道德品质的契机;对待灾难的受害者则需要“人道”(humanity)的德性,主要表现为普遍地关心和帮助那些难以满足自身基本需要的人。其中专业的救援人员还应具备公正、中立等职业德性。这些德性都是值得赞扬的。相反,在灾难期间乘人之危牟取暴利的行为则体现出一种“贪婪”“冷漠”的恶(vice),应当予以谴责和贬抑。

  再次,在伤病者救治的优先顺序问题上,目前的研究尚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依据“后果主义”思路指出,像“尽量挽救更多生命”这样的原则尤其适合作为灾难和紧急状况下的行为规范。因为这种状况下不同受害者的伤病情况往往会有很大差异,当救援资源有限、救援人员面临着这样的状况时,优先救治那些伤病程度较重、同时被救活的可能性又较大的人是与很多人的直觉性判断一致的,正是由于这样的救治顺序符合“尽量挽救更多生命”的原则。但是,也有学者从“义务论”的角度指出,当救援资源不足以充分救治那些最有可能被救活的重度伤病者时,再根据某种人为的分类标准在这些重伤者当中确定救治顺序则是不应被允许的,因为这样的标准往往由于未经充分的公共讨论而具有任意性,救援者不应拥有这种可以任意决定他人生死的权力。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更为公平的做法应当是以某种随机的方式来确定救治顺序。

  加强灾难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不难看出,加强灾难生命伦理学研究对于合理应对救灾过程中会遇到的伦理难题具有积极的意义,这将有助于许多社会热点问题的解决。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在国内疫情最为严重的时候,引起争议的很多热点话题都可以从灾难生命伦理学的角度来探讨其解决方案。

  灾难生命伦理学的相关研究结论,还可以为国家在进行灾难治理时对于政策工具的选用提供重要的正当性依据,在实现治理结果有效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治理手段的正当性。例如,如果对于像“集体行动”这样的共同善的保护是政府在灾难期间所采取的价格管控措施具有正当性的主要依据,那么在设定具体的限价标准时就要注意,不能由于要求商家作出过多的牺牲而损害他们的共同体认同感,从而不利于集体行动的达成。因而由成本上涨等因素所导致的价格的适度上浮还是应该被允许的,同时政府也可以对相关的商家给予一定的补贴。

  总之,灾难会使人们面临许多特殊的伦理问题,加强灾难生命伦理学研究不仅可以拓展和细化国内伦理学的学科方向,还有望为灾难中的伦理应对产出一批实用性较强的学术成果,从而为实现国家灾难治理的现代化作出独特的贡献。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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