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推进更加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7年07月05日 08:3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7月5日第1241期 作者:张艺

  【核心提示】行政审批是整个政府部门进行政务处理的重要机制,在简政放权大背景之下其制度改革的推行和深化尤显必要。为有效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建立更加规范和公开的改革程序以及完善权威的监管审查制度,以改革的有效性、高效性以及规范性,更好地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政府服务。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管理与建设中的一些弊端逐渐显现。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发布正式提出简政放权的概念,精简政府机构,下放经营管理权,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现代政府。将管理重心下移,不仅能更加贴近民众,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而且也有利于基层行政管理班子的组建和完善,是双赢之举。近年来,通过改革获得一定成效的行政审批制度也成为了简政放权的热门政务,其对实现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以及简政放权的贯彻落实意义重大。

  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能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旨在解决市场失灵,即通过政府规制的手段对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和规划。但是,由于全能型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涉,反而造成了诸如资源浪费的负面效应。对传统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等措施,搭建政府和企业、政府和社会的沟通桥梁,将有效提高政府在服务方面的能力,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市场多余的规划与干预。

  其次,适应了信息化行政管理发展的需要。Web2.0技术的兴起使得网络平台与服务管理系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搭乘Web2.0技术的信息系统服务以其方便快捷、交互友好以及效率高等特点受到了用户的欢迎。这对于政府的信息化行政管理是一个巨大的启示,有人借此提出了“政府2.0”的新概念,将信息化管理系统与政府服务相结合。在过去的政审政务中,各级政府都存在因繁琐流程导致效率低下、服务水平低的现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了重新规划和精简,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对于文本资料与审批要求也进行了统一规划,不仅节省了民众的时间,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效率,而且还节约了政府的审批成本。同时,网络审批平台的积极开展也有效加强了政府信息化管理程度,适应了时代的发展。

  最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进程。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依旧存在问题,建设服务型政府亟待新的突破。行政审批是众多政府服务以及政务管理的组成之一,其审批效率的提高对于整个政府服务效率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也是推进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例如,通过设置监督窗口,及时收集基层群众以及监督小组的信息反馈,实行全方位的服务监管,保证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组建“一站式”服务中心,借此对实体政务办事大厅的服务效率与服务态度进行改进与提升。实行审批制度改革,使行政部门人员由过去的“被动”服务转变为积极的“主动”服务,使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并获得民众的好评,并使政府公信力得到提升。

  实施中存在的缺漏

  行政审批是整个政府部门进行政务处理的重要机制,在简政放权大背景之下其制度改革的推行和深化尤显必要。尽管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实行的过程中对过去的政审流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简化,也获得了民众的好评, 对改革与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审视,其过程中仍旧存在问题与缺漏。

  其一,改革精简工作不完全到位。部分部门没有深入地思考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审批的具体职能范围,对于审批制度的改革比较盲目。为了加快精简进度,以审批项目是否合法为依据判断对其取消或保留,没有深入思考其本身的合理性与存在价值,没有切实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的合法、合理两原则结合的范围标准。因此,一些“合法却不合理”的审批项目被保留下来,没有完全根除实践中审批效率低下的隐患。这样的改革还停留在较浅的层面,没有深刻理解改革对于实现简政放权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意义。

  其二,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度仍有待提高。尽管在改革过程中设置了许多群众反馈信息收集以及公开征集意见的环节,但部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行政审批的对象是群众,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也是惠民利民,因此群众往往比审批改革小组以及相关专家在改革方面更有话语权。但公众对于相关法制政府及机构内部进行的审批流程和内容既缺乏基本的知识普及和认识,也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只是在获悉最后的结果。因此,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才能避免惠民利民的改革政策与群众脱节,切实保证政务运转的公开透明。

  其三,减政后内部业务工作的衔接不到位。行政审批制度在全面实行改革后得到了大范围的精简,但却导致删繁就简后的审批流程与过去的业务工作程序无法做到对应和契合,许多部门只注重精简审批程序,统一规划文本资料以及审批要求,相关的业务工作却没有进行衔接与再整合。事实上,精简后的行政审批流程需要更加强大的部门业务流水线进行匹配才能发挥其效益,而当下的许多部门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仅仅停留在整合审批项目和简化流程的层面上,没有做到审批流程与内部业务链的协调与吻合。

  改革的重点

  为有效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建立更加规范和公开的改革程序以及完善权威的监管审查制度,以改革的有效性、高效性以及规范性,更好地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政府服务。

  第一,以法律手段保证改革的权威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改革权威性的缺失所引起的。一些部门没有具体的改革思路和方向,因此改革过程中不乏形式化、套路化等问题。为此,需要做到立法先行,通过法律规定明确行政机构的职能及其合法性,保证政审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保障改革政策的权威性,每一个部门依法按照规定推行改革政策,避免出现表面功夫、公私混淆、松散随意等现象,以法律标准严格要求相关部门的服务人员及审批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水平。

  第二,建立和规范公正公开的行政审批改革程序。行政审批改革程序并不只是单一层面上对审批项目进行缩减、对审批部门层级进行下移,而是在审批项目进行大幅度变化的前提下,对内部业务链条进行合理的优化和重造,保证业务程序在实际操作上的高贴合度和可行性。因此,政府建立和规范公正公开的行政审批改革制度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从项目和要求的精简来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机构需将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进行有机结合,以评判审批项目的去留。同时,建立合法公开的公众参与机制,向群众普及行政审批改革的基本知识,广开言路,收集群众对政审改革中审批项目精简的建议。另一方面,深入梳理精简后的审批流程,在进行逻辑推演和试点操作的基础上,重构面对公众的内部业务流程,保证简化后的审批流程与内部业务操作的一致性和匹配度,最大化地提高改革后政府进行政审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准。

  第三,完善相关司法监督和审查制度。通过司法手段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的规范性也是有效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法律途径之一。相关司法部门或机构应当组建起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察小组,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予以适当处罚,保证行政审批的合法公正。与此同时,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实行的权力下放,应有相关的司法机构对接管行政审批权力的下级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调研,保证权力下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于不合格的下级部门应当取消其接管资格。

  (作者单位:广州工商学院)

责任编辑:韩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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