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支平:认同视角下的社会风险治理策略
2017年03月08日 08:3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3月8日第1162期 作者:夏支平

  社会风险是社会系统在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所谓损失,是某个社会主体既得或预期利益的减少或消失的一种状态。主体的利益都是特定社会分配结构的产物,不会凭空减少或消失。所以,某个主体既得或预期利益的减少或消失,一定是由于既有的社会分配结构被打破。能够打破既有利益分配结构的,只能是承载思想的行为。

  社会风险源自“非认同行为”

  人的行为会导致社会风险,但是,这不意味着人的一切行为都是风险之源。风险是标示事物未来发展可能出现损失的概念,是人们在经验或科学的基础上对自然活动或人的行为后果损益性的预测和判断,具有主观色彩。在社会系统中,某种行为是否具有损害性,不仅与自身固有的某种客观特性有关,更取决于系统中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判断。如果根据自身的经验或科学知识,利益相关者预期某种行为会带来收益,或者至少不会带来损失,那么,他们不仅不会反对这种行为,甚至还会主动支持这种行为。反之,就会产生或加剧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可见,能产生风险的不是全部行为,而是那些得不到利益相关者认同的行为,即“非认同行为”。

  所谓非认同行为,是指在社会系统中,利益相关者中的一方或几方实施的行为,得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同。而且,这些行为一旦出现,可能招致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制或报复,最终可能超越社会系统的承受限度,形成社会风险,甚至演化为公共危机。非认同行为有四个要素:行为实施者、行为、行为评价者和评价标准。以最简单的两方博弈为例,这四个要素构成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甲方实施行为。根据“理性人”逻辑,甲方会拟定备选行动方案,并用自己的评价标准对这些备选方案进行评估,选出与自身评价标准最契合的方案,并予以实施。可见,甲方的行为取决于甲方自身的行为评价标准。二是乙方评价。在社会系统中,甲方的行为能否得到作为利益相关者乙方的认同,并非取决于甲方的行为本身,而是取决于乙方的评价。而乙方对甲方行为做出怎样的评价,则取决于乙方的行为评价标准。可见,非认同行为的实质是社会系统中利益相关者之间行为评价标准的差异或分歧。这样,就可以从“非认同行为”这一全新的角度来探求社会风险治理的两个基本策略:一致性策略和包容性策略。

  促进相互认同的一致性策略

  所谓一致性策略,即通过强化普遍性行为规范的作用,缩小利益相关者之间行为评价标准的分歧或差异,增加社会共识,提升社会主体之间行为评价标准的一致性,促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认同。对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而言,一致性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崇尚科学,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塑造理性公民。科学是人们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系统性正确认识。规律是客观的、必然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具有价值理性功能。所以,科学理论及衍生的科学知识、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都可以作为评价人们行为“是非对错”的客观标准。科学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遵循科学理论、运用科学技术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量,所以科学具有工具理性功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的这种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完美结合的特质,决定了“科学无国界”,成为当代社会认同度最高的行为评价标准。

  所以,应该崇尚科学,以科学作为国民教育的基本内容、基本理念、基本动力和基本方法,持续提高公民的科学素质。社会主体的行为评价标准科学化、行为理性化水平越高,行为评价标准的一致性越强,相互之间沟通与理解越容易,非认同行为产生的可能性越小,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冲突越少,社会风险越低。

  二是张扬法律权威,构建法治国家。在现实生活中,受利益分歧、制度缺陷、文化冲突等因素的影响,科学的工具理性功能往往被过度利用,而价值理性功能则被忽视;个体理性得到了充分张扬,但集体理性被边缘化。这种厚此薄彼的现实容易衍生出系统性社会风险,而平衡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关系,需要“规则之治”。在现有中国社会条件下,“规则之治”当以法治为重,张扬法律权威,构建法治国家。

  法律(包括宪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是国家和社会的最大共识。法可以凭借其权威性和普遍性,成为一国主权范围内认同度最高的行为评价标准。因此,张扬法律权威,以法为国内社会最高行为评价标准,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因地域、民族、宗教、阶层、党派等亚文化差异而形成的行为评价标准之间的分歧与冲突,平衡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关系,有效消减非认同行为,减少社会风险积累。

  消减非认同行为的包容性策略

  包容性策略,即提升利益相关者行为评价标准的弹性或包容度,从而消减非认同行为,缓解社会紧张,维护社会和谐。包容性策略包括两个机制。

  一是创新民主协商机制,鼓励参与式治理。在社会系统中,利益相关者之间既竞争又合作。若要在相互竞争的利益追求中达成平衡,并引向成功的合作,最好的机制当然是民主协商。利益相关者之间遵循民主精神,平等参与,就其利益诉求和行动方案充分交流和协商,相互谅解,彼此妥协,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民主协商的过程,从外在形式上看,是利益相关者之间意见的交流。但从内在实质上看,则是利益相关各方行为评价标准的交锋、调整和更新。因为社会是个合作系统,任何一方利益的实现都必须依赖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配合,所以,任何一方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都需要做出必要的妥协,调整己方的行为评价标准,提高包容性,以便适应对方的要求。可见,民主协商机制是提升行为评价标准包容度的重要制度平台。在这一平台上,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力与合作者的竞争压力将迫使利益相关各方不能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自己的行为评价标准,提高包容度,以便达成共识。

  既然行为评价标准包容度的提升是博弈锻炼的结果,那么,参与式治理就值得鼓励和提倡了。反之,如果排斥利益相关方的实际参与,那么,他们的行为评价标准就难以得到及时的调整和更新,因而缺乏足够的包容度,频繁出现非认同行为,进而引发公共危机。例如,征地拆迁已成为当前影响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风险源。之所以如此,普通农民参与权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这样,利益相关各方的行为评价标准都得不到必要的调整和更新,缺乏足够的包容度,于是,各种非认同行为纷至沓来,相互强化,愈演愈烈。

  二是畅通社会流动管道,建设和谐社会。非认同行为的实质是利益相关者之间行为评价标准的分歧和差异。非认同行为的认定,不在于行动本身,而在于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评价标准。存在决定思维。行为评价标准是人们长期生活境遇的综合反映。见多则识广。一般而言,人生经历越丰富,思想越开明,对他人的言行就越包容,人际关系越和谐。所谓人生经历,用社会学术语来讲,主要是指社会流动,包括身份、职业、地位、居住地等生活要素的变动。

  社会流动对保持社会结构的动态均衡,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体如果能够在不同地域、职业、阶层之间顺畅流动,那么,多样化的生活实践将促使他们不断调整、更新行为评价标准,提升行为评价标准的包容性,这样才能适应不同的环境。反之,如果某个社会成员或群体长期囿于某一地域、职业或阶层,那么,简单重复的生活模式将固化他们的行为评价标准。而僵化狭隘的行为评价标准容易形成对新生事物的排斥心理,产生社会排斥行为,从而加剧社会紧张,引发社会危机。所以,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可以提升社会个体或群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包容度,消减非认同行为,从而降低社会风险,维持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韩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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