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改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近年来,企业合规成为检察机关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相关理论研究也成为法学界(尤其刑法学)的学术增长点。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提出要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促进民营企业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由此可见,企业合规改革被赋予了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的重要使命。探究如何推动企业合规制度落地,须明确合规改革的三大任务。
预防企业犯罪
企业必须面对风险,企业运营就是与风险博弈的过程,控制风险是企业运营的基本准则,也是企业合规的现实需求。对于企业而言,除正常的商业风险外,还存在政策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后者因具有国家制裁属性而尤为严峻。
首先,随着当前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刑法的调整频率加快,加剧了企业触犯刑法的可能性。其次,辨别和预防刑事法律风险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学专业能力,许多企业管理人员难以具备该能力。最后,政策风险一般伴随行政处罚,纠错成本较低;而当政策风险变为刑事法律风险时,惩罚力度会发生质变。企业一旦接受刑事处罚,轻则市场份额减少,重则破产清算;双罚制之下,企业的管理者也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无论企业还是其管理者,都具有规避刑事法律风险的自发、内在动力。这种“生存本能”,使得预防企业犯罪成为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任务。
维护经济秩序
企业合规改革中,控制成本、提高效率是改革者与经营主体共同的价值追求。要实现这一价值,必须维护好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并降低国家的监督成本。
首先,维护经济秩序是保障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的前提。当下,中小企业是否活跃、非公有制经济是否繁荣已经成为衡量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经验表明,当改革举措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市场经济良好运转时,改革方案才能常态化、制度化运行。
其次,维护经济秩序是经济学视角下企业合规的必然要求。企业合规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法学问题仅是其研究对象之一。实务中,检察机关对于商业伦理、现代企业管理等并不熟悉。现代企业自我管理的本质特征说明,仅通过法学的外部视角不足以解决企业合规问题。而在经济学视角下,从提高经济效率的目标出发,维护经济秩序是企业合规的必然要求。
最后,维护经济秩序是企业合规改革具有生命力的根本保障。企业合规改革是一项系统化、体系性改革,其改革方式是自上而下的,但企业主体却是分散的,其需求始终无法完全统一。而且企业是逐利的,当“合规成本”大于违法犯罪成本时,企业就会抗拒“合规”。因此,只有维护好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才能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形成正向的激励,确保企业合规改革具有持续的内在驱动力。
完善法治体系
企业合规制度与刑法之间并非简单的叠加关系,只有将企业合规与刑法都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下,才能充分发挥企业合规对于刑法的替换、补充作用。
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来看,要实现《意见》中激活企业活力等任务,公平自由的市场规则体系供给是必要条件之一。为此,企业合规改革围绕“上层建筑”中“法治”这一核心要素展开,有利于促进法治与经济秩序形成良性互动。由于相关制度成果最终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定,因此,企业合规改革也负担起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任。
当下,改革中出现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如企业内部调查与检察机关的合规程序如何衔接等,这些问题并未随着《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的出台而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改革视角出现了偏差。虽然改革由检察机关主导,但改革对象是企业,因此以企业视角对现有法治体系进行“查漏补缺”更具现实意义。具体可从两个方面展开。
一方面,建立统一的企业合规标准。当前,改革实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合规内容不统一,如合规对象是所有企业还是限定在央企等大企业仍然存在争议等。(2)检察机关功能定位模糊,如部分检察机关擅自扩大检察范围越权管理等。因此,须建立统一的合规标准,以保证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将公权力限制在法律框架内。另一方面,建立完备的企业运行管理制度。不同企业的合规意愿、合规能力差异较大,即使建立了全国性统一合规标准,也不能保证所有涉案企业的合规效果。另外,需要防范企业内部的合规制度流于形式、脱离实际,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枷锁。因此,除了外部规则的供给外,还须对企业内部的运行管理制度进行示范和引导,促使企业建立与外部规则相匹配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改革措施的落地。
2023年7月,《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增针对非国有企业人员实施背信和渎职行为。可以预见的是,企业和企业人员面临的刑事风险将再次升级。在此背景下,更应明确企业合规改革的三大任务,放大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红利,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发展。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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