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想象力
2021年03月17日 08: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3月17日总第2127期 作者:刘涛

  想象力在人类思维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如爱因斯坦认为“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米尔斯阐释过社会科学领域想象力的地位与作用。基于法律实践活动的特点,想象力在法律领域还具有特殊的意义。法学的想象力贯穿于法律的运行始终,对于我们观察、分析和处理法律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创制的想象力源泉

  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没有任何其他学科能像法学一样,将思想实践和规范实践以及规范的应用实践密切结合。法律规则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了法学知识体系的起点,也奠定了法学领域哲理思辨、历史考证、社会视角转换和政治逻辑分析的根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体系本身就是人类的造物,而其产生的目的又是更好地调整人类行为自身。同时,法律作为最基本的规则体系,指向不特定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面对曾被卢梭嗟叹“简直需要神明”的法律创制任务,唯有想象力可为之提供源头活水。这从时空的纵横渠道展开为三个层面。

  首先,对于历史经验的回顾与确认。法律调整的是当下的社会关系,但其素材却源自过往的经验。法律的背后是源自生活的“生生不息的传统”,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过往生活经验中经过历史检验可供遵循的“指导范型”的凝结。法律如果不想与该国家的基本生活脱节,就必须与从这个国家的历史深处走来的传统保持一致。法律的创制必须把握传统发展中变与不变的统一,必须准确识别和提炼出赖以支撑今天法律的文明基因、社会遗传密码和群体记忆符号,并通过创造性转化,在新的规则体系、制度框架甚至是社会体制中为其赋予存续和发展的合理位置。

  其次,对于未来生活的预测和应对。人类需要法律,是为了实现更好的生活。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蓝图往往高于当下的社会状况。富勒曾经将立法者比作“良师”,意指两者对于调整或规训的对象都有更高的期望。不过良师的期望即便不能充分实现也无妨于学生成长,但法律预设如果经常打折扣则会招致社会动荡。法律为了保持其稳定性又不能频繁变动,必须在立足当下的同时预留适应社会发展的一定空间。如何把握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距离,拿捏目标和能力之间的分寸,强化立法的预测性和科学性,需要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借助想象力进行思想实验。

  最后,法律制度之间横向的比较和鉴别。现代社会多元法律体系的共存和竞争是基本态势。基于政治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等区别,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性非常明显。同时,经济全球化乃至全球治理的发展又促进了各国在法律事务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在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和鉴别中,需要秉持“理论思维”和“工程思维”的分野,区分法律创制的材料和规律。在千姿百态的法律制度构造中发现其共同遵循的体现法治精神和人类生活智慧的法律规律,并结合本国国情将之运用到本土的法律创制中去,需要想象力的融会贯通。

  法律实施的想象力润泽

  法律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实施绝不是照本宣科或机械套用的僵化过程。执法和司法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都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只有在法律想象力的润泽之下,才能既忠于法律精神又贴合生活实际。

  首先,法律的一般性和具体性的衔接。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普遍性、概括性和可重复适用性。法的这种一般性曾被哈耶克视为“法治的基石”,在基调上保障了法律调整中的平等对待。法律也正是依仗其通过权利和义务组合而成的一系列行为模型,成为社会关系维护中的主要行为规范。但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无论是其适用对象,还是适用结果,都是具体的。由此就产生了法律适用中一般性和具体性的矛盾。如何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运用到具体的行为和案件之中,以及如何在千差万别的具体个案中找到普遍性的法律原理,都需要想象力的辅佐。

  其次,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融合。法律的一般性决定了法律正义首先是一种普遍性的制度正义。在法治社会中,正义必须立足于法律,并通过法律得以实现。基于法律的普遍正义是个案正义的基础和保障。由此,普遍性优先、形式合理性优先、程序问题优先,成为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但是普遍性和特殊性、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矛盾并不能因为先后次序的确定就轻易化解。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坚持形式合理性优先的同时都不能漠视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而是应该在形式合理性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追寻和实现实质合理性。

  最后,法律的专业性和大众性的统一。法律的适用是一种专业性的活动,只有具备特定资质的人员依据法定的权力和程序才能对法律争议做出权威性的认定和裁断。法律方法和法律职业伦理都和大众有一定的距离。法律职业的自治性维护着法律的稳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脱离社会大众及其日常生活。法律专业性壁垒存在的依据只能是更好地为社会成员的公共生活服务。个案特别是热点案件往往包含着社会成员对自身当前命运和未来生活的普遍关切。法律人在法律争议处理中首要的说理对象是其同行,但是其所阐述的作为案件处理依据的道理则必须为公众所认同。法律人共同的理性可接受性的“元标准”是法律论证的基本前提,但是这个“元标准”必须植根于社会大众共同的生活体验和认知。

  法学想象力的涵养及其溢出效应

  法律运行的想象力依赖,印证了法律实践本质上是一种理论性的实践和创造性的活动。法律运行中想象力的强弱,取决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理论功底和创新能力。为了培养更多具有丰富想象力的法律职业人员,大学法学教育应当在以下方面予以强化。首先,法学专业知识的体系化。专业知识的体系框架是想象力依从、展开和聚合的轨道。法学教育必须克服专业知识考点化、题目化、碎片化的缺陷,引领学生建构起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将其对于法律问题的思考纳入专业知识谱系和学术脉络中,明确问题在知识坐标系中的定位和来龙去脉。其次,视野和知识面的拓展。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问题进入法律领域,推动了法学跨学科的发展以及法学知识体系的膨胀。大学法学教育应直面挑战,加快知识整合,适时推广比较成熟的法学跨学科课程,培养学生多维度、多层次、多角度观察和分析法律问题的意识和能力,拓展想象力的空间和资源。最后,研究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研究能力就是创造性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研究性学习则是法学想象力的实验和实训。大学法学教育应当在传统讲授性课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研讨性课程,加强研究性写作的考核,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提问能力、批判意识和反思能力、联想意识和整合能力、传承意识和创新能力。

  相对于其他专业,法学的培养目标更为多元。许多法学毕业生进入了法律职业以外的公共事务领域。他们在大学期间所接受的法学想象力训练对其工作仍具有重要意义。公共政策的决策与执行和法律的创制与实施非常类似。法学的想象力有助于其在公共事务处理中破解个别与一般、抽象与具体、程序和实体等冲突。同时,其在法学想象力训练中所形成的多视角观察分析问题、全面把握复杂因果关系的思维能力,也有助于其在应对公共事件时更为客观理性、细致周全。

  另外,法律职业人员和法学出身公共事务人员的想象力,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进公民素养的培育。想象力的充分发挥,使法律和公共政策更贴近社会生活,吸引更多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法律秩序构建,并在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维护中塑造自身。富有想象力的法律与公共政策运行,有助于妥善地处理传承与发展、稳定与变革、宏大与具体、日常行为规则与终极意义追问等一系列矛盾关系,使广大社会成员充分理解和认同法律生活方式,准确认知自身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中的个人困扰”转化为“社会结构中的公共议题”,促进个体自由和理性地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制度格局研究”(20BDJ02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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