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符号学的“两传统”与“三教父”
2021年03月10日 08: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3月10日第2122期 作者:熊明辉

  1991年法律符号学家保罗把法律符号学视为法律论证的代数,提出研究法律论证的复现形式是法律符号学的最常见方法之一。法律符号学有两个传统:一是美式逻辑学传统,创始人是美国逻辑学家皮尔斯(1839—1914);二是欧式语言学传统,创始人是法国语言学家格罗马斯(1917—1992)。而他们二位都认可法国心理学家拉康(1901—1981)的日常话语类型论、身份认同论与语言习得观,故法律符号学界有“两传统”“三教父”之说。

  基于美式传统的理论被称为“皮尔斯式法律符号学”。“美式符号学之父”皮尔斯是一位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学术背景决定了他的逻辑传统取向。他把符号学视为一个逻辑学分支。以皮尔斯为代表的美式法律符号学传统源自实用主义哲学,一种主张意义语境特征的哲学,代表人物还有莫里斯、詹姆斯、卡尔文森等,正是卡尔文森完整给出了法律符号学的皮尔斯框架。

  法律符号是符号学的具体范畴。在皮尔斯看来,法律之魔力在于它“有一个名称”,而该名称就是“语言”。法律的“魔术师们”,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一直在研究如何审慎地处理“语言”,并利用其所有可能性。法庭裁决不仅仅是裁判,还会为案件赋名,象征着某种意义。名称为法律材料命名,法律论证中被引证的是名称而非案例材料。法律从业人员认为“名称即符号”,这种符号虽广为人知,但只有法律人特别是法律实务工作者才洞悉于微。

  法律用语是法律人解码的符号。与“欧式符号学之父”、瑞士法语语言学家索绪尔(1857—1913)一样,皮尔斯认为,用规则串在一起的符号可传达意义,故编码文本是读者解码的符号,正是这种解码触及了法律语言魔力之本质。在卡尔文森给出的皮尔斯法律符号学框架中,整个法律概念体系都是由法律话语与法律实务之间的交流过程所构建的,几乎普遍地被作为对话思维发展的模式;法律是主体间的整个价值社会变迁的原型;法律论证并非形式论证,它的假设虽然不真不假,但是假设性的,因此,长时间以来,对法律话语的分析必然比从真实命题出发的话语松散得多,结论性也要弱得多。皮尔斯的天才之处在于,他认识到所有命题都是假设性的。皮尔斯的追随者菲什看到了皮尔斯与美国法实在论之间的联系,特别是与以霍姆斯为代表的法学家之间的关联,因为在处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或撰写责任、侵权、合同、财产等概念时,他们竟然拥有符号相关性思想。

  在皮尔斯看来,符号学的展开首先是一个非常根本的哲学问题,其根基是对话,即主体间性特征。在某些方面,这与当时的西方法律形成鲜明对比,因为那时法律无论在实践态度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带有个人主义烙印。他的哲学思维风格与许多当代哲学家的分析独白性特征也形成了鲜明对比。皮尔斯欢迎与读者进行对话式思考,与作者进行虚拟对话。以日常生活事件的日常反思写成的文本是读者用皮尔斯思想指导生活、思考和总结的环境。符号在源源不断的文本话语和考虑中、在日常事件中达到巅峰。这正是法律人的工作,因为从法律和法律话语的角度来说,界定重大事件及其意义是他们的职责。

  基于欧式传统的理论被称为“格罗马斯式法律符号学”。1906年,欧式符号学先驱索绪尔在日内瓦首次开出了普通语言学课程。虽然他的讲稿直至1961年才在巴黎出版,但他的专业声望在语言学、结构主义和符号学领域被广泛认同,在格罗马斯符号学中也可以找到索绪尔思想的痕迹,有三个要素对法律符号学而言很重要:一是言说的文化与语言回路;二是符号的任意特征;三是术语的差异性和相似性。

  格罗马斯与他的密友巴尔泰斯被认为是现代法语文化圈两位最重要的符号学家。他讨论过的两个主题法律符号学家们也特别感兴趣:一是符号方块,二是法律话语典型性分析。符号方块概念是他1966年在《结构语义学》中首次提出的,该概念不仅是分析日常生活中概念的符号维度的工具,而且对于像法学这样的科学话语来说也很重要;法律话语典型性分析是他1976年在《社会科学:一种符号学视角》一书中提出的。格罗马斯方块是“发现的工具”,关注的是用语言构建意义,包括各类语义主题。该工具对法律实务来讲无疑很重要。符号方块的运用揭示了意义系统中任何符号或其他语义术语的所有复杂性。正如卡尔文森所看到的那样,这种意义包括作为符号系统的法律。

  对比格罗马斯和皮尔斯符号学,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符号学的重要内容。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逻辑类型不同。格罗马斯的逻辑是叙事与整体逻辑,而皮尔斯的逻辑是数理与原子逻辑。法律符号学的选择部分是通过法律解释打造出来的,或者用整体性术语或者用原子性术语来理解法律。其二,分析工具不同。格罗马斯符号学拥有两种强大的分析工具:一是文本深层结构与表层结构的动力学,二是符号方块的分析能力。两者在法律话语中都是那么恰如其分。通过丰富的隐含分析工具,皮尔斯符号学完全符合传统原子论方法的法律与法律话语。其三,文化传统不同。格罗马斯是在文化人类学和比较语言学背景下提出他的法律符号学理论,这是一种有利于发展结构主义的氛围,要处理的是欧盟法律制度。皮尔斯生活在19、20世纪之交的北美,面对的是一个充满习俗和传统观念的法律社会,对工业化和移民的理性反应,有着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

  此外,第三位教父拉康虽说既非法律人又非符号学家,但他的工作对法律与法律思维来讲非常重要。对于法律话语来讲,拉康对儿童生命意识和自我意识在语境中的发展分析意义重大。对于法律人来讲,拉康的“自我必须发展”断言很重要,这意味着每个与法律主体相关的判断行为都是人类个体生命过程中的切入点,而不是对任何类型的客观事实的结论。在拉康看来,掌握了能指就掌握了主话语权。一方面,主能指就最紧密地绑定了主体的身份;另一方面,主话语充当指导、约束和引导语言交际的言语行为的角色。在法律实务中,了解主能指的影响,意识到法官审理案件时主语篇的包罗万象的影响,就意味着在管理法律话语时要提高语义意识。

  有趣的是,“三教父”至少有两个共同特点:首先,他们都不是法律人,对法律和法律话语只有一些边缘知识。这也是法律符号学界称他们为“教父”的原因,因为他们以局外人身份来看待法学,故三教父只是法律符号学的推动者而非执行者。其次,他们都参与到了现代哲学“语言学转向”思潮。尽管他们从未受过法律意义理解过程教育,甚至从未处理过任何法律意义理解问题,但他们首先关注到了对符号的理解,给未来法律人提供了符号方法。而这种方法对法律与法律实务的重要性来讲,正如瓦格纳和布罗克曼在《法律符号学的前景》一书导言中所说:法律符号学给理解法律提供了新路径,为法律解释学与法律人的自我理解提供了新技巧。

  (作者系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教授)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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