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的历史溯源与中国内涵
2020年10月14日 08:5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0月14日总第2025期 作者:谢红星

  “法典化”指大规模编纂法典的趋势与过程,是法律史上的典型现象,盖因人类社会的法律大体经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进。不过,成文法产生后,法律形式的演进并未停止,而是继续向更高形态的法典转化,正如梁启超所说,“成文法之初起,不过随时随事,制定为多数之单行法。及单行法发布既多,不得不撮而录之,于是所谓法典者见焉”。中国成文法产生于春秋时期,“法典化”则正式开启于魏晋之际,曹魏《新律》是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律典,晋令则是第一部令典。“及春秋战国,而集合多数单行法,以编纂法典之事业,蚤已萌芽。后汉魏晋之交,法典之资料益富,而编纂之体裁亦益讲,有组织之大法典,先于世界万国而见其成立。唐宋明清,承流蹈轨,滋粲然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某种意义上亦可以说是一个“法典化”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长为以部门法典为统率的成文法体系,需要追溯历史之源。

  “法典化”锻造统一法律秩序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价值是一种基础性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在锻造统一法律秩序方面,相比于分散的判例法,明确、普遍、规范化的成文法具有更多优势,英国学者戴维·M. 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认为,“无疑制定法在取消或废除现行的相互抵触的规则,在设立法律规范一直很少或没有法律的领域的权力方面,以及在所预见的情况未发生之前做出法律规定的能力方面,优于其他法律渊源”。作为成文法的高级形态,法典兼具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一致性,较之一般的成文法,其统一步调、统一行动的特征更为明显,更能实现国家统一法制之目的。通过编纂法典锻造统一法律秩序,是“法典化”的首要价值,正如法国学者勒内·达维指出的那样:“编纂法典有很多原因,但是最重要的还是人们怀有使法律明确和使全国的法律保持统一的愿望。”

  中国古代“法典化”的开启正是基于对统一法律秩序的需求。秦汉以降,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逐次建立,中央集权国家划一治理需要、兵刑钱谷等行政事务日益复杂化和专门化、从“礼治”到“法治”的治理模式转换,使得律令等成文法大量产生。然而,随着成文法数量的爆炸式增长,“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汉书·刑法志》)。成文法的繁多庞杂削弱了成文法本具有的普遍性、公开性、准确性和客观性等优点,不利于统一法律秩序之形成,不利于大一统国家的集中控制与划一治理,“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汉书·刑法志》)。唯有在删修既有律令的基础上,制定具备更强规范性、逻辑性、确定性的法典,方能满足大一统国家锻造预期、可控、统一法律秩序的需要。魏晋编纂律令法典“变杂为清”“化繁为约”,目的正在于通过“清约”“宽简”“疏而不漏”的法典实现此目的。

  “法典化”形塑“中国”之正统与治道

  在中华文明史上,“中国”是各族先民心目中超越王朝的政治存在,是历代王朝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源泉,是王朝正统的同义词。为了强化自己的“中国”正统,历代王朝改正朔,易服色,尊儒学,制礼乐。魏晋律令法典诞生后,以其整齐闭环之体系、紧密相连之篇章、高度概括之术语、简约浓缩之法条、精玄奥妙之法理,使成文法的发展超越了秦汉以来因循的轨道,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水准与风范,不仅成为整个成文法体系之统率,也顺理成章地被统治者塑造为王朝“中国”正统的又一象征与符号。法典已不再只是君主一时命令之工具,而成为国家体制之承载、法律秩序之维系,以及王朝“中国”正统之表征。作为大一统王朝正统与天命的重要表征,法典在古代中国具备了超乎法律的政治内涵,诚如明《弘治会典·御制序》:“自古帝王君临天下,必有一代之典,以成四海之治。”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特有范畴,治道者,致治之道也。中国古代向来重视对治道的探索,形成了王道、霸道、无为之道、天道、“霸王道杂之”等观点,总结出成君德、明法制、严吏治、慎刑罚、兴教化、薄赋敛、抑豪强等具体举措。“垂统建中,必资于制度”,“治世”之建立,必然有赖于各种制度的完善与良好运转。作为法律体系整体之统率、法律秩序统一之维系,法典本来就与国家长治久安息息相关,何况法典足以包容承载国家重要制度,展现单行法所不曾具有的优势,由此,不仅被塑造为表征“中国”正统的政治符号,也被寄寓实现长治久安的厚望。魏律“明教化”“齐风俗”(《晋书·刑法志》),晋律“简法务本,惠育海内”(《晋书·武帝纪》),唐律“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唐律疏议·名例律》序疏),会典“成四海之治”(明《弘治会典·御制序》)。“法典化”既塑造与强化“中国”之正统,更拓展、丰富“中国”之治道。

  “法典化”传承先贤经典

  法典在中国古代也被寄予模仿经典、重述经典、超越经典的希望。儒学向来重视经典的制作与传承,儒家经典通过陈述先圣事迹,阐发治道理想,构造出具体的行为准则与制度体系,其稽古振今,务虚求实,很多方面已经具备了制定法的特点,尤其《周礼》一书作为古文经学之重要经典,向来被儒家学者视为“周公致太平之法”,直可谓儒家学者制作的一部寄寓了儒家古代圣王治道理想的制定法。魏晋法典诞生之际,西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法律儒家化正方兴未艾。在大一统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日益深受儒家学说化染的基础上,魏晋之际成了儒家学说渗透与改造大一统国家法律的关键转折点。儒家学者不仅主张在司法过程中推广适用儒家经典,更提出以儒家经典为范本,全面删定律令,“使百姓改易视听,以成大化,臻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晋书·刑法志》)。

  就立法过程而言,法律儒家化既然要以儒家经典为本,全面系统地改造大一统国家的既有法律,那么,一般性地对法律条文进行局部改动,以及随时下达敕例并对其简单编集,显然不可能达成这一目标。只有在斟酌取舍的基础上,通盘布局,重新思考和安排整部法律的条文篇章,才能使整部法律围绕着儒家经典体现的理念,获得全新的宗旨,并在篇目结构、条文逻辑性以及具体规定方面展现出足够的周延与自洽。这种围绕特定理念构筑范畴体系,以此展开对篇章条文的全面梳理、统筹、制订,赋予整部法律以系统性、普适性、学理性和稳定性的立法过程,正是法典诞生的一般过程。因此,西汉中期以来的法律儒家化,必然演进为以儒家经典为本的“法典化”。魏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晋律“峻礼教之防”(《晋书·刑法志》),唐律“一准乎礼,出入得古今之平”(《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史部·政书类二》),唐六典“错综古今,法以周官”(《旧唐书·礼仪六》),会典“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事物名数仪文等级为目,一以祖宗旧制为主而凡损益同异,据事系年,汇列于后,稡而为书”(明《弘治会典·敕谕》),皆是以儒家经典为范本,将儒家经典体现的理念贯彻到法典制定过程中,或者直接模仿儒家经典篇章,引入儒家经典记载之准则制度。中国古代“法典化”是在数百年法律儒家化积淀之上开启的,是法律儒家化演进不可逆之势,必然以儒家经典为本,重述经典,传承经典。

  总之,“法典化”起于锻造统一法律秩序的客观需要,继而形塑“中国”之正统与治道,在儒家化的历史情景下,重述并传承儒家先贤经典。自魏晋之际法典诞生后,就在古代中国受到追捧,被寄予厚望:法典要完备无缺;要充分汲取先王圣贤的治理经验,斟酌得失,融会贯通;要契合天理人情,足以为后世所法。法典不仅是成文法的高级形态,更被视为正统之必需符号、治道之必要构成、先贤理想之载体,兼具了法律、政治与文化内涵,寄托了中华民族先人行圣贤之道、求长治久安的理想与期待。中华法系是以法典为统率的成文法体系,中华民族先人对法典有着深厚的情结与情感,“法典化”构成我国法律史之悠久传统。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法典化”,并非仅是国际潮流冲击之果,从深层次看,更是本土传统的延续与展现。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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