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
2020年05月20日 03: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5月20日第1929期 作者:王叶刚 郭丛星

  【核心提示】人格权编作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不仅体现在其独立成编的形式方面,还体现在其立法理念、体系安排以及制度、规则设计等诸多方面。从目前的草案来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虽然只有51条,但其许多制度与规则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包含诸多的中国元素,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先进经验。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该草案单设人格权编,该编下设六章,分别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以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我国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是对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一种重大创新,反映了现代社会不断强化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彰显了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人格权编作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不仅体现在其独立成编的形式方面,还体现在其立法理念、体系安排以及制度、规则设计等诸多方面。从目前的草案来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虽然只有51条,但其许多制度与规则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包含诸多的中国元素,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先进经验。

  当然,我国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并非立法机关刻意进行体系创新的产物,而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从立法层面看,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就以专节(第五章第四节)的形式规定了“人身权”,并具体列举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具体人格权,这既为其颁行后40余年的人格权保护实践提供了民事基本法层面的依据,也开创了对人格权进行正面确权的先河。从司法层面看,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已失效)在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中,就在“特殊侵权纠纷”案由之外,单独将“人身权纠纷”规定为第二级案由,并具体规定了名誉权纠纷、名称权纠纷等案由。这也意味着,在司法机关看来,人格权纠纷独立于侵权纠纷,侵权法规则无法完全涵盖人格权制度。之后的案由规定大多沿袭了这一做法,将“人格权纠纷”作为独立的第一级案由,并将各类具体人格权纠纷与一般人格权纠纷均作为独立的案由加以规定。就纠纷的数量而言,人格权纠纷的数量虽然低于财产权纠纷,但其纠纷的复杂程度、解决难度等,并不当然低于财产权纠纷。因此,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系统规定各项人格权的具体规则,可以说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从立法机关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来看,人格权编的规定存在诸多亮点。
 
  一是通过总分结构构建了相对完善的人格权规则体系。不论是从各章的名称,还是整个人格权编的体系安排来看,都具有明显的总分结构的特点。人格权编的第一章“一般规定”是人格权编的总则,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各项具体人格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与域外法通过侵权法规则对人格权进行零散化保护的方式相比,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按照总分结构构建人格权的制度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是人格权编的一大创新。
 
  二是充分体现互联网、大数据、高科技时代的特征。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调整社会生活的最为基础的法律规则之一,应当充分反映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人格权编的许多规则都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例如,随着医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人体细胞、组织、器官的移植成为现实,人格权编专门对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的捐赠问题作出了规定,为调整此类纠纷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再如,针对针孔摄像头、远程拍摄、垃圾信息等对个人私人生活的侵扰,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了隐私权,并对各种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侵害隐私权的方式进行了具体列举,为个人有效应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隐私威胁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对各项人格权进行积极确权,丰富了人格权保护规则。人格权编对各项人格权的正面确权,不仅丰富了人格权的制度内容,支撑了人格权编的体系,而且也厘清了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关系,进一步证成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要性。
 
  四是同时规定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协调了人格权法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草案第990条第1款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规定,而且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除第一章“一般规定”之外,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对各项具体人格权的规则作出了规定,这显然是秉持了人格权法定主义的立法模式。同时,草案第990条第2款对自然人所享有的一般人格权作出了规定。草案在人格权编部分同时规定了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妥当协调了人格权法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
 
  五是系统规定了人格利益许可使用制度。具体而言:其一,划定了可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其二,规定了人格利益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其三,规定了人格利益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规则。人格利益许可使用制度的系统构建,一方面丰富了人格权的内涵和效力,彰显了人格权的主观权利属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
 
  六是注重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事先预防。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权,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即很难恢复原状,其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对人格权进行保护既应当注重对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进行救济,更应当注重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事先预防。从草案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许多规则如人格权请求权、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等,都体现了对侵害人格权行为进行事先预防的理念。
 
  七是积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相关规则。从草案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其不仅顺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与规则,而且也积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针对司法实践的需求,规定了一些人格权保护规则,如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则、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名誉权侵权的认定规则等。这些规定将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纠纷提供基本法律依循。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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