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现象的道德与法律追问
2020年05月06日 05: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5月6日总第1919期 作者:夏纪森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7日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坚持提升道德认知与推动道德实践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实践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当然,道德实践能力的提高是与制度建设密不可分的,比如,近年来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见死不救现象,不仅仅是个体的道德问题,更需要从制度层面上进行深思。

  2017年6月,一位名叫马瑞霞的河南驻马店女子,在过马路的时候被车撞倒却无人施救的视频在网站上流传,人性冷漠的道德声讨再次在网络上掀起,让人不禁又想起2011年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和2006年南京彭宇案的司法判决。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认为“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无疑,这种法律推理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严重相悖。当然,这一司法判决对社会的影响更是巨大的,“想救不敢救”的这种心理被这个司法判决给放大了,从而对人性中本就十分有限的慷慨产生了抑制作用。

  “想救不敢救”的心态是有其社会土壤的,这就是中国社会的信任问题。在现代社会,风险不再限于某一特定的时空,越来越呈现出超越时间和地点的全球性。面对后工业社会的各种风险,化解之道就是加强信任。这种信任是脱离了具体场景的信任,具体而言,包括两种信任机制:象征性标志和专家系统。前者如人们对货币的信任,后者则表现为人们对拥有专业知识群体的信任。中国社会还面临着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信任问题。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依靠熟人间的人情来维系,而向现代工商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这种信任的动力就会逐渐减弱。

  在现实的操作中,讹人的问题常常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一般通过调解解决。在刑法上,该类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相近。就做好事被讹的事件分析:一方面,如果索要的数额不高,一般人可能就会以没有必要和索要者计较的态度来面对,这当然会在施救者心中留下伤害,同时也会助长讹诈者的气焰;另一方面,如果索要的数额较高,进行打官司的成本又太高,因为要证明自己的无辜需要证明人和现场保护的完整,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甚至金钱。现实中,大多数索要的数额不会很高,不够敲诈勒索罪的起刑点,无法以敲诈勒索罪定性,于是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

  法律的缺失怂恿了讹诈者,严重挫伤施救者的良心。当潜在的施救者为了自我保护而冷眼旁观时,这种风气会传播、扩散到整个社会,帮人就成了高风险的行为,人们的恻隐之心会一点点地被压制。自我保存是人的最基本的天性,当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能保护好人的时候,好人只能学会以消极的方式自我保护。所以,见死不救与救人被讹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虽然在法律上,公民没有提供扶助的义务,但是当好心者提供扶助却遭到伤害的时候,就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措施来保护施助者。

  一方面,《民法总则》第184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第一,救助人没有法律义务或约定的义务实施救助,只是出于内心的自愿;第二,对受助人造成伤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全国许多地区出台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制度层面上为鼓励见义勇为提供了保障。不过,这样的法律规定依然是不完善的,它只是在鼓励人们勇于施救,但并没有对讹诈者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惩罚。真正要有效果,必须做到“惩恶扬善”,双管齐下。

  另一方面,尽管此类事件经常被报道,但许多人依然表示会愿意帮助有困难的陌生人,并且会谴责那些讹诈行为,保护好心的救助者。这一点可以从网络上人们对于讹诈者的声讨得到证明。当然,这种表示并不意味着行动,随着人口的高度流动,人们彼此面对的是碎片化的陌生人,心存恐惧和不信任感是非常自然的。此外,现代社会强调尊重个人权利,而这一倾向的极端化容易走向个人主义,从而以自我为中心,缺少对他人和社会的关心。以自我为中心意味着同理心的缺失,帮助他者的原因正是基于同理心。可见,在一个社会中,培养和提升人们的同理心至关重要。同理心的培养是需要通过社会舆论的导向、学校的相关教育、父母的私人教育、政治家的公开教导以及各种各样的社团活动、自发的组织形式来完成。通过这些具体的实践,同理心就不会仅仅停留在认知层面上,而会变成行动,进而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当然,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于增进社会信任也很重要,如果司法从业者缺乏必备的职业素养,反而常常在法律适用中出现不合法理与情理的裁判,自然也就会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信任。

  (作者单位: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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