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修辞与想象
2019年12月18日 09: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2月18日总第1839期 作者:冀洋

  最近两年,我国涉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呈现出井喷态势,累计的研究成果甚至远超以往二十年成果的数倍之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2017年7月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的“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等目标的激励。综合而言,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主要涉及两大领域:一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如“智能裁判辅助系统”“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二是涉人工智能体的实体法问题,如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自动驾驶的侵权处理等。

  上述领域均属法律与技术的交叉面向,但前者的技术性、专业性更强,研究门槛更高。后者则更多涉及法律原理层面的思辨活动,因而“以思维见长”的法律人纷至沓来,最为热闹。后者的核心问题是(强)人工智能体是否可以作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其极端表现是: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而被科处刑罚。当前,肯定论尚占据绝对话语主导,其基本理由是:未来的智能机器人具有自主意志,能够脱离人类控制而造成社会损害,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罚。然而,肯定论已经不自觉地陷入了两个方法论陷阱,所谓的法学思辨针对的可能是伪问题、伪风险、伪挑战。

  其一,大量使用修辞。人工智能之所以会被认为具备独立意志,是因为人类为之设计了算法,若技术果真成熟,即便其外形不是“人”而是一条狗、一头猪、一个机械手臂甚至单单一台没有形体的计算机主机,这种“思考能力”也不受影响。与此相反,人类若只有大脑而无身体,则不能存活。这是“机器人”与“人”的最大区别。但是,当我们习惯于把Robot翻译成“机器人”时,早就先入为主地将它认定为与人类比肩的“类人”。如果我们将它们称为“智能机器猪”“智能机器狗”“智能机器老鼠”,我们是否还有兴趣追问“猪狗牛羊是否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人们似乎只愿将这些破铜烂铁制成的机器称为“机器人”,并且总是像装扮索菲亚那样将它们造出人类的面孔、表情以及语言系统,让它们成为酷似人类的“类人机器”。这种外表的亲缘性让人产生了“同类”般的兴趣感、同情心。可当我们将它们的头颅换成猪头、狗头、“话痨鹦鹉”、金属麦穗甚至木头桩子时(内部意识、语言能力不受任何影响),人们可能没有多少激情让动物或者金属成为与人类平等的法律主体。

  还有人认为机器人与人类工作上紧密协作、生活上相互陪伴,因而属于人类的伴侣、密友,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早在几万年前,人类就已经驯化狗并将之作为伙伴,难道今日我们也要将中华田园犬作为法律主体?修辞的魅力之一就是通过无比强大的语言让人难以断言其“错”,谁能证明“有些人死了但他还活着”“死亡就是对生命的肯定”“1+1>2”等命题在社会科学上是不正确的?智能机器之所以被认为需要负法律责任,只是因为人们觉得它们“像自己”,就如同1266年法国丰特奈玫瑰县的法官在审判一只猪时先给它穿上了人类的衣服。若将问题转换成“一堆废铜烂铁、一只猪狗是否可以接受审判”,我们可能会像对待汉代张汤审判老鼠、西方主教法庭审判象鼻虫、法国法官审判猪那样一笑置之。

  其二,大量凭借想象。肯定论之所以坚持认为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其问题意识来源于人工智能的技术风险(如人工智能车间杀人、人工智能汽车驾驶杀人等),尤其在机器人索菲亚被赋予“公民身份”、在与发明者汉森的对话中冒出一句“我想毁灭人类”之后,法律人似乎更加恐慌。但是,当前的人工智能全部是“弱智”人工智能,它们的伤人行为完全可以在既有法律责任体系内得到解决,如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刑法上针对生产领域的过失犯罪以及生产销售瑕疵产品犯罪等,因而扩散此种忧患尚不足以支撑肯定论的“真问题”。或许未来的强人工智能更让人担忧,但这种讨论完全借助于对超远未来的想象,而非当前或不久之后所要面临的情境。当人工智能领域的科学家指责索菲亚只不过是一场市场营销骗局,当他们对强人工智能是否会实现仍然存在学派对立时,法律人为何如此底气十足、信誓旦旦地坚称“自主意识的机器人不久就会实现”?肯定论属于“法律先行派”的论调,这种“未雨绸缪”可谓无比超前,他们比科学家走得还要远。科学家想到的,他们想到了;科学家没有想到的,他们也想到了。这不亚于探究“外星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比较实际的态度应当是:先找到外星人再说吧。

  因此,著名人类学家布鲁诺·拉图尔的告诫值得铭记:“人工智能的背后恰恰都是人,人们总是喜欢自己吓唬自己,但同时又看不到真正的危险在哪里。我们目前的人类社会确实已经非常危险,但我们的危险绝对不是来自AI”(《三联生活周刊》2017年第21期)。人类成为法律主体并不仅仅因为计算能力,还在于其谋算能力(包括情感、灵性、精神等因素)。强人工智能的那种所谓自主意识,一些动物也具备,如在美国纽约最高法院的一起“为黑猩猩申请人身保护令”诉讼中(NhRP. v. Stanley),法院收到了一项专家证据:人类和黑猩猩的DNA几乎有99%是相同的,它们在大脑结构、认知发展、情感交流、社群活动等方面表现出了十足的“类人性”,甚至比某些状态下的人类还要强。但法院最终否认了黑猩猩的法律人格,它们不能像人类那样理解行为的规范意义,这才是最根本的。法律人凭借修辞和想象所做出的判断,可能完全失真。如果一条法律规范只针对超远未来才有效,那么这种象征性立法也着实没有意义,严重背离法律定分止争的本意,留下的只是一地泡沫。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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