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波 董晓波: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精华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8年12月12日 09:4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2月12日总第1594期 作者:胡波 董晓波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传统法律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需要吸收、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的经验,更需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与传统对接,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将外部经验与本土资源融通结合。

  现代法治文化与传统思想的互文

  历史地看,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积累的结果,包含着对传统的选择和继承,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中国的“水之源”“木之本”,现代法治建设不能剥离于社会文化环境,必然会沿袭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体现民族的独特性。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首先,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法治传统,尤以秦国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法治思想为典范。商鞅主张“缘法而治”,就是依法治国,“不贵义而贵法”“任法而治”“法任而国治”“不可须臾忘法”都体现出商鞅“唯法论”的法治思想。《商鞅·画策》中提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说的是弘扬法治精神,法治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古代法律思想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奠基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礼”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德主刑辅”的理论直接来源于儒家所强调的“明刑弼教”“明德慎罚”。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经典与法律紧密结合,德与刑相互渗透,礼与律相互为用。

  和谐观念与民本理念。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我国传统文化中“和谐”的思想多源于道家老子和庄子的哲学,“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万物与我为一”体现的是天人和谐观。古代法律文化中有厌讼的传统思想:“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朱子家训》)“太平百姓,完赋役,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明·王士晋)自古以来,百姓相安无事,和睦相处,是一种美好的向往,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民族文化心理,“和合”也体现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列入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传统文化中,孟子的“民贵君轻说”最具代表性,“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尚书·五子之歌》写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明代黄宗羲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民主思想。以民为本是法治中国的核心理念,要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

  现代法治建设实践的传统溯源

  在立法上,我国古代就有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传统,《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皇皇法典一脉相承,是东方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代表,对日本、朝鲜、越南诸国都产生了深远影响。西汉以后开始大量适用判例法,西汉有“春秋决事比”,晋有“议事议制”,唐有“法例”,明有《大诰》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而后制定了《宪法》《刑法》等,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完成《民法典》的编纂,都是对成文法传统的继承与发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在立法技术上,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列为篇首,确立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先例。我国现代立法技术不仅保留这一传统,编撰体例和内容编排顺序早已发生质变。在立法内容上,古代立法有将道德伦理入法的传统。我国《民法通则》与《刑法》都有与道德相关的条文,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着力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法废释全过程,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建设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

  在司法上,慎刑慎杀的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学者D. 布迪、C. 莫里斯在《中华帝国的法律》中提到: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古代的法律在有些方面更加合理、更加人道,比如,盗窃罪一般不判处死刑,除非所偷赃物的价值超过一百二十两白银,或者屡次盗窃、第三次所盗赃物价值在五十两白银以上;而在工业革命前的英格兰,法律即规定,盗窃商店货物,价值超过5先令者,即处死刑,这项法律规定直到1818年议会四次否定之后才被废止。中国所有的死刑(除了少数例外)在执行之前,都必须得到设在京城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同意,甚至要得到皇帝本人的批准。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些都体现了现代立法实践中对“少杀慎杀”原则的践行。

  在法律监督上,我国古代王朝大都重视监察与监督,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体系。秦朝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监察官;隋唐五代,御史台是中央行政监察机关,也是中央司法机关之一,负责纠查、弹劾官员、肃正纲纪;明代都察院由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2015年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将监督工作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民众参与。传统文化中的监督制度在当代法治建设中依然呈现出可资借鉴的价值。

  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的路径

  首先,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系统性阐释与梳理。法律文化有其独特的内部结构层次,一是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二是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如法律学说、法律思想、法律习惯等。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继受性,相关成果可谓卷帙浩繁、汗牛充栋,法典编纂具备完整性、定型化特征,而法律思想、学说则呈现学派性、分散性、庞杂性,有必要对传统经典理论、思想代表人物的观点进行系统梳理。系统梳理不是单纯地进行资料整理,而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推陈出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让传统法律文化穿越时空,在现代语境中诠释出宝贵的价值,焕发出不竭的生命力。

  其次,拓宽传播空间,创新传播方式。对传统法律经典进行白话文翻译、摘编,根据不同的目标读者,制作内容深度与之相符合的读物,让传统法律文化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当前,在中小学的历史、政治课堂上,有关传统法律文化的知识还比较少,可以予以适当补充,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编纂适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阅读的书籍,以求能够在工作中适当运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借鉴国学知识传播的方式,借助电视、网络、影视、书籍等多样化媒介,面向大众宣传普及,比如,通过市民大讲堂、高校讲座等活动,让传统法律文化进社区、进大学。

  最后,建设专业化智库,弘扬传统文化要有新作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是新时代传播新思想的重要推动力量。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诠释,须摆脱对古代制度、历史文化考证性研究的拘泥性,要与当代法治建设、社会生活紧密结合,仅靠法学界、史学界的法律史研究远远不够,专业智库建设也需要吸收跨学科、跨专业人才,融合国学研究者、文化传播学者的力量,围绕“传统文化传承创新、文化产业发展、传统文化‘走出去’”等重大命题,打造致力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传播与推广的高水平、专业化团队,让传统法律文化的话语体系体现出时代性、生动性、互动性、传播性,依托品牌化、专业化的平台与活动,在社会上更好地推广传统法律经典。

  马克思曾说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批判、剖析、总结,才能区别其中的精华与糟粕,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要发挥文化自信的引领作用,让传统法律文化中优秀的部分呈现出当代价值。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国际法治动态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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