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文生 万立:译介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文本增强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竞争力
2018年11月28日 09: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1月28日总第1584期 作者:屈文生 万立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走出去”战略迈向新阶段的重要举措,这一倡议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打破语言障碍是了解、掌握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的前提。目前,国内关于沿线国家法律文本的翻译屈指可数,既有成果也不成体系、局限颇多,应对“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文本展开全面、系统的多语互译,为“一带一路”建设的联动发展提供法律文本支持,并以多语法律数据库展现,进而满足相关主体知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的需求。这样的译介与研究目标符合2017年司法部等部门在《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提出的提高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和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的要求。

  三大类法律规范的翻译与研究

  “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语种与法系多样、法治环境迥异,这一切都对“一带一路”建设提出挑战。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离不开对外国法律全面的掌握,但“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涵盖53种官方语言,分属九大语系,语言障碍横亘在“五通”的发展通道之中,掣肘沿线各国交流互鉴、通关合作。突破语言障碍的主要方式是外国法律文本的中译,为中国政府、投资者、普通民众真实、全面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提供可能。

  然而,当下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的翻译尚处于萌芽阶段,方向不明、不成体系,有必要对之系统梳理,明确翻译方向,提供真实可靠、切合实需的译本。目前,除却英语、俄语、阿拉伯语等沿线国主要语言外,我国掌握其他“小语种”的人才相当有限。还需明确的是,“一带一路”建设旨在实现沿线各国的“五通”发展,而这些事项受沿线各国行政管理、刑事司法、进出口贸易、金融市场规制、税收征管制度、劳动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机制、仲裁诉讼制度等各领域的法律规制,可分别归类为公法类法律、私法类法律、社会法类法律。故此,沿线国法律文本翻译与研究的对象主要为此三大类法律规范。

  对外国法律文本的翻译活动伴随改革开放的整个进程。然而,40年来,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的中译本汇编,沿线各国法律文本的中译本主要收录在以下两类作品之中:一是多国汇编式中译本,编译较多国家、某区域内国家或某一类国家的法律文本;二是非多国汇编式中译本,编译某一国家的法律文本。这些中译充分展现出中国实务界与学术界对外国法律文本的关注,编译的主力基本为政府机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学者。这些机构将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众多国家的法律文本译成中文,勾画出各国公法(如宪法、刑事法律、监察法、反腐败法、诉讼法等)、私法(如民法、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海关法、税法等)及社会法(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等法律文本的大致轮廓,为了解、掌握一国法律制度奠定了一定的文本基础,对后续的翻译和研究有着重要的工具价值。

  法律文本翻译需与时俱进

  问题在于,所译法律文本大多层级较高、内容宽泛,相对缺乏针对性,无法为对外合作提供精细化指导。例如公法类法律文本,译者大多选取宪法、刑法、监察法等基本法律,极少涉及诸如行政许可、工商管理、治安处罚等与重点合作内容密切相关的文本。这些文本与政府机关制定投资战略、投资者开展经营、务工者就业的关联十分紧密,其中涉及的大量行政性事务(如开办企业受用电许可规制)是开展对外合作应当熟悉掌握的内容,而宪法、刑法等法律则相对缺乏直接的实务指引作用(但也有了解的必要,以站在较高层面把握沿线国法律制度)。同时,就既有沿线国宪法、刑法等文本的翻译而言,仍存有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律的废改。前述所译多数法律文本业已废止或有重大修正。如此,在选择沿线国公法类法律文本时,应重点关注行政法类文本,契合重点合作领域所需;同时,还需梳理已废止或有重大修正的宪法等法律文本展开重译。

  再就私法类法律文本而言,所译多围绕经济贸易类法律文本,如投资法、竞争法、贸易法等,而极少涉及具体细化规定(如实施条例、政府令等)。以设立公司为例,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治理结构、股份交易等事项有总体性规制,但缺乏实务性指引。沿线国设立公司的登记机关、手续、费用等事宜一般不由框架性的公司法规定,而是在一系列细化公司法规定的法规、条例、命令等之中。因而,不仅需关注层级较高的法律文本,还应注意细化这些法律的特别规定,如实施细则甚至公告等。同时,应关注与“一带一路”建设紧密关切的法律制度。2018年《上海市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实施意见》要求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开展务实交流与合作,为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以及新的商业形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显然,规制上述领域的法律制度是翻译的首选。此外,还有必要关注展示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司法案例。法律条文往往艰深晦涩,相关主体通常并非职业法律人员,无法仅凭法律条文透彻洞察沿线国的法律制度,而司法案例正是枯燥法条的生动注脚,展示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主体提供切实直接的指引。

  尊重立法语言差异  推动法律服务发展

  既有多国汇编式译本还存有源语不明和滞后过时的问题。多数中译本未注明底本来源或是否译自官方文本,这关系到直译和转译的问题,且大多数译本未附上原本于译本之后,以供对照。例如,一些汇编作品译自非官方的英译本,增大译本失真、失实的可能性。法律乃地方性知识,其原因之一即在于语言差异。立法语言具有严谨性、规范性与技术性等特征,不同语言下的立法语言必然有着关乎要旨的差异。因此,若非直接译自法律文本的官方文本,而是其他译本,则极易放大首次翻译既已存有的问题,降低汉外通约的可能性,这也是接力翻译(relay translation)的问题所在。因此,实有必要梳理既有法律文本的中译本,确定是否译自官方语言,查明其中存有的问题,正本清源、展开重译,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真确、可靠的中译本。

  诚然,改革开放40余年的法律文本翻译实践硕果频现,不乏上乘之作,如《三十一国竞争法典》在体例安排、语言选择、审校工作等方面皆达至较高水准。然而,这类佳作实属凤毛麟角,多数译本皆存有不容忽视的问题。除新近面世的汇编外,多数译出的沿线国法律文本历经废改。这一问题并非编译者可以掌控,但却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法律的立、改、废、释愈加频繁,就愈有必要对既有中译本进行梳理,确定是否存在更新的法律文本,并对之展开翻译。此外,绝大多数中译本未列出术语对照表,对后来译者的确认、核实造成极大的不便。

  总之,既有汇编式中译本确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基础性的文本支持,使相关主体得以对沿线各国法律制度有初步的认识。然而,上述译本局限性较强,未涉及与对外投资合作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文本;同时,这些译本大多非译自官方语言,多数文本存有废改情形。因而,实有必要对沿线各国的法律文本展开梳理,选择“一带一路”合作重点领域最关切的法律文本展开翻译,同时重译有重大修正的法律文本。主要包括展示沿线国上层法律环境的宪法、刑事法律、行政法等;规制沿线国对外合作实际运行的民事规则、金融规则、进出口规则、知识产权规则、商事仲裁等;指引沿线国社会责任承担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并关注相关司法案例。

  “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对沿线国法律文本的翻译至关重要,此为揭示沿线国法律风险、促进“一带一路”建设高效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些译本还应以便捷检索、获取简易、内容真确的多语法律数据库为平台进行展示,为检索、研究提供工具支持。最终,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化发展,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