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益亮:新时代法官与律师合法关系建构
2018年09月19日 08: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9月19日第1540期 作者:唐益亮

  诚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不同成员,法官具有官方性、法律性,律师具有民间性、法律性与经济性,两者的社会角色、职业宗旨均有所差异,但法官与律师一切诉讼活动的展开都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两者在查清事实上具有同一性,这就需要彼此之间的合作与支持。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方面,《通知》对法官约束律师不当庭审行为的内容、方式等作出了规定,从而维护了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通知》也对律师约束法官的情形、渠道等作出了规定,从而保障了律师的合法权益。可以说,《通知》通过双向制约、互为保障的方式,建构了新时期法官与律师之间合作、监督的关系。

  回顾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源流,律师的原初形态可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但在古近代时期,由于推崇“无讼”观的儒家思想占主流地位,致使律师在古近代时期受到了诸多差评。时至今日,即便律师制度的重建已有40多年的历史,但因传统文化的影响,加之律师常被形塑为替“坏人”说话的角色,导致大多数人对律师并无“好感”,即便是同为职业共同体的部分法官,也不免在此种心理的作用下,未能完全确保律师诉讼权利的有效实现,诱发部分律师在庭审中采取擅自录音录像、衣物撕扯、肢体冲突等过激行为,加剧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是推动此次《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

  第一,重申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所谓诉讼指挥权,是指法官在庭审中及时指挥和引导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权力,在组成部分上,既包括程序方面的引导权,又包括实体方面的阐明权。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诉讼指挥权是法官理所当然的权力,尽管我国并未在法律文本中明确规定法官的该项权力,但作为一种隐性权力,潜在于法官的诉讼行为中。《通知》中对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进行重新申明,具体表现为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不得随意打断律师正常的发问、质证和发表辩护代理意见,以及对于律师明显以诱导方式发问的,法官经确认后可以制止等。

  第二,限制律师的庭审过激行为。从律师角度出发,过激行为主要是由于部分律师对于突发情况的处理失当以及自身专业知识有所欠缺。通常而言,当相关图文或者视频传播至网络新媒体时,民众会出于同情“弱者”的朴素情感,对审判机关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压力,进而影响法官的独立裁判。有鉴于此,《通知》规定了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与此同时,为了敦促律师在庭审中秉持应有的职业理性,《通知》还将第三方引入庭审之中,即对于重大敏感复杂案件,根据法院的通知,对律师具有监管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当派员旁听,进行现场指导监督。

  第三,规范律师的违法违规处理。权利与义务作为权利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关系,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同理,律师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否则,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按照以往的文本规定,律师违反庭审秩序的处置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律师法》中,分散立法的方式便于法官因案而异参照适用,但不同类型案件中的适用尺度难以统一。为此,《通知》中统一规定了律师发生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以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分别处以相应的处罚,处罚应当遵循必要、限度的比例原则。与此同时,法院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律师违法违规的司法建议时,应当移交庭审录音录像、庭审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协助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第四,健全双向的监督制约体系。考察以往的文本规定,频见法官对于律师违法违规的处置,而少见律师发现法官违法违规的救济渠道,官方也很少通过《意见》《决定》等指导性文件的形式对此申明,这显然不符合“有权利即有救济”的内在逻辑。应当承认的是,实践中,当法官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时,部分律师会通过一定的途径进行投诉、举报,确实存在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双向监督制约,但因为缺少法律文本的详细规定,实际发生的情形较少,且实效不佳,难以称作体系化。有鉴于此,《通知》中对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律师可以向相关法院的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律师,明确了律师的维权投诉渠道。与此同时,律师认为法官有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健全了双向的监督制约体系。

  第五,建立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当律师提出维权或者出现违法违规时,应当由特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法院以及律师协会予以受理,这是对律师执业加以保障与规范的不争事项。但观察以往规范律师活动的规定,既缺少律师维权的管辖规定,不利于律师有效实现权利救济,同时,也将法院排除在受理机关之外,而律师的待需处理事项往往与法院密切联系。为此,《通知》建立了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并结合实际情况,将律师维权和违法违规的事件分为三种类别,一是对于发生在当地的事件,由所在地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要求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二是对于跨区域的事件,由行为发生地与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先后调查处理,两者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报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决定;三是对于跨省(区、市)的重大复杂事件,可以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律协,必要时商请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党委政法委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通知》的出台对于营造相互尊重的诉讼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重申了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要求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不得侮辱、嘲讽律师,有助于营造相互尊重的诉讼环境。诚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不同成员,法官具有官方性、法律性,律师具有民间性、法律性与经济性,两者的社会角色、职业宗旨均有所差异,但法官与律师一切诉讼活动的展开都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两者在查清事实上具有同一性,这就需要彼此之间的合作与支持。《通知》保障了律师正常的诉讼权利,律师可以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质证、陈述以及辩护代理意见等,法官不可随意打断,从而有助于构建相互支持的合作机制。

  在以往的庭审场域中,虽然律师也可以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制约,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实践中,更偏重于法官面向律师的单线监督制约,其不利后果是律师的部分诉讼权利可能难以有效行使,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通知》中细化、扩充了律师监督法官的渠道,律师可以向法院监察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申请维权投诉,从而推动双向监督制约走向实质化,有助于健全相互监督的制约体系。最后,《通知》中既对律师作出了约束,例如限制律师的过激行为、建立分级分类处理等,也对法官提出了要求,例如规范法官对律师违规违法的处理、律师也可通过相应渠道监督法官等,这些措施进一步推动了律师诉讼权利的实质落地,为法官提供了兼听则明的庭审环境,达致话越说越清、理越辩越明的庭审效果,真正做到司法公、人心服,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目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刘远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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