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震宇:对话文体与法律文化的变迁
2018年06月13日 09: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6月13日第1471期 作者:徐震宇

  现代人念及法律,大约不会将之与文学联系起来。法律条文和法学论著在大众头脑中的印象可能是冷静、有条理、权威、专业,而“文学”意味着人物、情节、虚构、有情感,尽管二者都以文本的形式呈现,但差异极大。不过,若我们探查历史,观看法律一路走来、步入现代的足迹,却可能发现意料之外的景观。法律未必与文学绝缘,循着文学的线索,或可增强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帮助反思。

  尽管梅特兰说不应扯破“历史之网”,但总有一些时代、时刻显得特别,能使我们窥见更多。现代世界的根源自然可以追溯到古代,然而,欧洲近代早期对古代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却不可不查。在法律亦复如是。13、14世纪,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展开,知识领域出现了广泛发掘、学习和复兴古典文本和学问的潮流。这种新学问被称为“人文学科”,包括语法、修辞、诗学、历史、道德哲学等,研究、传授这些学问的学者则被称为“人文主义者”。随着新学问的兴起,文艺复兴运动从艺术转向更广阔的领域。法律自然不能免除人文主义的影响,包括时常显得独立于欧洲大陆的英格兰及其普通法。到了15世纪,法律家显示了他们是如何将新学问融入法学著作的,比如,在《英国法礼赞》中为英格兰法律和政制大唱赞歌的福特斯鸠爵士。当我们打开这本书,会发现作者并未沿袭12、13世纪实践性颇强的法学著作形式(12世纪也有师生问答形式的《财政署对话》,但其内容是技术性的解释),而是采用人文主义者喜爱的对话文体,将法学思考呈现为司法大臣与王子的对话。年迈、智慧的大臣见王子沉湎于比武,遂提出研习法律的劝勉,由此次第谈论法的定义、目的、功用、分类、法庭、法律职业,等等,其间又提到英格兰法律的优点(尤其与法国比较)。大臣循循善诱,王子虚心求教,最终被“说服”努力学习英格兰法律。

  福特斯鸠是一位普通法法律家,出身林肯律师会馆,后来做到王座法院首席法官。同时,他显然受到了人文主义的影响,对古典和当代的新学问很熟悉。《英国法礼赞》的文学形式与人文学者们喜爱的“君主宝鉴”有关联,福特斯鸠很可能借鉴了意大利和法国人文学者的作品,且以当时流行的对话形式撰写。如此,这部著作就不仅是在讨论法学理论,而是兼备实践用途,尤其寄望于贤臣对明君的教育,促成君主对法律的尊重和热爱,以此引向善良统治。

  人文主义的影响在16世纪达到巅峰。这一时期英格兰最重要的法学著作是克里斯托弗·圣·杰曼的《神学博士与英国法学生的对话》,同样是一部对话体的著作。圣·杰曼是中殿律师会馆的资深法律家,退休后专心著述。他在这部著作中详细论述了法律的分类、英国法的渊源,特别是试图调和衡平法与普通法,将衡平纳入通行法律的整体。按传记作者的说法,圣·杰曼非常博学,不仅谙熟英国法,对人文学术也有相当的掌握。在这部作品中,神学博士和英国法学生两个角色交替发言,论及法律分类、财产权的起源、良心的定义等问题时由博士主导,论及英国法渊源和规则时由法学生主导,二者相得益彰。

  圣·杰曼在前言中自述写作目的,表示盼望通过此书“良善地指导本国民众的良心”,以此形成和谐的政制。并且,考虑到这个目的,作者特意用拉丁文写作(第二部更是直接以英文写作),而不是用法庭惯用的诺曼法语。也就是说,这位法律家选择对话文体、使用通用语言,乃是希望对更大范围的民众产生某种教育功能。由此,普通法成为英国绅士“通识教育”的内容之一。这个愿望到了18世纪,在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中也依然有所体现。

  对话文体有一种独特的引导能力,随着两个角色平静、互补的对话,读者在一种和谐的气氛中被潜移默化地说服。不过,国家的法政局势并不总是平静和缓。16世纪同样是发生巨大波动的时期,尤其是宗教改革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亨利八世的离婚案不断发酵,最终酿成英格兰与罗马教廷决裂。剧烈的对抗并不限于宗教领域,很快蔓延到政治和法律事务。由于离婚诉求必须克服教会法的阻碍,国王便在一些能干的大臣和学者的帮助下,不断提出法律上的论辩。其间,皇家印书人曾刊行一本宣传性颇强的小册子《真理之镜》,也采用了对话体,两个角色是神学博士和法律家,一唱一和地证明国王的前次婚姻无效,应在英格兰裁判离婚案,并把至高权归于“在议会中的国王”。之后,国王果真通过议会立法切断了教廷对婚姻案件的管辖权,达成离婚另娶的夙愿。

  英国宗教改革在当时引发了巨大的政制变动,教会的立法权被撤销、司法权也大为削弱,中世纪以来的二元体制就此打破。在改教风潮中,坚定的天主教徒、前任大法官托马斯·莫尔与圣·杰曼就异端案件的审理程序等法律问题发生了一场论战。双方你来我往地发表了篇幅相当大的文字。圣·杰曼在论辩中仍然运用对话体。不过,在他以对话体写成的论战作品中,“对话”已然徒有虚名,仅仅维持一个表面的形式,主体部分是大段的论说。两位法律家日益激烈的“对话”最终被国王叫停,莫尔旋即因拒绝作效忠宣誓被捕入狱,草草受审后定罪处决,圣·杰曼渐渐淡出公众视野。在多事之秋,国王显然不愿意看到激烈的公开论争。此后,随着宗教改革的进展,社会矛盾加剧,不同立场者之间往往唇枪舌剑、互相攻讦。对话文体常用于论战,温和气质和说服功效大不如前。

  在英国血腥的内战和短暂的共和政制之后,查理二世复辟。曾经担任国王数学教师的霍布斯撰《比希莫特》(原题《关于英国内战的对话》)呈送御览,痛斥长老会牧师、民主派绅士和普通法学者出于智识上的虚荣,滥用政治修辞术,鼓动人民不服从国王的权威。后来,霍布斯还写了一部《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矛头直指爱德华·科克及其代表的普通法传统。在霍布斯笔下,对话完全失去了和谐感,只见哲学家痛诋普通法之不合理性,尤以否认主权者的至高权最为可恨。法律家在哲学家面前只得唯唯称是,既无合作,也无争论。有趣的是,对于自己的两部对话体作品,霍布斯都表示过不愿公开出版。霍布斯的计划,是以理性的“科学论证”取代莫衷一是的意见和蛊惑人心的修辞,由此才能建立稳定的政治和法律。所以,对话这种文体并不符合他的目的,几何学式的推理才能令他满意。霍布斯以降,普通法虽仍傲然挺立,但法律毕竟日益走向“科学”,对话也不复是法学著作的文体了。

  如今,人们对法律的观感,大致接近霍布斯的设想:科学地斟酌制定,主权者颁行,学者们事先事后的研究论证。法律和法学以科学知识和国家规范的形象示人,然而,我们还是会在不经意间看到对话浮出水面。在我国的法政生活中,每有重大的立法活动(包括公布重要的司法解释),往往会配发一个“答记者问”,以问答的形式介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背景、目的以及民众特别关心的问题等。寻常通稿之外,偶尔还有文字更活泼的新闻发布会实录。相比法条和法学论文,民众显然更容易理解这些对话体的文本。对这类文本的使用也显明了法律在实践中的教育和说服等因素。在只有一个声音的法律背后,很可能有两个声音在对话,要么是和睦的对谈,要么是激烈的争辩。若法律是共同体秩序的反映,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思考,那背后的对话所展示的生活是否足够美好。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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