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世贵 黄泽淞:智慧法院3.0下的审判信息公开
2018年04月24日 08: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4月24日第1437期 作者:谭世贵 黄泽淞

  审判信息公开和智慧法院3.0是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的,智慧法院3.0要求更加科学、更加系统、更加全面的审判信息公开,而审判信息公开又需要借助于智慧法院3.0的政策支持和技术保障。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运用先进技术做到信息及时公开、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开庭信息准时通知、案件信息及时查询等,以使法院工作更加智能、公正、透明、高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编写并于2017年2月出版的《法治蓝皮书》公布了“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对中国法院2016年的信息化建设和打造“智慧法院”的成效进行了总结分析,指出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标志的“智慧法院”已具雏形,促进了人民法院工作向服务便捷化、审判智能化、执行高效化、管理科学化、公开常态化、决策精准化发展。

  审判信息公开和智慧法院3.0是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的,智慧法院3.0要求更加科学、更加系统、更加全面的审判信息公开,而审判信息公开又需要借助于智慧法院3.0的政策支持和技术保障。毫无疑问,在司法审判中植入“智能因子”,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部分智能法院的试点工作已经完成,其中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就值得借鉴,其一体化集成解决方案以服务法官办案、服务群众需求、服务司法管理为理念,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庭审及办公语音识别系统”为核心,做到了全流程介入、全主体覆盖、全过程智能、全信息公开、全节点留痕,特别是将审判信息录入计算机编程中,使信息公开自动、有序、高效且强制,进而形成高效的信息共享,推动着整个司法体系的智慧化。这种“智慧法院导航系统”和“类案智能推送系统”的正式上线运行,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最新举措,对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智慧法院建设、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审判信息公开应当与智慧法院3.0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实现两者的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具体构想如下。

  第一,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对于审判信息公开中的数据资源整合,首先要解决的是数据壁垒问题。审判信息公开,是否意味着只要收集审判信息就足够了呢?以裁判文书送达为例,裁判文书一旦到达寄出环节,实时数据的掌控就由法院转到了快递公司,此时快递公司的数据,例如送达时间、快递员信息、受件人是否签收等就与审判信息结合在一起,此种“数据跨界”的例子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这就需要法院建立与有关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打破数据壁垒。有些企业掌握的数据信息基于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往往是司法系统难以获取的,而通过商业协定和法律规制的方式,让相关企业参与其中,便能把握好商业秘密与信息运用的平衡。其次是消除数据零散问题。应当考虑建立包括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布、执行信息公开等板块在内的集中统一的法院信息公开平台,并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全国法院的审判、执行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地方各级法院则要切实做到本辖区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架构与方案的统一,保障系统整体呈现科学、有序的面貌,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第二,增设申请公开的方式。迄今为止,法院信息公开的内容已达到较为广泛的程度,不仅包括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而且在一些法院还包括法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违纪违法及处理情况以及年度预决算等的公开。但这些内容均是由法院主动公开的,根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申请予以公开的方式尚未实行。应当指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许多国家实行信息公开所普遍采用的两种方式,其中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更是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方式。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检察机关都已不同程度地允许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采用申请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亦明确规定,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由此,审判机关也应当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诉讼、监督、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法院公开各类审判、执行信息,以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原则要求。

  第三,发挥审判信息公开的“乘数效应”。信息公开除了公正透明还有揭示相关规律的作用,目前审判信息公开的数据,多为直接数据,仅反映实际情况,而数据就像一道阅读理解题,目前我们只有阅读,没有理解。据2018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该省三级法院全年审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危险驾驶等犯罪案件6.9万件,涉案人员7.7万人,其中判处危险驾驶罪2.2万人;依法严惩强奸、拐卖、猥亵妇女儿童等犯罪3073件,涉案人员3260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6246件,涉案人员7864人……各类犯罪数据都很齐全,但也就止步于此,而智慧法院3.0下的审判信息公开,要求更加详尽、更具说服力,既要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各阶段的数据整合,也要能够从审判信息追溯全案,进而充分发挥审判信息的“乘数效应”。例如,对于盗窃案件,不仅应当公开该类案件的数量和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而且应当统计、分析、公开当地盗窃多发地点、高峰时段以及作案手法的共性、罪犯的身份等情况。这些统计、分析整合后的信息更具价值,更能引起人们的思考和重视,更能把握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从而采取针对性措施更加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

  第四,提升审判信息的关注度。没有关注度,信息公开将失去其意义。为此,法院应以用户的需求为导向,服务于公众便捷、准确获取信息的需要,并且拓宽公开的途径与渠道,着力提升审判信息的关注度。例如可以与支付宝、微信进行ID绑定,将相关的审判信息在第一时间推送;与人民网、搜狐网、新浪网、凤凰网等各大网站合作设立法院动态或审判信息专栏,挖掘审判信息中的热点数据,或者开设评论专栏,邀请学者进行分析、讨论;与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合作法治节目,邀请知名律师、法官讲解、点评,发挥辐射效应。还可以参考北京智慧法院试点的做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移动诉讼服务和移动案件查询两个功能,手机用户可以扫描安装APP,获取法院要闻、公告发布、诉讼指南、法院导航、诉讼工具五项信息及服务。一款真正服务大众、贴心便利的APP能让用户主动在手机、电脑上装上其相关功能。由此,信息的接收和关注自然水到渠成,审判信息公开将进入全民时代。

  第五,完善审判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目前,规制审判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少数几个文件;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严格地讲,其规范的是司法公开而非司法信息公开;《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的仅是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而非司法信息公开本身。由此可见,有关审判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仍处于分散状态且不够完善。为此,应当全面梳理有关审判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深入总结相关的实践经验,研究借鉴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益做法,抓紧制定审判信息公开的统一规定。我们认为,审判信息公开的统一规定可定名为《人民法院审判信息公开规定》,其内容至少要包括:制定审判信息公开规定的宗旨,审判信息的概念,审判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审判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例外情形,审判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审判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与救济,等等。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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