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新:健全法官人身权益保障机制
2017年10月11日 09: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0月11日第1306期 作者:王德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此后,中央相继推出了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合议庭制度、法官管理制度等改革“组合拳”,以司法权运行为中心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当前,我国的法官人身权益保障机制有待继续完善。

  侵害法官人身权成为法官群体职业风险

  2006年以前,法官在履职中人身受侵害尚属个别现象。近年来,此类事件呈快速增加态势,在部分省市甚至年增逾六成,侵害法官人身权业已成为法官群体最大的职业风险。

  首先是侵害法官人身权的方式多样化。既有在法院办公场所枪杀、殴打、辱骂法官的,也有在法官外出执行公务时阻挠、围攻、伤害法官的;既有对法官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也有通过电话、短信、信件、网络等方式对法官进行侮辱、诽谤、要求决斗或者威胁的;既有在法官工作时间侵袭法官的,也有在法官上下班途中、法官住宅区或者在法官日常生活中尾随跟踪、围堵、骚扰和伤害法官的,甚至在法官退休之后还上门寻仇报复。其次是侵害对象和范围呈扩大趋势。既有针对承办法官的,也有侵害法院领导、法官同事的;既有侵害法官本人权益的,也有侵害或威胁法官的近亲属特别是法官的未成年子女的;既有暴力侵袭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的,也有侵犯其名誉、荣誉或生活安宁的。这些侵害行为对法院的办公秩序和法官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侵扰。

  法官人身权益保障机制存在疏漏

  我国立法虽然对法官职业保障有一些规定,但保障理念有偏差,保障措施存在疏漏。这表现在:第一,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对法官或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法官履职中的人身权保障鲜有涉及。近年来,中央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改革文件中,亦主要侧重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其实,如果将抽象的司法还原成具象的审判活动,则法官个体的人身权益保障处于更基础的地位,若是法官人身安全都保障不了,何谈保障审判独立。第二,我国《法官法》第1条“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和第8条“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为法官履职时的人身权保障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这仅仅是宣示性条文,具体保障措施仍付之阙如。即便有一些地方性规定,也是因时因地而异,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针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一些制裁性条文,也规定了一些扰乱司法机关秩序的制裁措施,但一方面缺乏对法官群体的特殊保障措施,导致对职业法官的保障与对普通公民的保障并无太大差别;另一方面,单纯的事后制裁作用非常有限。

  从世界范围看,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报复侵害的现象不为中国所独有,在西方国家也同样存在,只不过它们对这类现象的立法反应速度更快。例如,美国2005—2006年接连发生若干起针对法官及其家属的恶性侵害事件,促使国会迅速通过了《2007年法院安保促进法案》,从法官个人信息特别保护、建立威胁评估数据库、为法官及其家人在家中提供保卫、健全安保协调机制、加强刑事制裁等九个方面全面改造了美国的法院安保系统。实践证明,该法案实施效果良好,之后针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威胁呈逐年减少的趋势。

  健全法官人身权益保障的基本思路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遵循法治思维,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事前、事中和事后保障措施相协调的立体的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才是根本之道。构建新型的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应避免走地方化和行政化的老路,今后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单行的《司法机关安保法》,并采取司法措施、行政措施和经济保障措施多措并举。

  首先,加强法官人身安全的司法保护。一方面,在刑法上增设或修改相关罪名。比如,将在法庭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包括严重侮辱、诽谤、殴打司法人员等,设置藐视法庭罪予以制裁;将在法庭外对办案法官进行言语攻击或无理纠缠的行为,包括跟踪、围堵、恐吓、威胁、伤害承办法官等,纳入侵袭司法人员罪予以制裁。另一方面,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一是扩展保护对象的范围,将通过威胁、伤害法官的近亲属来达到干扰审判活动的行为,纳入相关刑事制裁的范围;二是加重刑罚制裁力度,对于同一行为构成数罪的,采取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并在减刑、缓刑等方面予以一定的限制;三是完善诉讼法上的程序制裁措施,对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罚款、拘留、禁令或人身保护令等程序制裁。

  其次,加强法官人身安全的行政保护。对现有法警系统进行行政化改造,使其从隶属于法院转隶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专司法院安保职责。法警系统的安保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对法院办公场所的日常安保,包括日常巡逻、电子监控、安全检查、法庭值勤等;二是对法官人身安全威胁进行评估,建立全国联网的法官人身安全威胁评估数据库,由法警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和数据库维护;三是法警系统根据评估结果,对法官提出人身安全风险警示,并视情况对其上下班、家庭住宅和外出公务活动制定安保计划,提供必要的安保服务;四是建立法官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特别保护制度,由法警系统监督实施,以减少社会公众在办公场所之外接近法官及其近亲属的机会;五是通过立法对法警的职责进行确定,对履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失职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述改革既能使具有裁判职能的法官和法院从繁重的安保事务中脱身,又有利于作为行政部门的法警发挥其执法主动性和专业性的优势。

  最后,加强法官人身安全的经济保障。法官是国家法治事业的“守门员”,是以解决纠纷、打击犯罪为职业的文职人员,较之其他职业面临更高的来自报复侵害的职业风险。因此,除了在员额制改革中提高法官的薪酬待遇外,今后还应当加强法官人身安全的经济保障。保障措施包括:一是对法官和法院的安保经费单列预算,由中央财政支持,由改造后的法警系统支配使用;二是建立特别保险制度,对正常履职的法官,除了常规的五险一金外,还需为法官购买人身保险;三是建立特别补偿制度,在法官履职期间和领取退休金期间,如果遭受当事人或社会成员的报复性杀害,则对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提供特别的经济补偿。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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