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杰:正视“家伦理” 构建法律秩序
2017年09月20日 07: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9月20日第1296期 作者:吴杰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正面遭遇,几番角逐后的屡屡挫败,击毁了部分国人对传统文化的信心。一些国人将“落后挨打”的委屈与愤懑发泄在“传统文化”上。在被“否定”的“一揽子”传统文化中,最受抨击的莫过于传统家伦理了,极端者甚至主张废除个体家庭。家伦理被当成了中国近代化的绊脚石。这种文化取向在一定程度上被贯彻到法律制度建设中。清末变法过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着“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展开了激烈的论战。从此,家伦理在法律中的地位开始式微。之后,随着西方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建立,家伦理彻底退出了中国法的历史舞台。不过,家伦理并未随着近现代化的到来而彻底灭亡,它依然支配着我们的生活,影响着法律秩序的构建。

  中国传统法以家伦理为本位,家伦理是法律所要保护的首要对象。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家”是永生的,“家”对于现世的人来讲,不光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生活实体,更是个体生命的精神支撑。一旦在肉体上毁灭某“家”,则不仅消灭了现世之“家”,也同时摧毁了此“家”几世的积累——溯及于祖先。职是之故,对现世家中的个体而言,他对“家”所要尽的第一义务就是保障“家”的完整性和延续性,这是对父祖、对家族最大的“孝”。传统中国的“家”是以“爱”为纽带的组织体,是“爱”的圣地。“爱”是家伦理守护的最高价值。“爱”让家人之间自觉地过着一种“忘我的”、“自我牺牲”的生活。这种家庭关系,曾一度成为西方人批评中国家伦理抹杀个体独立性进而漠视个体权利的把柄。不错,在古代的家伦理秩序中,中国人的“个体”意识是异常淡薄的,每个个体都依附于家庭而存在——上系父母,下属妻子,个体与家庭同呼吸共命运,共享荣华、共担责任。相应地,服务于此种社会秩序的法律必然以“义务”和“责任”为中心,而不讲究“权利”。个体为自己的责任去奉献,人人都去奉献的结果同样是个体权利的实现,只不过实现权利的方式不是 “争取”或“斗争”,而是被实现。这就是古代中国的家伦理、法秩序。

  中国传统法中设立了诸多颇具特色的维护家伦理关系的法律制度,并特别强调法律崇尚伦理道德的意旨,如“五服定罪”、“亲亲相隐”、“存留养亲”、“留养承嗣”等等。除此之外,中国传统法中有一项独特的罪名——“杀一家三人”罪,该罪直接维护了家的完整性、延续性,是探询中国古代法中家伦理精神的关键锁钥。据考证,“杀一家三人”罪在汉代就已入律,自汉以后,两千多年来,历朝历代的法典无不保有这一罪名。所谓“杀一家三人”罪,《唐律疏议》规定:“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期亲为一家。即杀虽先后,事应同断;或应合同断,而发有先后者:皆是。)……皆斩;妻、子流二千里。”据此可知,只要杀死了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个人,就构成了“杀一家三人”罪,对犯罪人要处以斩刑,并流放“妻、子”。此处的“一家”与现代意义上的“一家”不同,其包括两类人:一是同户籍的人;二是五服内的期亲亲属(服一年丧)。时至清代,“杀一家三人”立法呈扩张趋势,比之于唐律,清代“杀一家三人”罪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首先,律文发生了显著变化,重要者有二:“一家”的范围扩大到了奴婢和雇工人;加重了处罚,对主犯处以凌迟之刑,并将其财产断给死者之家。其次,有清一代在“杀一家三人”律之外,纂定了诸多条例,以“一家多人”为犯罪对象,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杀一家多人”立法体系。

  从唐律到清律,“杀一家三人”罪都被列入了“十恶”中的“不道”。“十恶”源自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在隋《开皇律》中更名为“十恶”,是指十种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对犯十恶者,法律规定加重处罚,且常赦不原。《唐律疏议》释“十恶”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榜首,以为明诫。”“十恶”之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伦理道德的重要,很好地表达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家伦理属性。“杀一家三人”罪属“十恶”中“不道”的一种。《唐律疏议》中这样给“不道”定性:安忍残贼,背违正道。对此,明人张楷有疏曰:“人禀天地之性为万物之灵,上系父母,下属妻子,故虽犯罪应死,亦必三覆五奏。宫刑则下蚕室,恐触冒以伤生,人命之重如此。而乃奋其狠,毒厉彼狼心,杀戮无忌,人道安在哉?!”由此可见,中国古人认为“杀一家三人”乃酷毒之事,它破坏了人伦,悖逆了人道,非“毒厉彼狼心”者不为,故将其列入“十恶”中的“不道”,以罚罪者,以警戒世人。

  人在法律中的存在是各种权利的集合体,诸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等。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个体的存在就是鲜活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生命之于法律而言,不过是抽象生命权的载体罢了,而对死者家属而言,每个个体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他们演绎了生活中朝夕相处的每一寸光阴。杀一家多人,不仅是对个体生命权的侵害,更是对“人伦”、“人道”的践踏,对家人间“亲爱”的毁灭。清末法律改革后,凝聚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杀一家三人”律被遗弃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罪所蕴含的法律精神、所折射的民族心理也由此而销声匿迹,它仍然在坟墓中支配着我们,而无论我们是否已经意识到。

  费孝通先生晚年对话李亦园时曾言:“中国社会的活力在什么地方,中国文化的活力我想在世代之间,一个人不觉得自己有多么重要,要紧的是光宗耀祖,是传宗接代,养育出色的孩子。”费先生的话搔到了中国文化的痒处,家伦理是中国文化的灵魂和泉源,理应成为现代法律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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