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推动核心价值观入规入法
——实现“体面劳动权”的视角
2017年06月07日 08: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6月7日第1221期 作者:张清

  2016年12月25日,新华社全文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

  从科学立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规入法,具体体现在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此,要深入分析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方面的立法,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济困、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劳动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早在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就指出:“全社会都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切实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体面劳动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体面劳动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

  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时任局长索马维亚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体面劳动”概念,他认为国际劳工组织的首要目标是促进男女工人有机会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富有人道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生产性的劳动。所谓“体面劳动”,意味着生产性的劳动,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障和足够的工作岗位。为了保证“体面劳动”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从整体上平衡而统一地推进“保障劳工标准”、“创造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对话”四大战略目标。这一概念的提出,就是想通过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展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三方的协商对话,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在第 87 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世界各国的政府、雇主和工会组织三方代表对体面劳动和四大战略目标给予高度肯定,认为体面劳动为在劳工领域制定政策提供了概念指导,四大战略目标为劳动部门各方指明了实际工作的方向,将经济与社会问题、宏观经济政策与创造就业、安全与增长、权利与民生、就业与社会等各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社会学家艾君认为,“体面劳动”实际上指劳动者能够自愿、自豪、荣耀地为满足日益增长的政治、物质、文化等方面需要而有尊严地从事有目的创造财富的活动。“体面劳动”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光彩活动,它集中体现着人的价值观、劳动观和社会需求,它包含着自我劳动价值观和社会认识观的双重性。可见,体面劳动是文明、和谐、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体面劳动权内涵丰富

  体面劳动之所以为“体面”劳动,从根本上讲就是诉诸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尊重,而是否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也就成为衡量劳动体面性的关键。国际劳工组织从最初基于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出发,到后来提升到对体面劳动的诉求和理念,一方面反映了在全球范围内劳动者的实际劳动状况还不尽如人意,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应有的保护,这在落后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和明显;另一方面表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尊重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体面劳动”四个战略目标中包含着多项基本权利,构成“体面劳动权”。“保障劳工标准”包含消除强迫劳动、禁止雇用童工、消除就业歧视以及结社自由;“创造就业”包含充分就业的权利;“加强社会保护”包含社会保障权以及获得安全健康工作条件的权利;“促进社会对话”包含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以及工会集体谈判权。无论是“体面劳动”理念的深入人心,还是“体面劳动权”的丰富涵摄,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必需。而要真正实现富含核心价值观的体面劳动,可行路径就是将这些理念和权利诉求规范化法律化,即入规入法。

  体面生活:体面劳动权利的实现

  在中国,每个人从孩提时代就接受“劳动光荣”、“劳动者伟大”、“劳动创造世界”的教育,国家和社会也通过各种方式感召民众、引领社会风尚。但毋庸讳言,也有一些普通劳动者仍是社会的“弱势”,不能体面劳动,劳动也换不来体面生活。他们的“不体面”,反过来对社会形成暗示效应,使得一些人特别是青年一代,对“诚实劳动”与“美好生活”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产生怀疑。尊重劳动,保护劳动,维护劳动者权益,不仅是国家应奉行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也是“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成为一个社会共同追求的先决条件。

  为此,第一,制定和完善保护“体面劳动权”的相关法律、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与公民“体面劳动”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措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社会责任和每一个劳动者的尊严与价值,注重政策目标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引导机制。第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强劳动者自组织的建设,提升自己的话语权,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好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完善市民公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引领作用、礼仪制度的教化作用,通过社会组织使社会治理的过程成为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过程。第三,加强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加大涉民生案件查办工作力度,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推动形成良好社会关系和社会氛围。加强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动法律服务向欠发达地区、基层村(社区)延伸。畅通依法维权渠道,深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诉讼服务设施,因地制宜推行预约立案、远程立案、网上立案等制度,加强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第四,我们要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审判、典型案例发布、诉前诉后答疑等方式,引导全体公民尤其是弱势劳动者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实现每个劳动者的获得感。

  尊重劳动,必须使劳动者通过劳动换来美好生活,通过劳动拥有尊严,而“入规入法”且内涵安全、快乐、报酬的“体面劳动”,正是尊严的底线。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16SFB100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GJ2015C3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韩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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