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世贵:推进律师执业信息公开
2017年03月15日 08: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3月15日第1167期 作者:谭世贵

  201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律师执业信息公开”。所谓“律师执业信息”,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需要而形成的,或者在执业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通过网站和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之于众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提供,即为“律师执业信息公开”。

  律师执业信息公开相对滞后

  与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高歌猛进相比,律师领域的信息公开相对滞后。具体表现在:第一,公开的依据缺乏。无论是司法部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都没有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部于2016年12月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仅提出了“健全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的原则性意见),以致律师执业信息公开未能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第二,公开的范围过窄。第三,公开的渠道单一。相关机构主要是通过网站公开律师执业信息,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显示屏、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的情况比较少见。第四,公开的统一平台尚未建立。迄今为止,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在全国范围内缺乏像“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那样的信息公开平台,使得律师执业信息的公开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易于获得所需要的律师执业信息。第五,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方式以及救济与监督手段缺失。

  建立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制度的构想

  针对上述问题,应当遵循“增强律师执业的透明度”和“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建立主体多元、范围广泛、方式多样、救济与监督有力的“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制度”。具体构想如下:

  (1)公开的义务主体。律师执业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这是因为,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信息通常由其收集、制作(包括统计),因此律师执业信息与政府(或公共)信息具有相同的属性,应当由收集、制作的机关或机构予以公开;律师事务所作为依法设立的法律组织,其执业活动事关法律实施与司法公正,因此其执业信息属于公共信息的范畴,应由持有的律师事务所予以公开。

  (2)公开的内容。律师执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规范律师执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律师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级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管理规定和制度。二是所有执业律师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民族、学历、学位、毕业院校、何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何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属于何种类型的律师、曾获得的奖励和受到的处罚(处分)、兼任的社会职务等。三是所有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种类、设立时间、地址、合伙人情况、执业律师名单、负责人姓名、资产数量、章程、分支机构、奖惩情况、投诉电话及邮箱等。四是全国或本地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统计资料,包括律师的数量、男女律师的数量及比例、专职和兼职律师的数量和比例、律师的学历(学位)结构、律师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情况、律师兼任各类社会职务(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法院检察院咨询专家)的情况、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包括各类型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律师办理各类业务的数量等。五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不良信息,包括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失信记录、违纪违法行为惩戒记录等。但是,律师的个人隐私(包括家庭成员、住址、家庭电话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收入情况等)和律师事务所的商业性秘密(包括客户名单、银行账号、业务收支情况等)不属于公开的内容,不应予以公开。

  (3)公开的方式。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对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当通过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渠道予以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其申请获取律师执业的相关信息。

  (4)公开的救济与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律师执业信息而司法行政机关不同意或不批准公开的,应当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公开律师执业信息而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不同意公开的,应当有权向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认为公开的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律师执业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有权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举报;收到举报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实施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制度的措施

  为保证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一,联合制定和颁布《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对律师执业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救济、监督和保障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使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工作有章可循;同时,应当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执业信息公开中的职责分工。第二,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除继续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执业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职责外,应当增设设区的市和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执业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职责。第三,建立“中国律师执业信息公开网”,合理设置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公开各类律师执业信息,使之成为律师执业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方便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查询、获取和利用律师执业信息,提高律师执业信息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服务司法公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第四,撰写《中国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对每年全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信息进行归纳和整理,并对外发布。第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以保证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韩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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